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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家暴法征求意見已公布
十二屆全國人大三次會議定于今日上午11時在人民大會堂新聞發(fā)布廳舉行新聞發(fā)布會,由十二屆全國人大三次會議副秘書長、發(fā)言人傅瑩就大會議程和人大工作相關的問題回答中外記者的提問。
針對記者關于反家暴法的提問,傅瑩介紹,家庭暴力是一個社會隱痛,應該說,所有的現代政府都應該面對這個問題。我們國家現在正在制定第一部反對家庭暴力的專門法律,征求意見稿已經向社會公布了,我也在跟進這部法律,看到網上有不少評論,還有很多很尖銳的意見。按照現在的規(guī)劃安排,我們希望今年下半年,差不多8月那次常委會希望提交審議,如果順利的話,經過兩、三次審議應該能夠成型。反家暴立法,反映的是國家對弱者的關心,是用立法的形式來申明,哪怕是在家庭內部,哪怕是在家庭成員之間,也不允許暴力行為。當然,中國這個國家,中國這個社會,傳統(tǒng)觀念比較強,所以制定法律的過程中也不是沒有難點的,比如公權力在什么時候能夠介入家庭的矛盾,這個尺寸把它擺在哪兒比較合適。社會上都關心這部法律的制定,所以我們還是希望大家多提好的意見建議,實際上討論的過程就是傳播正能量、傳播這方面知識的過程。通過這部法的討論,通過這部法的出臺,能夠提高我們全社會反對家庭暴力的公民意識,鼓勵以德治家。我們非常希望,也期待著這部法律的出臺過程能夠促進家庭和諧幸福,能夠進一步促進中國社會文明的前進。
【相關資訊:反家暴征求意見稿六大看點】
《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家庭暴力法(征求意見稿)》11月25日開始公開征求意見。該征求意見稿將家庭暴力明確為“家庭成員之間實施的身體、精神等方面的侵害!狈扇绔@通過,將成為中國反對家庭暴力的一項全面綜合法案。目前全球已有125個國家將家庭暴力定為刑事罪行。
在全國20多個省區(qū)市已有反對家庭暴力的法規(guī)、條例及決定的基礎上,全國人大常委會將反家庭暴力法列入本屆立法規(guī)劃。這部法律獲通過后,將成為中國首部防治家庭暴力的專門性、綜合性法案。
看點一:戀愛同居前配偶等發(fā)生暴力納入治安、刑法調整
【征求意見稿】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員之間實施的身體、精神等方面的侵害。家庭成員包括配偶、父母、子女以及其他共同生活的近親屬。具有家庭寄養(yǎng)關系的人員之間的暴力行為,視為家庭暴力。
【專家解讀】中國社會科學院法學研究所研究員薛寧蘭表示,家庭暴力是發(fā)生在具有婚姻、血緣、扶養(yǎng)等親密關系的人們之間的。根據征求意見稿的相關說明,有戀愛、同居、前配偶等關系人員之間發(fā)生的暴力行為,與一般社會成員之間發(fā)生的暴力行為沒有實質區(qū)別,由治安管理處罰法、刑法等法律調整。
看點二:發(fā)現家暴未報案或將擔責
【征求意見稿】對家庭暴力行為,任何組織和公民有權勸阻、制止,或者向公安機關報案。
救助管理機構、社會福利機構、中小學校、幼兒園、醫(yī)療機構在工作中發(fā)現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因年老、殘疾、重病等原因無法報案的人遭受家庭暴力的,應當及時向公安機關報案。救助管理機構、社會福利機構、中小學校、幼兒園、醫(yī)療機構未依照上述規(guī)定向公安機關報案,造成嚴重后果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專家解讀】中華女子學院法學院教授林建軍認為,反家庭暴力是全社會的共同責任,需要社會各種力量協同參與、系統(tǒng)應對。司法行政機關、居委會、教育機構、醫(yī)療機構、新聞媒體、工青婦組織等因其工作性質和職責,是預防家暴的重要力量。
北京青少年法律援助與研究中心執(zhí)行主任張雪梅表示,對遭受家庭暴力兒童的保護需要設計一套社會和國家主動干預的制度,其中包括,必須明確能與兒童親密接觸的人員的強制報告義務,以及不報告應負的法律責任,以確保侵害案件及早被干預。
看點三:公安機關可對輕微家暴書面告誡
【征求意見稿】家庭暴力尚未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犯罪的,公安機關可以書面告誡加害人不得再次實施家庭暴力,并將告誡書抄送受害人住所地或者經常居住地的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婦女聯合會。
【專家解讀】中國政法大學法學院行政法律學研究所教授劉莘說,告誡是指,公安機關對違反法律、法規(guī)的輕微家庭暴力行為,或不宜直接作出行政處罰的家庭暴力行為,為督促加害人改正而作出的行政指導。江蘇等省實行的公安機關家庭暴力告誡制度可以為國家立法提供實踐參考。
劉莘表示,行政指導雖是軟法范疇,但對家庭暴力行為的防治和懲戒具有重要作用。例如,告誡后施害人又有家庭暴力行為的,必要情況下,可以作為人民法院處理該案件的酌定從重情節(jié)等。
看點四:合理分配舉證責任,破解家暴舉證難
【征求意見稿】人民法院審理涉及家庭暴力的民事案件,應當合理分配舉證責任。受害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證據,人民法院應當調查收集。
【專家解讀】中國社會科學院法學研究所副研究員祁建建說,家庭成員之間出于維護家庭聲譽和家庭完整的顧慮,往往不愿意站出來指證,也很少注意保護證據材料。法院應發(fā)揮司法能動性,依職權調取、收集、保全相關證據。
中國疾控中心婦幼保健中心婦女保健部主任吳久玲說,醫(yī)療機構在反家庭暴力工作中具有重要作用。醫(yī)療記錄可以作為暴力發(fā)生及其嚴重程度的證據,是今后受害人依法維護自己權益的依據。
看點五:受害人可向法院申請家庭“禁止令”
【征求意見稿】人民法院審理離婚、贍養(yǎng)、撫養(yǎng)、收養(yǎng)、繼承等民事案件過程中,家庭暴力受害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人身安全保護裁定,包括:禁止加害人對受害人再次加害;責令加害人遷出受害人住所;禁止加害人接近受害人;禁止加害人對受害人住所及其他共同所有的不動產進行處分。
【專家解讀】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肖建國表示,人身安全保護裁定的首要目標是保護受害人,而非懲罰加害人。人身安全保護裁定能夠防止家庭暴力演變成惡性刑事案件,將事后懲罰變?yōu)榱耸虑氨Wo,對于預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具有重要意義。
肖建國說,考慮到施暴人對家庭財產的經濟控制很可能造成受害人人身安全的隱患,如果要求受害人就家庭財產問題另行向人民法院申請財產保全,既不經濟,也徒增負擔,因此保護范圍應當擴展到與受害人人身安全相關的財產領域。
看點六:監(jiān)護人施暴將被撤銷監(jiān)護資格
【征求意見稿】監(jiān)護人實施家庭暴力嚴重侵害被監(jiān)護人合法權益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有關人員或者單位的申請,撤銷其監(jiān)護人資格,另行指定監(jiān)護人。依法負有贍養(yǎng)、扶養(yǎng)、撫養(yǎng)義務但被撤銷監(jiān)護資格的監(jiān)護人,應當繼續(xù)負擔相應的贍養(yǎng)、扶養(yǎng)、撫養(yǎng)費用。
【專家解讀】薛寧蘭表示,監(jiān)護人向被監(jiān)護人(例如父母對未成年子女)實施家庭暴力的,除承擔相關民事責任外,情節(jié)嚴重的,還可依法被中止或撤銷監(jiān)護人資格。對此,我國民法通則以及未成年人保護法已有關于撤銷監(jiān)護人資格的原則性規(guī)定,反家庭暴力法在現有法律基礎上做了進一步細化規(guī)定。
張雪梅提出,各級政府、社會團體、社會組織以及基層社區(qū)應當對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jiān)護人開展家庭教育指導,預防對未成年人實施家庭暴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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