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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勞動合同法規(guī)定的必備條款
新勞動合同法規(guī)定的必備條款:
勞動合同的必備條款,是指法律規(guī)定的勞動合同必須具備的內容。我國《勞動合同法》第十七條規(guī)定:勞動合同應當具備以下條款:
(一)用人單位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
(二)勞動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證件號碼;
(三)勞動合同期限;
(四)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
(五)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六)勞動報酬;
(七)社會保險;
(八)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yè)危害防護;
(九)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應當納入勞動合同的其他事項。
1、用人單位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
為了明確用人單位一方的主體資格,確定勞動合同的當事人,勞動合同中必須具備這一項內容。
2、勞動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證件號碼。
為了明確勞動合同中勞動者一方的主體資格,確定勞動合同的當事人,勞動合同中必須具備這一項內容?紤]到有的勞動者是外國公民,沒有我國的居民身份證,其他有效證件如護照也可以。
3、勞動合同期限。
勞動合同期限是雙方當事人相互享有權利、履行義務的時間界限,即勞動合同的有效期限。勞動合同期限可分為固定期限、無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人為為期限。合同期限不明確則無法確定合同何時終止,如何給付勞動報酬、經濟補償等,因此一定要在勞動合同中加以明確雙方簽訂的是何種期限的勞動合同。
4、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
工作內容,是指勞動法律關系所指向的對象,即勞動者具體從事什么種類或者內容的勞動,這里的工作內容是指工作崗位和工作任務或職責。這一條款是勞動合同的核心條款之一,是建立勞動關系的最為重要的因素。它是用人單位使用勞動者的目的,也是勞動者通過自己的勞動取得勞動報酬的源由。勞動合同中的工作內容條款應當規(guī)定的明確具體,便于遵照執(zhí)行。
工作地點,是指勞動合同的履行地,是勞動者從事勞動合同中所規(guī)定的工作內容的地點,它關系到勞動者的工作環(huán)境、生活環(huán)境、以及勞動者的就業(yè)選擇,勞動者有權在與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時知道自己的工作地點,所以這也是勞動合同中必不可少的內容。
5、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工作時間,是指勞動時間在企業(yè)、事業(yè)、機關、團體等單位中,必須用來完成其所擔負的工作任務的時間。一般由法律規(guī)定勞動者在一定時間內(工作日、工作周)應該完成的工作任務,以保證最有效地利用工組哦時間,不斷提高工作效率。這里的工作時間包括工作時間的長短、工作時間方式的確定,如8小時工作制還是6小時工作制,是日班還是夜班,是正常工作時間還是實行不定時工作制,或者是綜合計算工時制。在工作時間上的不同,對勞動者的就業(yè)選擇、勞動報酬有影響,因此成為勞動合同不可缺少的內容。
休息休假,是指企業(yè)、事業(yè)、機關、團體等單位的勞動者按規(guī)定不必進行工作,而自行支配的時間。休息休假的權利是每個國家的公民都應享有的權利。休息休假的具體時間根據勞動者的工作地點、工作種類、工作性質、工齡長短等各有不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約定休息休假事項時應當遵守勞動法及相關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秳趧臃ā返38條規(guī)定:用人單位應當保證勞動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
6、勞動報酬。
勞動報酬,是指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確定勞動關系后,因提供了勞動而取得的報酬。主要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1)工資分配制度、工資標準和工資分配形式;
(2)工資支付辦法;
(3)加班、加點工資及津貼、補貼標準和獎金分配辦法;
(4)工資調整辦法;
(5)試用期及病、事假等期間的工資待遇;
(6)特殊情況下職工工資(生活費)支付辦法;
(7)其他勞動報酬分配辦法。
勞動合同中有關勞動報酬條款的約定,要符合我國有關最低工資標準的規(guī)定。
7、社會保險。
社會保險,是政府通過立法強制實施,由勞動者、勞動者所在的工作單位或社區(qū)以及國家三方面共同籌資,幫助勞動者及其親屬在遭遇年老、疾病、工傷、生育、失業(yè)等風險時,防止收入的中斷、減少和喪失,以保障其基本生活需求的社會保障制度。一般包括醫(yī)療保險、養(yǎng)老保險、失業(yè)保險、工傷保險和生育保險。社會保險強調勞動者、勞動者所在用人單位以及國家三方共同籌資。社會保險由國家強制實施,因此成為勞動合同不可缺少的內容。
8、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yè)危害防護。
勞動保護,是指用人單位為了防止勞動過程中的安全事故,采取各種措施保障勞動者的生命安全和健康。
勞動條件,是指用人單位為使勞動者順利完成勞動合同約定的工作任務,為勞動者提供必要的物質和技術條件,如必要的勞動工具、機械設備、工作場地、勞動經費、輔助人員、技術資料、工具書以及其他一些必不可少的物質、技術條件和其他工作條件。
職業(yè)危害,是新增加的內容,是指用人單位的勞動者在職業(yè)活動中,因接觸職業(yè)性有害因素如粉塵、放射性物質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質等而對生命健康所引起的危害。根據《職業(yè)病防治法》第30條的規(guī)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時,應當將工作過程中可能產生的職業(yè)病危害及其后果、職業(yè)病防護措施和待遇等如實告知勞動者,并在勞動合同中寫明,不得隱瞞或者欺騙。用人單位應當按照有關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嚴格履行職業(yè)危害防護的義務。
9、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應當納入勞動合同的其他事項。
我國法律法規(guī)中還規(guī)定了一些應當寫入勞動合同的事項。如上述《職業(yè)病防治法》第30條的規(guī)定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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