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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用期內(nèi)解除員工的情形
一、試用期的最長期限。
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
二、試用期工資的最低限制。
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于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的80%或者不得低于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80%,并不得低于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
勞動合同履行地與用人單位注冊地不一致的,有關勞動者的最低工資標準、勞動保護、勞動條件、職業(yè)危害防護和本地區(qū)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標準等事項,按照勞動合同履行地的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用人單位注冊地的有關標準高于勞動合同履行地的有關標準,且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按照用人單位注冊地的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的,從其約定。
三、試用期內(nèi),用人單位須為員工交社保。
根據(jù)《勞動法》第72條的規(guī)定,“社會保險基金按照保險類型確定資金來源,逐步實行社會統(tǒng)籌。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必須依法參加社會保險,繳納社會保險費。”可以確定只要建立了勞動關系就應當依法參加社會保險,繳納社會保險費。《勞動部關于實行勞動合同制度若干問題的通知》(勞部發(fā)〔1996〕354號)第3條之規(guī)定,試用期包括在勞動合同期限中,也就是說,試用期同樣屬于勞動關系的存續(xù)期間。因此,試用期內(nèi)用人單位也應當為員工繳納社會保險費。
四、試用期內(nèi)解除員工的情形
試用期內(nèi),勞動者可以隨時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而且無需理由;但是,用人單位通知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必須證明勞動者不符合錄用條件。
在試用期中,除勞動者有《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guī)定的情形外,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在試用期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說明理由。
五、員工在試用期內(nèi)解約的培訓費用和招聘費的處理
。ㄒ唬┯萌藛挝怀鲑Y(指有支付貨幣憑證的情況)對職工進行各類技術培訓,職工提出與單位解除勞動關系的,如果在試用期內(nèi),則用人單位不得要求勞動者支付該項培訓費用。
。ǘ┤绻怯捎萌藛挝怀鲑Y招用的職工,職工在合同期內(nèi)(包括試用期)解除與用人單位的勞動合同,則該用人單位可按照《違反〈勞動法〉有關勞動合同規(guī)定的賠償辦法》(勞部發(fā)〔1995〕223號)第四條第(一)項規(guī)定向職工索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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