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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島公積金提取條件
公共租賃住房是指由國家提供政策支持、限定建設標準和租金水平,面向符合規(guī)定條件的城鎮(zhèn)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難家庭、新進就業(yè)無房職工和在城鎮(zhèn)穩(wěn)定就業(yè)的外來務工人員出租的保障性住房。以下是小編為大家整理青島公積金提取條件相關內容,文章希望大家喜歡!
青島公積金提取條件
一、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本人和配偶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
。ㄒ唬┵徺I、建造、翻建、大修具有產權的自住住房的;
。ǘ﹥斶購買具有產權的自住住房貸款本息的;
。ㄈ┻B續(xù)足額繳存住房公積金滿3個月,本人及配偶在本市行政區(qū)域內無自有產權住房且租賃本市住房的。
二、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本人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
。ㄒ唬╇x休、退休的;
。ǘ┩耆珕适趧幽芰Γ⑴c單位終止勞動關系的;
(三)出境定居的;
(四)享受本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
。ㄎ澹┡c本市單位終止勞動關系未再就業(yè)兩年(含兩年)以上的;
。┓潜臼袘艏毠づc本市單位終止勞動關系,未在異地繼續(xù)繳存住房公積金,賬戶封存滿半年的;
。ㄆ撸┞毠け救嘶蚱渲毕涤H屬患重病、大病,造成家庭生活嚴重困難的!爸夭 ⒋蟛 眱H限:慢性腎衰竭(尿毒癥)、惡性腫瘤、再生障礙性貧血、慢性重型肝炎、心臟瓣膜置換手術、冠狀動脈旁路手術、顱內腫瘤開顱摘除手術、重大器官移植手術、主動脈手術。
三、依照本條第一款第一、二、三、五、六項規(guī)定,提取職工住房公積金的,應當同時注銷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職工賬戶注銷前應當為封存狀態(tài))。
四、職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職工的繼承人、受遺贈人可以提取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
五、符合本辦法第八條第一項規(guī)定提取住房公積金的,職工不再擁有該房屋所有權時,因該房產而產生的提取資格自動喪失。
六、職工因購買、建造、翻建、大修具有產權的自住住房,或償還購買具有產權的自住住房貸款本息申請?zhí)崛∽》抗e金的,職工應為產權人或產權人配偶。
七、全款購買異地具有產權自住住房,房屋所在地與職工或其配偶戶籍地不一致的,應在取得房屋產權證、全額購房發(fā)票、契稅完稅憑證其中之一之日起滿六個月后,申請辦理提取手續(xù)。
八、以受贈、繼承等非購買方式取得具有產權的自住住房的,不能申請?zhí)崛∽》抗e金。購買、建造、翻建、大修具有產權的商業(yè)用房不得辦理提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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