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合同疑義利益解釋原則探討論文
一、保險合同疑義利益解釋原涵義
由于保險分散風險、補償損失的作用,使投保人在確定與不確定上處于兩難的境地,從而使投保人處于被動地位。為了制約當事人雙方行為,當保險條款產(chǎn)生爭議的時候,疑義利益解釋原則就很有必要了。
二、我國保險合同疑義利益解釋原則的問題
第一,把保險條款等同于格式條款!吨腥A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規(guī)定:“對格式條款的理解發(fā)生爭議的,應(yīng)當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釋。對格式條款有兩種以上解釋的,應(yīng)當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條款一方的解釋。格式條款和非格式條款不一致的,應(yīng)當采用非格式條款!睆闹锌梢钥闯,我國合同法對疑義利益解釋原則的適用是在格式條款的范圍以內(nèi)!吨腥A人民共和國保險法》規(guī)定:“采用保險人提供的格式條款訂立的保險合同,保險人與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對條款有爭議的,應(yīng)當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釋。對合同條款有兩種以上解釋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gòu)應(yīng)當作出有利于被保險人和受益人的解釋”。這里所限定的則是保險人提供的格式條款。而在很多時候,把疑義利益解釋原則適合于所有的保險條款,擴大了它的范圍。我們從疑義利益解釋原則立法意圖上來看,這是不合適的。疑義利益解釋原則是為了保護交易雙方中處于弱勢地位的一方的合法權(quán)益不被處于強勢一方侵犯所設(shè)立的。而在保險合同中,有些條款是在雙方當事人合意的基礎(chǔ)上訂立的,并不都是格式條款和保險人提供的條款,雙方意圖明確,并不存在疑義利益解釋原則的情況。否則,也會導(dǎo)致對保險人的不公平。我國把保險條款等同于格式條款即格式條款說。因為保險人在同意承保時都是以他們出具的保險單作為保險合同的內(nèi)容。保險單是簽約前就打印好了的,投保人不能要求修改這些條款,要么接受要么放棄,不能有其它的選擇,所以保險條款屬于格式條款。我們從《保險法》和《合同法》有關(guān)相關(guān)條文的對比中,發(fā)現(xiàn)《保險法》對保險條款的規(guī)定,是繼承了《合同法》關(guān)于格式條款精神的!侗kU法》在對保險條款提供者的要求上,比《合同法》對格式條款提供者的要求嚴格得多。這就使得保險合同條款在適用中范圍被擴大。擴張了要求條款提供者履行說明義務(wù)的范圍,提高了條款提供者履行免責條款說明義務(wù)的程度。
第二,對保險條款的疑義范圍界定不明確。我國是把疑義界定為爭議。無形中擴大了疑義的適用范圍,一旦出現(xiàn)爭議,就首先適用疑義利益解釋原則。合同條款存在爭議和合同條款存在疑義不是等同的概念,后者僅是前者的子概念,不能簡單的用爭議來代替疑義。如果把疑義界定為爭議,就會存在這樣一種情況:凡是保險合同出現(xiàn)糾紛,被保險人就要搬出此原則,請求法官作出不利于保險人的判決。而在審判實踐中,有的法官傾向于用疑義利益解釋原則。這實際上是對疑義利益解釋原則立法意旨的誤解,變相鼓勵了被保險人,不管有理無理,都要求援用疑義利益解釋原則。
第三,疑義利益解釋原則適用順序混亂!吨腥A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三十條規(guī)定,“采用保險人提供的格式條款訂立的保險合同,保險人與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對條款有爭議的,應(yīng)當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釋。對合同條款有兩種以上解釋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gòu)應(yīng)當作出有利于被保險人和受益人的解釋”。這條規(guī)定對格式條款爭議進行解釋是有順序的。應(yīng)該先“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釋”,再適用疑義利益解釋原則,這顯然是符合法理的。從法律解釋的規(guī)定來看,法院或者仲裁機構(gòu)只有在意圖解釋、有效解釋、目的解釋、習慣解釋、整體解釋等原則都不能有效地解決雙方的爭議時,才能運用疑義利益解釋原則來進行解釋。疑義利益解釋原則是打破我國民法體系的公平原則,無條件的倒向被保險人一方,必須謹慎適用。但是在我國保險實踐中,通常是只要保險條款存在疑義時就適用疑義利益解釋原則。也因為顧慮到此原則是為保護被保險人利益的單方傾斜的性質(zhì),很多時候用此原則代替合同的一般解釋規(guī)則,只要保險條款有疑義時就適用此原則。這是對疑義利益解釋原則適用順位的一種混用,對保險人的利益造成很大的損害。這不僅沒有嚴格按照條款規(guī)定的順位進行適用,且違背條款的立法意旨,片面強調(diào)了疑義利益解釋的原則。這樣雖然有利于被保險人合法利益的保護,但是對保險人確實嚴重的有失公平。這也容易滋長投保人和被保險人的投機心理。
三、完善保險合同疑義利益解釋原則的措施
第一,對疑義利益解釋的適用作出限定。疑義利益解釋原則適用的實質(zhì)要件是僅局限于保險合同的條款有“含糊”而法院對雙方當事人的意圖難以明確的情況下。一份合同不能依據(jù)它難以解釋就理解為存在含糊。如果它只能作出一種特定解釋時,就成為立法的意思。只有法院在全盤考慮后,被正式確認為沒有辦法對其解釋,它才屬于含糊。保險合同的條款是否含糊不清,考慮的因素主要是不同的閱讀者在閱讀這份合同時,是否對它的含義產(chǎn)生歧義。我國保險法用“爭議”一詞,在一定程度上擴大了疑義的范圍。在實踐中,我們要對爭議做一些明確的界定:什么樣的爭議適用,什么樣的爭議不適用。法院在審查案件時應(yīng)全盤考慮案件的實際情況和當事人雙方的利益,更多是站在雙方當事人的立場上去閱讀合同條款,并且站在一般人的角度去看合同條款。這樣多角度的考察可以更好的看清楚合同條款是否有爭議,爭議的焦點在哪里。也即在經(jīng)過全面考慮之后,法院仍認為無法解釋,保險合同才被認為有爭議。法院或仲裁機構(gòu)在解釋保險條款時,應(yīng)據(jù)實分析保險條款的性質(zhì)的特殊性加以區(qū)別對待。保險條款從其提供的主體不同,在性質(zhì)上可以分為一般條款、規(guī)章條款、準規(guī)章和具有一定規(guī)章性的條款、免責條款、以及保險人自行添加的條款,并非都是格式條款。理由如下:一般保險條款應(yīng)有順位的適用疑義利益解釋原則。免責條款應(yīng)盡量給出條款自然常用的含義。保險公司自行制訂或自行添加的條款,應(yīng)當嚴格適用疑義利益解釋原則。保險公司自行制訂或自行添加的保險條款不具有規(guī)章性,這類條款保險人是站在自身的角度為自己的方便去制定的,多半是滲透了自己的意志為自己的利益,而很少會顧忌被保險人的利益。所以大多數(shù)情況下,受利益的驅(qū)使制定的保險條款會不利于被保險人甚至是損害被保險人利益的。針對上述情況,應(yīng)發(fā)揮疑義利益解釋原則應(yīng)有的作用,適當保護被保險人。第二,竭盡疑義利益解釋原則的適用位階。我國《保險法》第30條很明確的規(guī)定了在保險條款發(fā)生爭議時,應(yīng)當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釋,然后再適用疑義利益解釋。這是有順位的。且疑義利益解釋原則不能代替一般的解釋原則。在合同條款有歧義時,應(yīng)先適用一般的解釋原則。其目的是要研究當事人的真實意圖。當歧義真的存在,并且當每一種解釋都說得過去時,才能選擇疑義利益解釋原則。對疑義利益解釋原則是不能濫用的,只有在適用一般解釋原則不能的情況下再給予考慮并慎重適用。因此,正確適用的位階為:一般解釋原則、疑義利益解釋原則。只有這樣,才符合法律解釋的一般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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