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理寄養(yǎng)未成年人在京入戶 應(yīng)到被投靠人戶口所在地派出所申請辦理。
(一)入戶條件;
1、由本市到青藏高原地區(qū)(青海省、西藏自治區(qū))工作的職工的子女,因不適應(yīng)當(dāng)?shù)貧夂颍瑹o法隨身撫養(yǎng),外地?zé)o親屬投靠的;
2、從事地質(zhì)勘探等野外流動性較大工作的(應(yīng)有部級單位在市局備案)職工,單位無基地和托兒設(shè)施,子女無法隨身撫養(yǎng),外地?zé)o親屬投靠的。
(二)應(yīng)向派出所交驗的證明材料:
1、本人要求入戶的書面申請;
2、投靠人父母雙方單位證明;
3、投靠人《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原件及復(fù)印件;
4、投靠人父母在青藏高原工作,子女因不適應(yīng)當(dāng)?shù)貧夂,要求來京投靠祖父母或外祖父母的,要求有?dāng)?shù)貐^(qū)、縣級醫(yī)院證明,并由當(dāng)?shù)嘏沙鏊C明子女父母的籍貫及出生地,如子女父母一方原是由北京遷出的,還需北京原遷出地派出所出具的證明;
5、投靠人的父母從事地質(zhì)勘探等野外工作,要求來京投靠祖父母或外祖父母的,其父母所在流動單位的部、局、大隊(處級)、小隊(科級)四級證明。證明要寫明父母具體工種、流動情況、有無生活基地和托兒設(shè)施;
6、被投靠人《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住房證明原件及復(fù)印件;
7、其他必要的證件證明。
(三)辦理時限:50個工作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