變更登記
(1)姓名登記
申請人首先到戶口所在地派出所領取《戶口登記項目變更更正表》,凡十五周歲以下人員,理由正當,需更名的,由監(jiān)護人提出申請,出具相關證明,報戶口所在地派出所,批準后變更。十五周歲以下人員變更姓氏及十六周歲以上人員變更姓名的,申請人提出申請,出具相關證明、證據(jù),理由正當?shù)模沙鏊芾砗,報區(qū)、縣(市)公安局批準變更。
所需材料:
、偬顚懲暾摹稇艨诘怯涰椖孔兏怼贰
、诒救嘶蚋改干暾垺
、蹎挝蛔C明或?qū)W校證明。
④變更人員變更前的戶口頁。
根據(jù)公安部《關于父母離婚后子女姓名變更有關問題的批復》(公治[2002]74號)精神,對父母離婚,未成年子女姓名變更的,要父母雙方協(xié)商并達成一致意見,報分、縣(市)局批準變更。對于離婚雙方未經(jīng)協(xié)商或協(xié)商未達成一致意見而其中一方要求變更子女姓名的,公安機關可以拒絕受理。
根據(jù)公安部《關于父母一方亡故另一方再婚后未成年子女姓名變更有關問題處理意見的通知》(公治[2006]304號)的要求,對父母一方亡故另一方再婚要求變更未成年子女姓名的,公安機關應當區(qū)別不同情形,準予當事人及監(jiān)護人憑相關 證明辦理姓名變更手續(xù).
需提交的證明材料:
、偕暾埲藭嫔暾。對以本人的勞動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的十六周歲以上未滿十八周歲的未成年子女,自主決定本人姓名變更的,應由本人到派出所當面提交本人簽字的書面申請;對其中不具備自主決定條件的,以及十周歲以上未成年子女姓名變更,提交其父親和繼母或者母親和繼父書面申請。書面申請的空白處還應有子女本人已同意變更姓名的親筆簽字。
、谝员救说膭趧邮杖霝橹饕顏碓吹氖軞q以上未滿十八周歲的未成年子女工作單位證明或村(居)委會勞動收入證明。
、畚闯赡曜优、父親和繼母或母親和繼父居民身份證(核原件留存復印件)。
、芨赣H和繼母或母親和繼父結(jié)婚證(核原件留存復印件)。
、莞改敢环酵龉,亡故一方其本人戶口所在地派出所死亡注銷戶口證明。
、薷赣H和繼母或母親和繼父雙方單位證明,無單位的要出具村(居)委會證明。
⑦填寫《戶口登記項目變更更正表》一式兩份。
派出所受理后,上報、縣(市)局審批。
被依法剝奪政治權(quán)利和正在受刑事處罰的人,以及正在勞動教養(yǎng)的,一律不準變更姓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