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條件
1、所購新建商品住宅單元已經辦理《房屋產權證》并設置了門牌號碼;
2、人均居住面積20平方米;
3、入戶人限于購房者本人、夫(妻)、父(母)和未婚子女。
需提供的證明材料
1、申請人的書面申請報告;
2、《房屋產權證》;
3、申請入戶人員的《居民身份證》、《居民戶口簿》;
4、《結婚證》(證明夫妻關系)、《出生醫(yī)學證明》(或計生部門出具的權威證明);
5、遷出地派出所證明(證明是否有常住戶口,14歲以上的需證明是否有違法記錄)。
辦理程序
在遷入地派出所提出申請→遷入地派出所受理后在20個工作日內完成調查核實工作→縣(市、區(qū))公安局(分局)在15個工作日內作出審批決定。
隨軍家屬入戶
申請條件
軍官、文職干部的配偶和未成年子女符合隨軍條件的,經師(旅)級以上單位的政治機關批準可以隨軍入戶。
需提供的證明材料
1、申請人的書面申請報告;
2、部隊師(旅)級以上單位的政治機關出具的證明,現役軍人身份證明;
3、隨軍家屬《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結婚證》、無業(yè)證明(屬居民戶口的)、隨遷小孩需出具《出生醫(yī)學證明》或者計生部門出具的權威證明。
辦理程序
在遷入地派出所提出申請→遷入地派出所受理后在20個工作日內完成調查核實工作→縣(市、區(qū))公安局(分局)在15個工作日內作出審批決定。
收養(yǎng)小孩入戶
申請條件
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收養(yǎng)法》的規(guī)定,可以申請收養(yǎng)小孩入戶
需提供的證明材料
1、申請人的書面報告;
2、縣以上民政部門發(fā)給的《收養(yǎng)證》;
3、收養(yǎng)人的《居民身份證》、《居民戶口簿》;
4、被收養(yǎng)人的《居民戶口簿》(非棄嬰和福利機構內的棄嬰)。
辦理程序
在遷入地派出所提出申請→遷入地派出所受理后在20個工作日內完成調查核實工作→縣(市、區(qū))公安局(分局)在15個工作日內作出審批決定。
錄用公務員、招收職工及工作調動入戶
辦理流程
在遷入地派出所提出申請→遷入地派出所受理后在20個工作日內完成調查核實工作→縣(市、區(qū))公安局(分局)在15個工作日內作出審批決定
錄用公務員、招收職工及工作調動入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