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理戶口須知:
1、一個門牌或房號(即一個單元)只立一戶,房屋所有權、使用權未分割的,不予分戶。非住宅用房和非合法建造的房屋,不予立戶。
2、入戶地址戶口屬空掛戶或入戶地址房屋產權存在糾紛,產權人主動到戶政管理部門申報后,該房屋地址原家庭戶暫不辦理入戶業(yè)務
3、親屬關系證明。包括結婚證、出生證或出生醫(yī)學證明、收養(yǎng)證、公證書、法醫(yī)學鑒定書以及公安機關出具的雙方關系證明等。
4、集體戶口簿地址頁。復印件由所在集體戶單位確認與原件無異,并加具公章后,視為已查驗原件使用。
5、結婚證。需提供結婚證的情形,結婚證遺失的要補辦。
6、除父母雙方是現役軍人、父母雙亡、父母因政策不能攜帶子女隨遷或出國(境)等特殊情形,18周歲以下的未成年人及其他不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人不能作為戶主立戶。
7、不辦理市內遷移的情形:(1)戶主遷出后,所在家庭戶擬作新戶主的人員為18周歲以下的未成年人或其他不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人員,或只剩父母、配偶、子女以外的搭戶人員。(2)房屋產權已轉讓,未申請遷出的原戶主的父母、配偶、子女已不符合在該房屋做戶主的條件。
8、18周歲以下的未成年子女應隨父母遷移,不應留在遷出地跟隨除父母以外的其他親屬。
9、政策允許遷入、掛靠親戚朋友家庭戶的,每個家庭戶原則上只允許辦理一次被搭戶手續(xù)。政府公共租賃房家庭戶,不能被搭戶。
10、2人或以上從同一戶內遷出,戶口簿反映不出家庭關系的,需提供關系證明。
11、入戶地選擇順序:1、配偶家庭戶 2、房產立戶 3、單位集體戶 4、掛靠親友家庭戶。
12、市外遷入、市內遷移、主項變更等審批事項,必須自審批之日起半年內辦理,逾期不辦的,需重新申請審批。
13、凡是違反計劃生育有關規(guī)定的人員及政策外生育的子女,從作出處理決定之日起5年內不予辦理市外遷入。
14、收費標準及依據:
項目 |
標準 |
依據 |
丟失、損壞補辦及過期失效重辦戶口遷移證 |
4元/證 |
粵價費(1)函[1994]57號及財綜[2012]97號 |
丟失、損壞補辦居民戶口簿 |
10元/本 |
粵價[1996]238號及財綜[2012]97號 |
丟失、損壞補辦集體戶口簿 |
40元/本 |
粵價[1996]238號及財綜[2012]97號 |
申領、換領居民身份證 |
20元/證 |
粵價[2004]24號 |
丟失、損壞補領居民身份證 |
40元/證 |
粵價[2004]24號 |
申領臨時居民身份證 |
10元/證 |
粵價[2004]24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