許可依據:
《浙江省常住戶口登記管理規(guī)定(試 行)》
申請條件:
戶口被注銷的失蹤公民被尋回或者查明其下落時,被宣告失蹤、死亡的公民重新出現(xiàn)的
申請材料:
1、本人申請報告(提供原件)
2、原戶口注銷證明(提供原件)
3、人民法院撤銷宣告失蹤、死亡的生效判決書 提供原件
辦理程序:
派出所戶籍內勤即辦
受理部門戶政:
受理地址各縣(市、區(qū))公安辦事窗口
雙重戶口注銷
許可依據:
《浙江省常住戶口登記管理規(guī)定(試 行)》
申請條件:
有兩個以上常住戶口的公民(備注:無本人申請的,經調查核實確屬雙重戶口的,發(fā)《重戶注銷事項告知函》,經告知后10日內當事人仍未提出申請的,按職權注銷非法登記的戶口)
申請材料:
1、本人或戶主申請報告
2、戶口簿、居民身份證
3、重復登記的有關戶籍材料
辦理程序:
派出所戶籍內勤→社區(qū)民警調查→所領導審核→縣局核準
辦理期限:
21個工作日
收費標準:
不收費
受理部門戶政:
受理地址各縣(市、區(qū))公安辦事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