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的終止
在人們的法律意識不斷增強的社會,越來越多的場景和場合需要用到合同,簽訂合同是為了保障雙方的利益,避免不必要的爭端。相信很多朋友都對擬合同感到非常苦惱吧,下面是小編為大家收集的合同的終止,供大家參考借鑒,希望可以幫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合同的終止1
合同的終止有如下情形:
(1)債務已經(jīng)按約定履行;
(2)債務相互抵消;債務人已依法將標的物提存;
(3)債權人免除債務;
(4)債權債務同歸于一人;
(5)法律規(guī)定或雙方當事人約定終止的其它情形;
合同解除。財富故事。一般來說這六種情形屬于正常的合同終止,我們接下來重點要談的是合同的解除問題。
合同的解除是指合同當事人在尚未完成合同履行之前,由于法定情形的出現(xiàn)或雙方約定事由發(fā)生,合同一方或雙方提前終止合同的行為。
合同解除的情形主要有兩種即發(fā)生了不可抗拒力或?qū)Ψ疆斒氯诉`反了合同條款。浙江創(chuàng)業(yè)。
不可抗拒力主要指雙方當事人在訂立合同時不能預見,對其發(fā)生和后果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事件,并非企業(yè)在經(jīng)營中應當經(jīng)受的經(jīng)營風險。比如市場預測失誤或行情突然變化均不屬不可抗拒力范圍。
至于當事人違反合同條款,主要是針對對方當事人不能如期履行合同的`情況,不過一般情況下,合同權利人不應當隨便解除合同,除非對方將會給自己造成巨大經(jīng)濟損失,否則應當先催對方盡快履行合同,并在原期限上給予對方一定寬限期。如果對方仍不能履行義務或者拒絕履行義務,則可以解除合同,并要求對方賠償損失。當然無論怎樣的情形解除合同,當事人都必須以有足夠的憑證或依據(jù)為前提。
合同的終止2
房屋租賃合同的終止,是指合同當事雙方的權利、義務依一定的法律事實歸于消滅。房屋租賃合同終止的條件有以下幾點:
1、租賃合同到期。
2、房屋拆除改建。
3、房屋毀損。
4、房屋閑置。承租人無正當理由閑置公房6個月以上的,出租人有權終止合同。
5、承租人死亡。在房屋租賃合同中,承租人死亡而且又沒有同住的`其他人時,合同一方當事人不存在,房屋租賃合同即終止。
6、當事人協(xié)商終止。
7、承租人有重大違約行為。在租賃期間,承租人應按照合同規(guī)定的內(nèi)容使用房屋。如果承租人嚴重違反合同,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出租人有權終止合同:(1)擅自轉(zhuǎn)租、轉(zhuǎn)讓、分租、出借或調(diào)換使用承租房屋;(2)任意改變房屋用途,致使房屋受損;(3)利用出租房屋進行非法活動;(4)無故拖欠房租達6個月以上。
合同的終止3
發(fā)展商(甲方)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
買受人(乙方) 身份證號碼:
甲方與乙方于 年 月 日簽訂了購買位于
商品房的'《中山市商品房買賣合同》(合同編號號: ),合同約定建筑面積: M2,購房總價: 元,已于 年 月日在中山市房地產(chǎn)交易登記管理所(下稱交易所)辦理了合同登記備案手續(xù),F(xiàn)甲乙雙方經(jīng)友好協(xié)商,決定終止該合同,并達成協(xié)議如下:
1、甲乙雙方簽訂的上述商品房買賣合同于本協(xié)議書生效之日起正式終止。
2、本協(xié)議書自甲乙雙方簽訂之日起生效。
3、終止上述商品房買賣合同備案的手續(xù)費由 方承擔。
4、本協(xié)議一式二份,由交易所留底存檔。
甲方:(簽章) 乙方:(簽章)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 (簽章)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 (簽章)
年 月 日
合同的終止4
出租方:_____________________(下稱甲方)
承租方:_____________________(下稱乙方)
茲因甲方基于鄰居(其它所有權人)反對之原因,請求與乙方終止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與甲方所簽,標的物坐落于______縣市______市鎮(zhèn)鄉(xiāng)區(qū)______里(村)______鄰______路(街)______段______?______巷______弄______號樓樓頂或屋凸之空間之租賃契約,租賃合同終止協(xié)議。雙方同意除原租約中有關終止租約、權利擔保及管轄法院等條文仍有效外,余悉依下列協(xié)議履行:
一、雙方于簽訂本協(xié)議書時起即終止原租賃關系。
二、乙方應即將標的物上之基地臺設施拆除,并將標的物返還于甲方。
三、甲方應于終止租約時起______日內(nèi),返還押金——幣(下同)______元整及租金______元整,共計______元整予乙方。
四、原租約中若有其它優(yōu)惠或權利(包括但不限于手機兌換卷及回饋方案同意書)________________,甲方同意拋棄,合同范本《租賃合同終止協(xié)議》。
五、本協(xié)議書壹式貳份,當事人各執(zhí)壹份為憑。
甲方:(印)___________
代表人:_______________
乙方:(印)___________
代表人:_______________
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合同的`終止5
一、終止原因
委托合同終止的原因包括一般原因和特殊原因。一般原因是指一般合同所通存的終止原因。如委托事務處理完畢、委托合同履行已經(jīng)不可能、委托合同的存續(xù)期間屆滿等;特殊原因是指導致委托合同終止特有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兩種原因:
1. 當事人一方解除委托合同。在委托合同中,合同的當事人雙方均享有任意終止權,可以任意終止合同。無論是有償委托合同還是無償委托合同,也無論是定有期限的委托合同還是未確定期限的委托合同,也無論委托事務的處理進行到何種程度,當事人均有權終止委托合同。這是因為,委托合同是以當事人的相互信任為基礎的。而信任關系屬于主觀信念的范疇,具有主觀任意性,并無一定的規(guī)格和限制。如果當事人在信念上對對方當事人的信任有所動搖,就應不問有無確鑿可信的理由,均允許其隨時終止委托合同。否則,即使勉強維持雙方之間的合同關系,也會影響委托合同訂立目的的實現(xiàn)!逗贤ā返谒陌僖皇畻l中規(guī)定:“委托人或者受托人可以隨時解除委托合同!
2.當事人一方死亡、喪失民事行為能力或破產(chǎn)。在發(fā)生當事人一方死亡、喪失民事行為能力或破產(chǎn)時,除當事人另有約定或根據(jù)委托事務的性質(zhì)不宜終止的以外,委托合同終止。
委托合同因當事人一方死亡、喪失民事行為能力或破產(chǎn)而終止,這是一般原則。在特殊情況下,委托合同也可以不終止。這些特殊情況包括兩種情況:一是合同另有約定。當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約定即使當事人一方有死亡、喪失民事行為能力或破產(chǎn)的情形時,委托合同仍不終止。例如,委托律師進行訴訟,委托合同可以約定,不因委托人的死亡而終止代理訴訟。二是委托事務的性質(zhì)不宜終止!逗贤ā访鞔_規(guī)定了因委托事務的性質(zhì)不宜終止的委托合同不因當事人一方的死亡、喪失民事行為能力或破產(chǎn)而終止。
二、終止后果
1.當事人任意解除委托合同的后果。委托合同的任何一方當事人都有權隨時解除委托合同。但是,如果因解除委托合同而給對方造成損失的,除不可歸責于自己的事由外,解除合同的一方應當賠償損失。例如,正當委托人昏迷不醒,無法另行安排委托事務的處理,而委托事務的處理又正處于關鍵階段時,受托人終止合同,勢必會給委托人帶來損害,對此損害,受托人就應負責賠償。當然,如果當事人一方系因不可歸責于自己的事由而解除合同時,則可不負賠償責任。但在這種情況下,解除合同的當事人一方須負舉證責任,證明不可歸責于自己的事由的存在。關于解除委托合同的賠償責任,《合同法》第四百一十條中規(guī)定:“因解除合同給對方造成損失的,除不可歸責于該當事人的事由以外,應當賠償損失。
2.因當事人一方的原因而終止委托合同的后果。因委托人的死亡、喪失民事行為能力或破產(chǎn),致使委托合同終止將損害委托人利益時,在委托人的繼承人、法定代理人或清算組織承受委托事務之前,受托人應繼續(xù)處理委托事務。
因受托人的死亡、喪失民事行為能力或破產(chǎn),致使委托合同終止的,受托人的'繼承人、法定代理人或清算組織應當及時通知委托人。因委托合同終止將損害委托人利益的,在委托人作出善后處理之前,受托人的繼承人、法定代理人或清算組織應當采取必要的措施。
三、終止情形
1.委托人或者受托人死亡、喪失民事行為能力或者破產(chǎn)的,委托合同終止,但當事人另有約定或者根據(jù)委托事務的性質(zhì)不宜終止的除外。
2.因委托人死亡、喪失民事行為能力或者破產(chǎn),致使委托合同終止將損害委托人利益的,在委托人的繼承人、法定代理人或者清算組織承受委托事務之前,受托人應當繼續(xù)處理委托事務。
3.因受托人死亡、喪失民事行為能力或者破產(chǎn),致使委托合同終止的,受托人的繼承人、法定代理人或者清算組織應當及時通知委托人。因委托合同終止將損害委托人利益的,在委托人作出善后處理之前,受托人的繼承人、法定代理人或者清算組織應當采取必要措施。
4.雙方的任意解除權,委托人或者受托人可以隨時解除委托合同。因解除合同給對方造成損失的,除不可歸責于該當事人的事由以外,應當賠償損失。
合同的終止6
贈與合同的終止以下幾種事由:
第一,贈與合同
贈與合同的任意撤銷。贈與合同的任意撤銷是指在贈與財產(chǎn)的權利轉(zhuǎn)移之前,得由贈與人依其意思任意撤銷贈與合同。但在具有救災、扶貧等社會公益、道德義務性質(zhì)的贈與合同和經(jīng)過公證的'贈與合同中,贈與人不得任意撤銷贈與合同。
第二,贈與合同的法定撤銷。贈與合同中,贈與財產(chǎn)的權利轉(zhuǎn)移之后,贈與人即喪失了任意撤銷贈與合同的權利,但在以下條件具備時,贈與人仍可享有撤銷贈與合同的法定權利:
1、 受贈人嚴重侵害贈與人或者贈與人的近親屬的;
2、 受贈人對贈與人有扶養(yǎng)義務而不履行的;
3、 受贈人不履行贈與合同約定的義務的。
贈與人的撤銷權,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原因之日起1年內(nèi)行使。該期間為除斥期間。超過這一期間,贈與人不得再行使撤銷權。
因受贈人的違法行為致使贈予人死亡或者喪失民事行為能力的,其繼承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可以撤銷贈與。贈與人的繼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的撤銷權,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原因之日起6個月內(nèi)行使。這一期間同樣也是除斥期間。
第三,贈與合同的法定解除。贈與人的經(jīng)濟狀況顯著惡化,嚴重影響其生產(chǎn)經(jīng)營或者家庭生活的,可以解除贈與合同,不再履行贈與義務。該合同解除不發(fā)生溯及既往的效力,贈與人就原已履行的贈與,無權要求受贈人返還。
合同的終止7
20xx年初級會計職稱考試提早復習才是關鍵,初級會計職稱考試分為初級會計實務和經(jīng)濟法基礎,很多知識點需要大家理解記憶。
勞動合同的終止
1、勞動合同終止的情形
勞動合同期滿:用人單位維持或提高原條件續(xù)訂而勞動者拒絕
用人單位決定不續(xù)訂或降低條件續(xù)訂(不留用)
勞動者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yǎng)老保險待遇的
勞動者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
勞動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蹤的
用人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chǎn)的(不營業(yè))
用人單位被吊銷營業(yè)執(zhí)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用人單位決定提前解散的(不營業(yè))
2、既不得解除也不得終止勞動合同的情形
(1)從事接觸職業(yè)病危害作業(yè)的勞動者未進行離崗前職業(yè)健康檢查,或者疑似職業(yè)病患者在診斷或者醫(yī)學觀察期間的;
(2)在本單位患職業(yè)病或者因工負傷并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3)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guī)定的醫(yī)療期內(nèi)的;
(4)女職工在孕期、產(chǎn)期、哺乳期的;
(5)在本單位連續(xù)工作滿15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5年的。
多項選擇題
1、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終止勞動合同的下列情形中,用人單位需要支付勞動者經(jīng)濟補償金的有( )。
A.用人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chǎn)而終止勞動合同的
B.用人單位被吊銷營業(yè)執(zhí)照而終止勞動合同的
C.用人單位被責令關閉而終止勞動合同的
D.用人單位決定提前解散而終止勞動合同的`
【答案】ABCD
【解析】選項ABCD均屬于“不營業(yè)”,用人單位應支付經(jīng)濟補償金。
2、根據(jù)勞動合同法律制度的規(guī)定,下列情形中,可導致勞動合同關系終止的有( )。
A.勞動合同期滿
B.勞動者達到法定退休年齡
C.用人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chǎn)
D.女職工在哺乳期
【答案】ABC
【解析】選項D:女職工在孕期、產(chǎn)期、哺乳期的,用人單位既不得解除勞動合同,也不得終止勞動合同,勞動合同應當續(xù)延至相應的情形消失時終止。
合同的終止8
一、免除
免除是指債權人免除債務人的債務而使合同權利義務部分或全部終止的意思表示。債務免除為合同終止的原因。根據(jù)《合同法》第105條的規(guī)定及相關學理,對于免除應當注意以下幾點:(1)免除為拋棄債權的單方法律行為。(2)免除還是一種無因行為。免除在債權人作出意思表示時生效,其原因如何,在所不問。(3)免除的意思表示應向債務人或者其代理人表示。向第三人為免除的意思表示的,不產(chǎn)生免除的效力。(4)債權人免除連帶債務人中一債務人的債務的',其他債務人也在相應的額度內(nèi)免于承擔連帶責任。(5)免除的意思表示一經(jīng)作出,即發(fā)生效力。
二、混同
混同是指債權與債務同歸于一人,而使合同關系消滅的事實。《合同法》第106條規(guī)定:“債權和債務同歸于一人,合同的權利義務終止,但涉及第三人利益的除外!被焱蚱髽I(yè)合并、繼承等原因而發(fā)生;焱婕暗谌死鏁r,雖債權人和債務人發(fā)生混同,合同也不消滅。如在債權出質(zhì)時,債權不因混同而消滅。
合同的終止9
1、勞動合同解除與終止是否由當事人作出意思表示不同。
勞動合同終止則是指勞動合同訂立后,因出現(xiàn)某種法定的事實,導致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形成的勞動關系自動歸于消滅,或?qū)е码p方勞動關系的繼續(xù)履行成為不可能而不得不消滅的情形。勞動合同終止主要是基于某種法定事實的出現(xiàn),其一般不涉及到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的意思表示,只要法定事實出現(xiàn),一般情況下,都會導致雙方勞動關系的消滅。
2、勞動合同解除與勞動合同終止情形不同。
勞動合同解除情形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的規(guī)定,勞動合同解除分為:意定解除(勞動合同法36條)、勞動者提前通知單方解除即勞動者主動辭職 (37條)、勞動者隨時單方解除即被迫解除(38條)、用人單位單方通知解除(39條)、用人單位提前通知單方解除(40條、41條),前述各種解除的成就條件是不同的。
我國《勞動法》第23條只規(guī)定:“勞動合同期滿或者當事人約定的勞動合同終止條件出現(xiàn),勞動合同即行終止。”但并沒有對勞動合同終止的具體情形作出明確規(guī)定。而20xx年1月1日實施的《勞動合同法》對勞動合同終止的具體情形作出了列舉式的規(guī)定。該法第44條規(guī)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終止:
(1)勞動合同期滿的;
(2)勞動者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yǎng)老保險待遇的;
(3)勞動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蹤的;
(4)用人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chǎn)的;
(5)用人單位被吊銷營業(yè)執(zhí)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用人單位決定提前解散的;
(6)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的其他情形。因此,當出現(xiàn)勞動合同法規(guī)定的上述事實之一時,勞動合同即行終止。
3、勞動合同解除與勞動合同終止是否需要履行法定程序不同。
勞動合同解除根據(jù)不同情形,需要履行不同的法律程序,如果未履行必要的法定程序,可能會導致勞動合同解除違法,從而不能出現(xiàn)當事人預想達到的解除效果,甚至事與愿違地要承擔相應的損害賠償責任。在勞動合同解除的諸多情形中,除了意定解除以及勞動者在人身受到威脅,被強迫勞動情形下解除勞動合同,不需要履行相應的法定程序外,其他均需履行相應的程序。
而對于勞動合同終止是否履行相應的法定程序,以及未履行法定程序的法律后果,我國《勞動法》和《勞動合同法》均沒有做出明確規(guī)定,從而導致實踐中對于勞動合同終止時用人單位是否需要履行提前通知義務,以及需要提前多長時間通知,各地掌握的尺度不盡一致,相對比較混亂。
4、勞動合同解除與勞動合同終止經(jīng)濟補償金的計算起點不同。
根據(jù)《勞動合同法》規(guī)定的經(jīng)濟補償金以20xx年1月1日為分界點分段計算的原則,除了勞動者以用人單位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為由,要求解除勞動合同,并支付經(jīng)濟補償金時,經(jīng)濟補償金的`計算年限應自20xx年1月1日起計算經(jīng)濟補償金的年限外,其他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經(jīng)濟補償金的計算年限均應自雙方建立勞動關系起計算,即應按工作年限計算,只是20xx年1月1日前后,經(jīng)濟補償金計算的數(shù)額略有不同。對于勞動合同終止經(jīng)濟補償金的問題,《勞動合同法》之前的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勞動合同自動終止的,用人單位是無需向勞動者支付經(jīng)濟補償金。
而《勞動合同法》對于此問題做出了新的規(guī)定,《勞動合同法》第46條第(五)款規(guī)定:勞動合同期滿后,若用人單位不同意按照維持或高于原勞動合同約定條件,與勞動者續(xù)訂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jīng)濟補償金。但根據(jù)《勞動合同法》規(guī)定的經(jīng)濟補償金以20xx年1月1日為分界點分段計算的原則,對于 20xx年1月1日后,因勞動合同終止需要支付經(jīng)濟補償金的,經(jīng)濟補償金的計算年限,應自20xx年1月1日開始計算,20xx年1月1日之前的工作年限,不屬于經(jīng)濟補償金計算范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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