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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違約的問題

    時間:2022-11-28 20:32:04 簽約違約 我要投稿

    關于違約的問題

    關于違約的問題1

    問:單位同意職工辭職后,因違約金等無法協(xié)商一致,是否可以扣押檔案?
    答:根據《企業(yè)職工檔案管理工作規(guī)定》第18條之規(guī)定職工辭職后,單位應當在一個月內將其檔案轉移到其新的工作單位或其戶口所在地的街道勞動(組織人事)部門。這也就是說,在用人單位同意職工辭職后,無論雙方在違約金等問題上無法協(xié)商一致,拖延了職工離職手續(xù)的辦理,單位也應當按規(guī)定辦理檔案轉移手續(xù)。而對于無法協(xié)商一致的.事宜可以通過其他途徑解決。
    順便說一聲,《企業(yè)勞動爭議處理條理》規(guī)定,當事人應當從知道或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60天內,以書面形式向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否則,就超過了申訴時效,根據法律規(guī)定,視同當事人放棄權利,勞動者也可以拒絕支付。

    關于違約的問題2

      一、逾期付款違約金和逾期利息(逾期損失)的概念

      所謂“違約金”,顧名思義,是指合同一方違反合同的約定,而應向合同相對方支付的一定金額。其存在的前提是合同對此有約定。逾期付款違約金就是合同雙方約定當一方不按期履行其付款義務時,應向另一方支付的違約金。

      逾期利息(逾期損失),是指一方有向另一方支付一定金錢的義務,而其并未履行這個義務,另一方有權在向其主張支付本金時,同時主張本金延付期間的利息。

      由上可知,原告主張逾期付款違約金,應當有合同約定,而主張逾期利息(逾期損失),則不一定有合同的約定,甚至不一定是合同糾紛,只要能夠證明存在欠款的事實即可。

      二、當事人在合同中約定款項支付的不同情形

      1、當事人既約定了支付款項的時間,也約定了逾期支付款項應承擔的違約金或支付利息的標準或數(shù)額;

      2、當事人約定了支付款項的時間,也約定了逾期支付款項應承擔違約金或支付利息,但未約定違約金或利息的計算方法或數(shù)額;

      3、當事人約定了支付款項的時間,但未約定逾期支付款項是否應承擔違約金或支付利息;

      4、當事人對支付款項的時間未作約定或約定不明確。

      三、原告一般會列出的幾種訴訟請求模式。

      1、在請求對方支付款項本金時,同時請求支付逾期付款違約金;

      2、在請求對方支付款項本金時,同時請求支付利息;

      3、在請求對方支付款項本金時,既請求支付逾期付款違約金,又請求支付利息;

      4、在請求對方支付款項本金時,同時請求賠償利息損失。

      四、針對不同情況應當采取的訴訟模式。

      我國現(xiàn)行法律對不同的合同中出現(xiàn)的欠款情形應承擔法律責任的規(guī)定是不盡相同的!逗贤ā穼Υ饲樾蔚幕疽(guī)定是支付違約金,如總則部分和分則中的買賣合同、承攬合同、技術合同等。但是有些合同,如借款合同、建設工程合同等,則規(guī)定的是支付利息。另外有些合同,既沒有規(guī)定應支付違約金,也沒有規(guī)定應支付利息。

      根據上述不同類型的合同約定,我總結出以下四種向對方主張支付逾期付款違約金或利息的方法:

      1、合同雙方明確約定了支付款項的時間和逾期支付違約金或利息的計算方法或金額。這時,應嚴格按照雙方的合同約定來主張違約金或利息(除非此類約定違反了法律規(guī)定)。此種情況下,不論是逾期付款違約金還是欠款利息,兩種表述都是可以接受的,不會引起歧義,也不會導致法律適用的沖突。

      但需特別注意的是,當事人如同時主張逾期付款違約金和利息,即使這兩者均有合同約定,也存在著被法院駁回的風險。因為這種重復計算實際上過分加重了對方當事人的負擔,法院很可能會應對方當事人的請求,引用《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條“違約金過分高于造成的損失”的規(guī)定,判令駁回對其中一項的訴訟請求。

      2、合同雙方明確約定了支付款項的時間,也約定了逾期支付款項應承擔違約金或支付利息,但未約定違約金或利息的計算方法或金額。這時,應當根據法律的相應規(guī)定(主要為《合同法》,見附件一),準確提出要求對方支付違約金或利息的主張。

      (1)如果法律規(guī)定此類合同拖欠款項應支付違約金,應向對方主張支付違約金。違約金的計

      算方法或金額應當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逾期付款的違約金應當按照何種標準計算問題的批復》的規(guī)定,參照中國人民銀行規(guī)定的金融機構計收逾期貸款利息的標準執(zhí)行。 在此,有必要引用一下中國人民銀行現(xiàn)行的逾期貸款利率標準:

      《中國人民銀行關于人民幣貸款利率有關問題的通知》(銀發(fā)[20xx]251號)規(guī)定:“三、關于罰息利率問題。逾期貸款(借款人未按合同約定日期還款的借款)罰息利率由現(xiàn)行按日萬分之二點一計收利息,改為在借款合同載明的貸款利率水平上加收30%-50%;借款人未按合同約定用途使用借款的罰息利率,由現(xiàn)行按日萬分之五計收利息,改為在借款合同載明的貸款利率水平上加收50%-100%。

      對逾期或未按合同約定用途使用借款的貸款,從逾期或未按合同約定用途使用貸款之日起,按罰息利率計收利息,直至清償本息為止。對不能按時支付的利息,按罰息利率計收復利。” 可以看到,參照上述標準計算逾期付款違約金時,日萬分之二點一的原標準在名義上已喪失法律效力,但是以“在借款合同載明的貸款利率水平上加收30%~50%”作為新的計算標準,實踐中會經常缺乏可操作性。比如非借款合同的當事人往往不會約定合同履行期內的利率,這種情況下,根本無法推算出逾期付款違約金的標準。

      由于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在適用中國人民銀行逾期貸款利率的問題上使用的是“可以”,而非“必須”或“應當”,所以法院既可以按照司法解釋的規(guī)定調整逾期付款違約金標準,也可以選擇不這樣做。既然現(xiàn)標準缺乏可操作性,有人就主張仍適用萬分之二點一,似乎也不是不可以。

      筆者則認為,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同期貸款基準利率加收30%~50%也許更適合作為逾期付款違約金的計算標準。比如說,截止到起訴之日,違約期限在一年以上二年以下的,按照一年期貸款的基準利率加收30%~50%;違約期限為二年至三年的,按照二年期貸款的基準利率加收30%~50%;違約期限超過五年,按五年期貸款的基準利率加收30%~50%。

     。2)如果法律規(guī)定此類合同拖欠款項應支付利息,則只能向對方主張支付利息。利息的計算方法或金額應當參照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率的規(guī)定。

      (3)如果法律對此類合同未作相應規(guī)定,則應當根據合同約定的不同表述,確定不同的主張內容。即約定逾期付款違約金的,按照前述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處理;約定欠款利息的,參照前述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率處理。

      3、合同雙方只約定了支付款項的時間,但未約定逾期支付款項是否應承擔違約金或支付利息。這時,不可以提出逾期付款違約金的請求。對于是否能適用前述最高人民法院的批復,個人認為也是不能夠適用的。因為該批復中涉

      及的情形只是針對“未明確違約金計算標準”,而不是針對“未約定違約金”。

      如法律或司法解釋對此有相應規(guī)定,可以提出要求對方支付利息或逾期付款損失,如借款合同、建設工程合同、買賣合同等;在法律沒有相應規(guī)定的情況下,可要求對方賠償利息損失,利息損失數(shù)額可參照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率計算。

      4、合同雙方對支付款項的時間未作約定或約定不明確。這時,首先應根據法律相應規(guī)定,確定款項應當支付的時間,之后,可以向對方主張賠償利息損失。利息損失數(shù)額同樣可參照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率計算。

      五、結論

      綜上,在買賣合同沒有約定違約金或支付利息的情況下,個人認為應當按照上述論述中述第三種情況以“逾期付款損失”的名義提起金錢孳息要求為佳。即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法釋〔20xx〕8號)第二十四條第4款之規(guī)定,以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人民幣貸款基準利率為基礎,參照逾期罰息利率標準計算。

      六、相關法條

     。ㄒ唬逗贤ā酚嘘P規(guī)定

      第一百一十四條第一款:“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違約時應當根據違約情況向對方支付一定數(shù)額的違約金,也可以約定因違約產生的損失賠償額的計算方法。”

      第三款:“當事人就遲延履行約定違約金的,違約方支付違約金后,還應當履行債務!钡谝话僖皇鍡l:“當事人可以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約定一方向對方給付定金作為債權的擔保。債務人履行債務后,定金應當?shù)肿鲀r款或者收回。給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無權要求返還定金;接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 第一百一十六條:“當事人既約定違約金,又約定定金的,一方違約時,對方可以選擇適用違約金或者定金條款!

      第一百六十一條:“買受人應當按照約定的時間支付價款。對支付時間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條的規(guī)定仍不能確定的,買受人應當在收到標的物或者提取標的物單證的同時支付!

      第二百零七條:“借款人未按照約定的期限返還借款的,應當按照約定或者國家有關規(guī)定支付逾期利息!

      第二百二十七條:“承租人無正當理由未支付或者遲延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內支付。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二百六十三條:“定作人應當按照約定的期限支付報酬。對支付報酬的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本法第六十一的規(guī)定仍不能確定的,定作人應當在承攬人交付工作成果時支付,工作成果部分交付的,定作人應當相應支付。”

      第二百六十四條:“定作人未向承攬人支付報酬或者材料費等價款的.,承攬人對完成的工作成果享有留置權,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二百八十六條:“發(fā)包人未按照約定支付價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發(fā)包人在合理期限內支付價款。發(fā)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設工程的性質不宜折價、拍賣的以外,承包人可以與發(fā)包人協(xié)議將該工程折價,也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將該工程依法拍賣。建設工程的價款就該工程折價或者拍賣的價款優(yōu)先受償。”

      第三百三十一條:“委托開發(fā)合同的委托人應當按照約定支付研究開發(fā)經費和報酬!

      第三百五十二條:“受讓人未按照約定支付使用費的,應當補交使用費并按照約定支付違約金;不補交使用費或者支付違約金的,應當停止實施專利或者使用技術秘密,交還技術資料,承擔違約責任!

      (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逾期付款違約金應當按照何種標準計算問題的批復》

      對于合同當事人沒有約定逾期付款違約金標準的,人民法院可以參照中國人民銀行規(guī)定的金融機構計收逾期貸款利息的標準計算逾期付款違約金。中國人民銀行調整金融機構計收逾期貸款利息的標準時,人民法院可以相應調整計算逾期付款違約金的計算標準。參照中辦民銀行1996年4月30日發(fā)布的銀發(fā)〔1996〕156號《關于降低金融機構存、貸款利率的通知》的規(guī)定,目前,逾期付款違約金標準可以按每日萬分之四計算。

      本批復公布后,人民法院尚未審結的案件中有關計算逾期付款違約金的問題,按照本批復辦理。本批復公布前,已經按我院1996年5月16日作出的法復〔1996〕7號《關于逾期付款違約金的應當依據何種標準計算問題的批復》審結的案件不再變動。

     。ㄈ蹲罡呷嗣穹ㄔ宏P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逾期付款違約金應當按照何種標準計算問題的批復〉的批復》

      一些法院反映,《關于逾期付款違約金應當按照何種標準計算問題的批復》的有關內容與中國人民銀行《關于降低金融機構存貸款利率公告》不一致。經研究,現(xiàn)批復如下:

      將最高人民法院法釋〔1999〕8號批復中“參照中國人民銀行1996年4月30日發(fā)布的銀發(fā)〔1996〕156號《關于降低金融機構存、貸款利率的通知》的規(guī)定,目前,逾期付款違約金標準可以按每日萬分之四計算”的內容刪除。

     。ㄋ模蹲罡呷嗣穹ㄔ宏P于審理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法釋〔20xx〕8號 第二十四條 買賣合同對付款期限作出的變更,不影響當事人關于逾期付款違約金的約定,但該違約金的起算點應當隨之變更。

      買賣合同約定逾期付款違約金,買受人以出賣人接受價款時未主張逾期付款違約金為由拒絕支付該違約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買賣合同約定逾期付款違約金,但對賬單、還款協(xié)議等未涉及逾期付款責任,出賣人根據對賬單、還款協(xié)議等主張欠款時請求買受人依約支付逾期付款違約金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但對賬單、還款協(xié)議等明確載有本金及逾期付款利息數(shù)額或者已經變更買賣合同中關于本金、利息等約定內容的除外。

      買賣合同沒有約定逾期付款違約金或者該違約金的計算方法,出賣人以買受人違約為由主張賠償逾期付款損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人民幣貸款基準利率為基礎,參照逾期罰息利率標準計算。

    關于違約的問題3

      違約金是指當事人在合同中約定或者由法律規(guī)定的,一方違約時向對方支付一定數(shù)量的貨幣,是合同法中違約責任的一種主要形式。勞動合同也是合同的一種,但是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不能隨意約定違約金條款!秳趧雍贤ā穼`約金制度有著明確的規(guī)定。

      一、可以設定違約金的情形

      《勞動合同法》規(guī)定,勞動合同中可以設定違約金的情形進限于兩種:(1)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的,用人單位可以設定違約金。而用人單位設定服務期的情形只限于一種情形,即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費用,對其進行專業(yè)技術培訓的,可以與勞動者訂立協(xié)議,約定服務期。(2)勞動者違反競業(yè)限制規(guī)定的,用人單位可以設定違約金。

      除此之外用人單位不得與勞動者約定由勞動者承擔違約金。

      相關法條:

      《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二條 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費用,對其進行專業(yè)技術培訓的,可以與該勞動者訂立協(xié)議,約定服務期。

      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違約金的數(shù)額不得超過用人單位提供的培訓費用。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支付的違約金不得超過服務期尚未履行部分所應分攤的培訓費用。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服務期的,不影響按照正常的工資調整機制提高勞動者在服務期期間的勞動報酬。

      第二十三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用人單位的商業(yè)秘密和與知識產權相關的保密事項。

      對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xié)議中與勞動者約定競業(yè)限制條款,并約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后,在競業(yè)限制期限內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勞動者違反競業(yè)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二、違約金的標準

      《勞動合同法》在規(guī)定勞動合同中可以設定違約金的兩種情形的同時,還規(guī)定了兩種情形下違約金支付的具體標準:

      1、《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二條第二款規(guī)定:“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違約金的數(shù)額不得超過用人單位提供的培訓費用。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支付的違約金不得超過服務期尚未履行部分所應分攤的培訓費用。 ”

      2、勞動者違反競業(yè)限制約定的,可以設定違約金,具體的違約金數(shù)額法律沒有做出限制,需要當事人事先明確約定。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三條第二款規(guī)定:“對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xié)議中與勞動者約定競業(yè)限制條款,并約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后,在競業(yè)限制期限內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

      《勞動合同法》第二十四條 競業(yè)限制的人員限于用人單位的高級管理人員、高級技術人員和其他負有保密義務的人員。競業(yè)限制的范圍、地域、期限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競業(yè)限制的約定不得違反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

      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后,前款規(guī)定的人員到與本單位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yè)務的有競爭關系的其他用人單位,或者自己開業(yè)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yè)務的競業(yè)限制期限,不得超過二年。

      三、對用人單位的提示

      法律只是限制勞動者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的情形,而用人單位向勞動者支付違約金的情形,法律并不限制。當勞動合同約定了用人單位提前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向勞動者支付違約金的情形是,法律并不禁止,用人單位需按約定的數(shù)額向勞動者支付違約金。因此,建議用人單位在勞動合同中不要約定向勞動者支付違約金的情形。

      用人單位未簽訂勞動合同賠償與風險有哪些

      勞動合同是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勞動關系存在的證明,它可以維護用人單位與勞動者雙方的權益。那未簽訂勞動合同該怎么辦呢?用人單位未簽訂勞動合同賠償與風險有哪些?下面我們一起來了解一下。

      用人單位未簽訂勞動合同賠償:

      1、支付未簽勞動合同雙倍工資的賠償

      《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規(guī)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但不滿一年位于勞動者訂立勞動的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工資。

      2、支付未簽勞動合同經濟補償金

      在一個月的“寬限期”內,如果由于勞動者不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終止勞動合同的,可以不支付經濟補償,超過一個月的,由于勞動者不簽訂書面勞動合同,而用人單位終止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須依法支付經濟補償。

      用人單位未簽訂勞動合同風險:

      用人單位未簽訂勞動合同除了要支付上述賠償,還需要承擔其他風險:

      1、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條件成立的風險

      《勞動合同法》第十四條第三款規(guī)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也就是說《勞動合同法》實施后,用人單位不與勞動者簽訂書面勞動合同超過一年的,就視為雙方簽訂了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

      2、未簽勞動合同勞動者可以隨時走人,將導致企業(yè)內部人員的流動性,這種流動對企業(yè)制度管理不利,對企業(yè)文化更是致命。

      3、未簽勞動合同不能對涉及商業(yè)秘密或競業(yè)限制的勞動者進行有效約束。

      勞動合同是否簽訂的舉證責任,由誰承擔?

      勞動法規(guī)定,用人單位不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勞動者可以要求用人單位支付兩倍的工資。那么,在發(fā)生勞動合同糾紛時,勞動合同是否簽訂的舉證責任,由誰承擔?本文整理了相關的法律條文與知識,為您提供一定的參考。

      勞動爭議案件的舉證責任分配問題。舉證責任又稱證明責任,它是指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提供證據進行證明的責任。

      《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六條對勞動爭議仲裁當事人的舉證責任作了原則性規(guī)定。它首先明確了“發(fā)生勞動爭議,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的“誰主張,誰舉證”的一般原則,接著明確了“與爭議事項有關的證據屬于用人單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單位應當提供”的“誰掌握管理,誰舉證”的就特定證據提供責任的強制分配原則。那么,要證明勞動合同的成立到底適用哪種原則呢?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十六條第二款“勞動合同文本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各執(zhí)一份”的規(guī)定,勞動合同并非唯有用人單位掌握管理,勞動者也應當持有。因此,“誰掌握管理,誰舉證”的強制分配原則在這起案例中并不適用。此案應適用“誰主張,誰舉證”的一般原則。此外,《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guī)定》中規(guī)定:“在合同糾紛案件中,主張合同關系成立并生效的一方當事人對合同訂立和生效的事實承擔舉證責任;主張合同關系變更、解除、終止、撤銷的一方當事人對引起合同關系變動的事實承擔舉證責任!睋,合同糾紛一般由作出肯定性主張的一方負完全舉證責任,否定性主張一方不負舉證責任。

      勞動合同也是合同,該案中用人單位應屬于作出肯定性主張的一方,勞動者應屬于作出否定性主張的一方。根據民訴證據規(guī)則,用人單位必須再提供充分的證據證明勞動合同中勞動者簽名的真實性和有效性,否則應承擔舉證不能的責任。綜上所述,在勞動者主張雙倍工資時,用人單位應當提供勞動合同,并承擔勞動合同成立的舉證責任,否則勞動者的仲裁請求應得到支持。

      小編為您整理這篇文章,希望能更好的幫助您了解關于勞動合同是否簽訂的舉證責任,由誰承擔的法律知識,歡迎瀏覽。

      勞動合同轉化成債權債務的糾紛

      案情介紹:

      20xx年至20xx年2月,陳某在成都××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科技公司)工作。工作職務為技術部經理。后因科技公司經營不善,前景不容樂觀,陳某向科技公司提出辭職,雙方辦理了相關手續(xù),結算了工資,但由于科技公司經濟緊張,無力一次性支付,便于20xx年2月4日出具了一張欠條,欠條載明:“今欠技術部員工陳某20xx年的年終提成合計70000元”。此后,科技公司支付了陳某19700元,余款一直未支付。

      辦案思路及心得:

      本案所涉及到的事實和證據比較簡單,但由于涉及到勞動合同糾紛轉化成債權債務的問題,在立案時還遇到些周折。個別立案庭法官的法律素質不是很高,在認識上存在一定的問題,導致立案時多次與立案庭法官溝通,才得以立案。因考慮到本案金額較小,為盡快地解決問題,盡快地讓陳某拿到欠款,避免進入二審程序,張律師建議法院調解結案。最終調解結案,雖然最后還是通過強制執(zhí)行來結案,但相對于按照一審、二審程序完全經過所花費的時間,還是更快一些。律師能通過自己的工作,使當事人利益最大化,節(jié)約時間,盡快地處理完糾紛,這也是律師的價值體現(xiàn)!

      裁判結果:

      20xx年5月22日,陳某委托張禮美律師向科技公司所在地法院起訴,要求科技公司支付欠款50300元。法院審理后認為,本案事實清楚,證據充分,雙方對基本事實無爭議。因考慮到本案金額較小,為盡快地解決問題,盡快地讓陳某拿到欠款,避免進入二審程序,耽誤更多的時間,張律師建議法院調解結案。在承辦法官和張律師的努力下,陳某與科技公司于20xx年5月24日達成協(xié)議,并由法院出具《民事調解書》,由科技公司在20xx年8月30日前支付陳某年終提成50300元。此案調解后,科技公司并未按約定時間支付款項。陳某委托張禮美律師向法院申請強制執(zhí)行,此案以強制執(zhí)行完結。

      曠工處理的法律規(guī)定

      不知閱讀這篇文章的讀者朋友們有沒有曠過工?曠工在日常生活中并不稀奇,依然存在曠工,那么對曠工又應該怎么處理呢?對曠工的處理,法律又有什么規(guī)定呢?下面,就由小編來給大家普及公務員曠工和普通企業(yè)員工曠工的處理規(guī)定。

      公務員曠工及其行政處理

      第三十一條 凡屬下列情況之一者,按曠工論:

      (一)不經請假或請假未獲批準而擅自離開工作崗位的。

      (二)請假期限已滿,不續(xù)假或續(xù)假未獲批準而逾期不歸的。

      (三)不服從組織調動和工作分配,不按時到工作崗位工作的。

      第三十二條 曠工連續(xù)十五天以內或一年累計三十天以內的,不發(fā)年度獎金。

      第三十三條 曠工連續(xù)超過十五天或一年內累計超過三十天的,予以辭退。

      企業(yè)除名

      企業(yè)除名的理由是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guī)章制度,缺以下的任何一條屬違法解除:

      (1)企業(yè)的規(guī)章制度是否經過職代會或職工代表大會通過的

      (2)規(guī)章制度公示了嗎?

      (3)除名通知工會了嗎?

      (4)進行批評教育,這一條企業(yè)已經做到了

      (5)企業(yè)的規(guī)章制度不符合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屬無效條款。

      因為《企業(yè)職工獎懲條例》第十八條規(guī)定:“職工無正當理由經常曠工,經批評教育無效,連續(xù)曠工時間超過十五天,或者一年內累計曠工時間超過三十天的,企業(yè)有權予以除名!睆倪@一規(guī)定來看,企業(yè)對職工的除名處理,必須符合以上兩個條件:

      《工會法》第二十一條規(guī)定:

      “企業(yè),事業(yè)單位處分職工,工會認為不適當?shù)模袡嗵岢鲆庖。企業(yè)單方面解除職工勞動合同時,應當先通知工會,工會認為企業(yè)違反法律,法規(guī)和有關合同,要求重新研究處理時,企業(yè)應當研究工會的意見,并將處理結果書面通知工會。職工認為企業(yè)侵犯其勞動權益而申請勞動爭議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工會應當給予支持和幫助!庇纱丝梢,在對曠工職工作除名處理時,應當征求企業(yè)工會的意見。

      根據國家勞動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企業(yè)對職工作出開除處分的過程中應遵循下列程序:

      1)弄清事實,取得證據。企業(yè)對職工所犯錯誤的事實應進行深入細致的調查取證,并且對所取得的證據要嚴格審核,以保證確鑿無誤,結論材料應與本人見面,允許其申辯,如確屬于事實不符,應當糾正。

      2)經廠長或經理依據職工的錯誤事實提出開除處理的意見。

      3)職工代表大會或職工大會討論決定。

      4)將開除處分決定報告企業(yè)的主管部門和企業(yè)所在地的勞動部門備案。

      5)將開除處分決定書面通知本人,并記入本人檔案。

      解除勞動合同違約金怎么計算

      解除勞動合同可以拿到賠償金嗎?哪些情況下解除勞動合同屬于違約?365小編為您整理了解除解除勞動合同違約金的相關知識,請閱讀下文了解。

      解除勞動合同違約金

      一、正確區(qū)分終止勞動合同的終止和解除

      1、終止勞動合同的終止 《勞動法》在這里對終止勞動合同的終止規(guī)定了2種情況:一是勞動合同期限屆滿,合同即告終止,這主要是針對有固定期限的終止勞動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為期限的勞動合同而言:二是當事人約定的.合同終止條件出現(xiàn),終止勞動合同即告終止,這種情況既適用于有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作為期限的終止勞動合同,也同時適用于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屬于約定終止。

      2、勞動合同的解除 勞動合同的解除。是指勞動合同訂立后,尚未履行或尚未履行完畢時,也就是在勞動合同有效期內,雙方當事人提前終止勞動合同的法律效力,解除雙方的權利義務關系。它是因發(fā)生一定的法律事實,導致有效的勞動合同在期限屆滿之前終止。法律為保護當事人正當權益,容許依法或依合同約定解除勞動合同。《勞動法》分別規(guī)定了在一定情況下用人單位或勞動者可以依法單方解除勞動合同。

      勞動者享有解除勞動合同的權利 根據勞動法和勞動合同法的規(guī)定,勞動者享有解除勞動合同的權利。勞動者可以采用以下方式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提前30日書面通知用人單位便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二)對于用人單位有過錯的,按照勞動合同法的規(guī)定,勞動者可以不需向用人單位告知。這個問題,在以前的文章中,曾經介紹過。

      二、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違約金和賠償問題

      勞動法并沒有限制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違約金,在實踐活動中,采用當事人意思自治的原則,即當事人可以自由約定違約金。但是,為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一些地方性法規(guī)規(guī)定了違約金限制,如北京地區(qū)便禁止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的違約金超過勞動者本人解除勞動合同前12個月的工資總額。 在本案中,用人單位約定三萬元的違約金過高,小王可以要求減免。勞動法規(guī)定了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約定違約金條款,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勞動者的辭職權。

      為進一步保障勞動者的勞動自由權,《勞動合同法》規(guī)定在一般情況下,用人單位不得與勞動者約定違約金。只有特殊情況才能約定違約金,如: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費用對其進行專業(yè)技術培訓并約定了培訓協(xié)議的或者那些高級管理人員、高級技術人員及其他負有保密義務的人員與用人單位約定了競業(yè)限制協(xié)議的。根據《勞動合同法》的規(guī)定,20xx年1月1日勞動合同法實施之后,類似小王的情況,用人單位是不能與小王約定違約金的,即便是雙方在勞動合同中載有違約金條款的也是無效 然而,對于違反勞動合同約定的違約責任并不僅限于支付違約金,根據勞動法、勞動合同法和原勞動部《違反〈勞動法〉有關勞動合同規(guī)定的賠償辦法》的規(guī)定,勞動者違反規(guī)定或勞動合同的約定而解除勞動合同,對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勞動者還賠償用人單位下列損失:

      第一,用人單位招收錄用其所支付的費用;

      第二,用人單位為其支付的培訓費用;

      第三,對生產、經營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

      第四,勞動合同約定的其他賠償費。

      所以,勞動者在解除勞動合同的過程中應當履行相關義務,以免由于行使權利不當而惹禍上身。在現(xiàn)實生活中,勞動者不辭而別、擅自離職等行為,都是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典型。其實,勞動者在解除勞動合同過程中,只要履行相關的義務,也是可以充分保障自己解除勞動合同權利的。

      三、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應履行相關義務

      勞動法和勞動合同法賦予了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權利,但是,勞動者也應當履行解除勞動合同的程序性和實體性義務。根據有關規(guī)定,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應履行下列義務和權利:

      第一,應當書面通知用人單位。 除由于用人單位過錯解除勞動合同的情況,一般來說,勞動者行使辭職權,應根據規(guī)定履行提前書面通知用人單位的義務。對于用人單位存在過錯而勞動者單方解除勞動合同的,也建議勞動者采用書面通知的形式,以免因行使解除權不當而出現(xiàn)爭議。

      第二,應當履行工作交接的義務。 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應當本著誠實信用的原則,與用人單位辦理交接手續(xù),并通過交接單等書面形式將交接情況作出記錄。

      第三,勞動合同解除后,應注意履行保守用人單位秘密的義務。 保守用人單位商業(yè)秘密是一個勞動者的無條件義務,由于泄密而給原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該用人單位不僅可以依法追究勞動者的法律責任,而且還可以依據相關法律追究受密單位的法律責任。對于有競業(yè)限制約定的,勞動者還應當按照協(xié)議履行競業(yè)限制的義務。

      第四,勞動者還應當向用人單位索取解除勞動合同證明。 解除勞動合同證明是勞動者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書面證據,也是勞動者辦理失業(yè)保險和再就業(yè)等相關手續(xù)所需的重要文件,所以,勞動者應當妥善保管解除勞動合同證明。

      第五,勞動者應當配合用人單位辦理檔案轉移和社會保險轉移手續(xù)。 根據勞動合同法的規(guī)定,用人單位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轉移手續(xù)是用人單位的義務,但在辦理相關手續(xù)過程中,勞動者也應當履行告知和配合等義務,以免使自己的權益受到損失。

      第六,對于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協(xié)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按照與用人單位協(xié)商確定的內容履行相關義務。 勞動者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協(xié)議是合同的一種,受法律保護,當事人雙方應當履行。另外,需要特別說明的是,勞動者在試用期內解除勞動合同,根據勞動合同法的規(guī)定,應當提前三日書面通知用人單位,這是與勞動法不同的規(guī)定。

      四、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問題

      根據勞動法和勞動合同法的規(guī)定,勞動者主動提出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并履行了相關義務的,除與用人單位有競業(yè)禁止、培訓協(xié)議及其他民事協(xié)議的情況下,一般不需承擔違約責任。勞動法和勞動合同法為保障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權利,對于用人單位過錯解除勞動合同的,要求用人單位應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 根據勞動合同法和原勞動部《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的規(guī)定,勞動者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規(guī)定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

      第一,對于用人單位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工資的,以及拒不支付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工資報酬的,除在規(guī)定的時間內全額支付勞動者工資報酬外,按照勞動合同法的規(guī)定,還需加發(fā)相當于工資報酬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百以下的標準向勞動者加付賠償金;

      第二,用人單位支付勞動者的工資報酬低于當?shù)刈畹凸べY標準的,要在補足低于標準部分的同時,按照勞動合同法的規(guī)定,還需按相當于不足部分百分之五十以上的標準加付賠償金給勞動者;

      第三,根據勞動合同法的規(guī)定,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的或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yè)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以及侮辱、體罰、毆打、非法搜查或者拘禁勞動者的,勞動者可以依法向勞動行政管理部門申訴,由勞動行政管理部門給予用人單位行政處罰,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所以,勞動者在解除勞動合同后,應當根據不同的情況,向用人單位索取經濟補償,對于自己人身受到傷害的,可以通過相關途徑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結合本案,小王應當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并可以與用人單位協(xié)商確定違約金的數(shù)額。此案如果是發(fā)生在20xx年1月1日以后,用人單位關于違約金的要求就很可能得不到法律的支持。

      《勞動合同法》問答 勞動合同解除后,單位該如何處理員工檔案和戶口?

      為保障員工解除勞動合同的權利,《勞動合同法》規(guī)定,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并在規(guī)定的時間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系轉移手續(xù),用人單位扣押勞動者檔案或者其他物品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退還勞動者本人,并以每人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標準處以罰款;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根據上述規(guī)定,用人單位在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后,應當及時為勞動者辦理檔案轉移手續(xù)。 同時,根據《企業(yè)職工檔案管理工作規(guī)定》,企業(yè)職工調動、辭職、解除勞動合同或被開除、辭退等,應由職工所在單位在1個月內將其檔案轉交其新的工作單位或其戶口所在地的街道勞動(組織人事)部門,職工被勞教、勞改,原所在單位今后還準備錄用的,其檔案由原所在單位保管。也就是說,不管勞動者是因何種情況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都應當為勞動者辦理檔案轉移手續(xù),對于勞動者給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用人單位應當通過合法途徑維護自身合法權益,而不應當扣押勞動者的檔案或戶口。

    關于違約的問題4

      商品房買賣合同中適用違約金的情形較多,如購房人遲延付款、開發(fā)商逾期交房或逾期辦理房產證等,本文就審判實踐中由此所引發(fā)的違約金問題進行如下分析:

      一、違約金的性質:

      《合同法》、《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等法律規(guī)定已確定違約金具有補償和懲罰的雙重性質,但以賠償守約方的損失為主要功能,而非嚴厲懲罰違約方。

      二、違約金過高的認定標準問題:

      一般而言,衡量當事人約定的違約金是否“過分高于造成的損失”,可以當事人約定的違約金是否超過造成損失的30%為標準;但司法實踐中經常出現(xiàn),當事人約定的違約金雖未超過造成損失的30%,但仍遠高于實際損失,我國現(xiàn)行法律對此并未明確規(guī)定一個比例或標準,法院通常會根據合同履行的實際情況以及雙方舉證的情況,決定是否對已經約定的違約金進行調整。

      三、違約金過高的主張方式:

      由于支付違約金是違約方承擔民事責任的主要方式之一,因此對數(shù)額過高的違約金條款,人民法院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請求適當進行調整;當事人可以通過反訴的方式提出,也可以通過抗辯的方式主張,對于當事人未提出調整違約金請求的.,人民法院不得主動援引合同法的規(guī)定干預合同的明確約定。

      四、法院對違約金過高的調整:

      目前法院一般在調整違約金過高時,為保證實質公平往往不會簡單采用固定比例等“一刀切”的做法,而是會根據案件的具體情形,以違約造成的損失為基準,綜合衡量合同履行程度、當事人的過錯、預期利益、當事人締約地位強弱等因素,根據公平原則和誠實信用原則予以綜合權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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