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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性看待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中的后悔權制度
摘要實施了16年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即將迎來頒布后的第一次重大修改,消費者后悔權制度的建立就是其中比較受關注和有爭議的一項內容。本文對該問題進行了初步的探討,認為消費者后悔權制度雖然與合同精神有一定的抵觸之處,但在消費領域對合同自由及意思自治原則進行一定的限制,能更好地保護目前中國處于弱勢地位的消費者的權益;消費者后悔權制度應該逐步推進,在考慮國情的情況下借鑒外國的先進經(jīng)驗;消費者后悔權制度設計要嚴密,要平衡買賣雙方的利益,不能被濫用。
關鍵詞消費者權益保護法 消費者后悔權制度 消費者冷靜期制度 后悔權
中圖分類號:D923.9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9-0592(2010)08-033-02
1994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以下簡稱《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至今已經(jīng)16年了,其為維護健康有序的消費市場環(huán)境,保護消費者權益做出了巨大的貢獻。隨著市場經(jīng)濟的發(fā)展,消費環(huán)境的變化,消費者維權意識的提高,《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即將迎來頒布后的第一次重大修改。據(jù)悉,在此次修改涉及的內容中,比較受關注和有爭議的問題是:是否設立以及如何設立消費者后悔權制度或者被稱為消費者冷靜期制度?
要回答這個問題,首先要知道消費者的后悔權制度是一種什么樣的制度?所謂消費者后悔權制度,也稱為消費者冷靜期制度,是指買賣合同簽立后或者交易完成后,消費者可以悔約或者反悔的制度。當然,消費者后悔權,就是指消費者根據(jù)法律規(guī)定的消費方式,購買商品等在合理期限內無條件退貨的權利。后悔權制度,也就是冷靜期制度最早起源于美國,原則上讓消費者在合理期限內可以無條件退貨,而不接受任何補償性罰款。歐盟法律中也有關于試用權的相關規(guī)定,不難看出,后悔權制度推出的直接目的就是為了保護消費者的利益的。
此次修改《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意見中適用消費者后悔權制度的消費行為可分為三類:一是遠程交易,如網(wǎng)絡購物、電視購物等;二是先交錢后簽合同的消費行為;三是交易額巨大的消費行為,比如購買汽車、房屋等。對于這個意見,大家看法不一,有的認為相對于經(jīng)營者來說,消費者總體上處于弱勢地位,需要法律加強對消費者權益的保護,例如設立后悔權制度,才能更好地實現(xiàn)社會的公平與正義;也有的認為消費者后悔權制度會損害出賣人(經(jīng)營者)的利益,破壞市場交易秩序。下面筆者也談談對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中后悔權制度的一些看法:
一、消費者后悔權制度雖然與合同精神有一定的抵觸之處,但在消費領域對合同自由及意思自治原則進行一定的限制,能更好地保護目前中國處于弱勢地位的消費者的權益
在市場經(jīng)濟中,意思自治和合同自主是市場經(jīng)濟和交易秩序的基礎和準則。在不違背這一準則的情況下,人們可以根據(jù)自己的想法,在充分了解情況、掌握信息的基礎上,自主決定自己的市場行為,處分自己的權利,而不受任何人的約束或強迫。與此同時,買賣雙方一旦做出自己的決定,視為真實的意思表示,即具有法律的效力,要受到合同的約束,所簽訂的合同就必須履行,否則即要承擔違約的后果。而后悔權卻賦予當事人在行使意思自治權利之后可以后悔的權力,從這個意義上講,消費者后悔權確實與民法的意思自治原則及合同法上的合同自由原則有一定的抵觸之處。
但是后悔權的出現(xiàn)、發(fā)展以及最后的確立,是與消費者權益保護運動日益發(fā)展、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律不斷發(fā)展這一社會趨勢分不開的。相對于經(jīng)營者來說,消費者處于弱勢地位,這就需要法律加強對消費者權益的保護,才能實現(xiàn)真正意義上的公平與正義。在消費者權益保護領域對意思自治及合同自由進行一定的限制,對消費者給予一定的傾斜保護,是為了更好地保護消費者的權益,培育更健康有序以至可以達到良性循環(huán)的市場消費環(huán)境,但是消費者后悔權制度設計要嚴密,要平衡買賣雙方的利益,這個后面會講到。為避免與現(xiàn)行法律沖突,可在合同法分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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