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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討國際貿易中信用證結算教學問題
摘要:本文對信用證結算教學中部分常見的爭議問題和難點問題進行探討,淺談自己對于議付與出口押匯的區(qū)別、信用證到期地點、信用證中匯票的使用和買方如何利用信用證規(guī)避貿易風險四個問題的看法。
關鍵詞:信用證;教學問題;探討
信用證結算是國際貿易實務專業(yè)課程教學的一個重點內容,也是一個難點內容,這部分內容的教學質量對于學生能否更深入理解整個外貿業(yè)務流程有著重要的影響,應當引起專業(yè)課教師的重視。
一、信用證結算教學中的部分爭議問題探討
1.議付與出口押匯的區(qū)分。
議付和出口押匯在外貿實務中的具體操作有著本質的區(qū)別,但是在教學過程中,因為議付和出口押匯都有追索權,經(jīng)常有教師把議付和出日押匯兩個概念混淆,認為議付就是押匯,給學生傳授了錯誤的知識。其實,議付和出口押匯的概念、法律關系和法律依據(jù)各不一樣,筆者在比較的基礎上初步探討了這個教學問題:
從概念上講,議付是指“由被授權議付的銀行對匯票及/或單據(jù)付出對價的行為。只審核單據(jù)而不付出對價不構成議付”;出口押匯是指“出口地銀行為解決出口商的資金周轉困難而應出口商請求,以出口商提交的包括貨運單據(jù)在內的全套出口單據(jù)作抵押向出口商預支部分或全部貨款的融資活動”…。換句話說,議付是被授權議付的銀行對匯票/單據(jù)給付對價,從而受讓匯票,是一種票據(jù)行為,出口押匯是以出口商的匯票或票據(jù)作為押匯行的抵押品,由押匯行墊款付給出口商,是一種借貸與擔保相結合的行為。
議付和出口押匯兩種不同的法律行為產生的法律關系也不一樣:在議付關系中,銀行支付了對價買入了單據(jù),銀行對單據(jù)享有所有權,也就同時享有對貨物的所有權,銀行享有議付行的地位,可以行使(ucP6oo)賦予議付行的向開證行、保兌行要求償付憑相符單據(jù)議付的信用證項下貨款的權利,如遭拒絕可以向受益人行使‘票據(jù)法》賦予的追索權,并因獲得貨物所有權可以有權自行處置信用證項下貨物;在出口押匯中,因為出口押匯是以出口方提供的貨物單據(jù)作為質押擔保為基礎,由銀行給予出口方的融資,是一種借貸和質押相結合的法律關系,雖然辦理質押的銀行對貨物沒有所有權(這一點不同于議付),但如果出口商不能如期償還銀行提供的融資,則銀行對出口方可以根據(jù)質押關系對質押物主張優(yōu)先權。因為銀行在出口押匯中是通過借貸提供的融資,不是通過支付對價(購買單據(jù))提供的融資,所以出口押匯不是議付!
2.信用證到期地點在國外是否一定要改證的問題探討。
在信用證審核的教學中,有的老師們會告訴學生:如發(fā)現(xiàn)信用證的到期地點在開證行所在地,為了避免在國外交單延誤時間,導致結匯失敗,最好要修改信用證,把交單地點改為受益人所在地。當然這種做法是一種保守的做法,結果肯定是有利于受益人的,但問題是,在實務操作中遇到這種情況一定要改證嗎?往往產生爭議,下面談談我對這個問題的看法。
在使用信用證時,受益人要想順利結匯,就一定要嚴格按照信用證的要求辦事,這個嚴格要求中就包括一定要在規(guī)定的期限內、規(guī)定的地點完成交單任務。在實務中,我認為如果這個“規(guī)定的期限”足夠長,交單地點在國外就不會有太大問題,如果“規(guī)定的期限”較短,交單地點就應該選在國內。
二、信用證結算教學中的部分難點問題探討
1.不同種類信用證中匯票使用問題探討。
不同種類的信用證在使用過程中,匯票的使用情況是不一樣的,這一點在教學中一直是一個難點知識。在教學過程中容易出現(xiàn)講解片面,導致學生一知半解,不了了之,甚至理解錯誤的情況。
關于信用證的分類,其標準各異。為配合闡述匯票的使用情況,現(xiàn)按照信用證兌付的方式來劃分:信用證可分為付款信用證、議付信用證和承兌信用證三種。
付款信用證可分為即期付款信用證和延期付款信用證兩種。即期付款信用證(SightPaymentCredit)是指開證行或付款行收到符合信用證條款的匯票和單據(jù)后,立即履行付款義務的信用證。延期付款信用證(DeferredPaymentLetterofCredit)亦稱無匯票遠期信用證,是開證行在信用證上規(guī)定貨物裝船后一段較長時間付款,或開證行見單后一段較長時間付款的信用證。之所以沒有匯票是因為有的國家和地區(qū)頒布的票據(jù)法規(guī)定,凡超過六個月期限的承兌匯票,或超過一年以上的遠期匯票,不得在市場上貼現(xiàn),同時對遠期匯票的期限不得超過180天,在這種情況下為了解決遠期至一年以上或數(shù)年時間后的支付方式,在國際貿易的實踐中,延期付款信用證就應運而生,而且被廣泛予以運用J。因為不需要匯票,所以不能貼現(xiàn),也不能做“福費廷”。
即期付款信用證又可分為見票即付信用證和見單即付信用證,前者需要使用匯票,由信用證受益人開立匯票,匯票的付款人為銀行(一般是進口地的開證行,也可以是第三家付款行),由銀行直接承擔對匯票的付款責任;后者不需要匯票,開證行或付款行收到與信用證條款相符的單據(jù),立即履行付款義務,也可以在信用證指定的議付行憑單付款(這種不需要匯票的議付較少見,具體解釋見下文),這里不需要匯票是為了免除開證申請人的匯票印花稅負擔。
議付信用證,是允許由開證行指定的銀行有追索權的憑符合信用證規(guī)定的匯票及/或單據(jù)替開證行向受益人墊付貨款的信用證。議付信用證多數(shù)情況下要使用匯票,也可以不使用匯票。在使用匯票的議付中,通常受益人是匯票的出票人,開證銀行是匯票的付款人,議付銀行就是匯票的收款人,作為匯票的三個當事人,如果議付行向開證行提示匯票要求付款或承兌時遭到拒絕,議付行可以行使《票據(jù)法》賦予的追索權,向受益人追要貨款,在這里議付行的追索權就是《票據(j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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