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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醫(yī)院的請假制度
在學習、工作、生活中,很多情況下我們都會接觸到制度,制度是一種要求大家共同遵守的規(guī)章或準則。那么擬定制度真的很難嗎?以下是小編幫大家整理的關于醫(yī)院的請假制度,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一、請假種類和時間
。ㄒ唬┨接H假:根據《國務院職工探親待遇的規(guī)定》,享受探親假必須具備以下條件:工作滿一年后從第二年起,已婚職工與配偶或未婚職工與父母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內團聚的,其假期規(guī)定如下:
1、探望配偶,每年給予一方探親假一次,假期30天(不含路程)。
2、未婚職工探父母每年一次,假期20天(不含路程)。
3、已婚職工探父母,每4年給假一次,假期20天(不含路程)。
。ǘ┗榧伲焊鶕队媱澤龡l例》的規(guī)定:法定結婚年齡(女20周歲,男22周歲)結婚的,可享受3 天婚假;符合晚婚年齡(女23周歲,男25周歲)的,可享受晚婚假15天(含3天法定婚假);結婚時男女雙方不在一地工作的,可視路程遠近,另給予路程假。再婚的可享受法定婚假,不能享受晚婚假。
。ㄈ﹩始伲焊鶕吨腥A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五十一條規(guī)定,直系親屬(父母、配偶和子女)死亡,請喪假的,假期3天(不含路程)。
(四)產假:20XX年國務院常務會議通過的《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guī)定(草案)》規(guī)定:
。1)產假由90天增至98天。難產者,增加產假15天;多胞胎生育者,每多生育一個嬰兒,增加產假15天。
。2)女職工懷孕未滿4個月流產的,不少于2周的產假;懷孕滿4個月流產的,不少于6周的產假。
。3)符合晚育條件的男方享受5~7天的護理假。
。4)哺乳假:凡符合計劃生育規(guī)定的女職工、產假期滿后,撫育嬰兒有困難的,在領取獨生子女證后,經本人申請,領導批準方可請哺乳假,哺乳假原則上不執(zhí)行。
(五)年休(工休假)假:
根據《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514號),職工工作滿一年以上者,可享受年休假。醫(yī)院職工休工休假由科室根據工作情況合理安排。工休假當年享受,不能累加到次年享受。
1、休假對象:本院在崗職工。
2、假期標準:參加工作滿1年不滿10年,休假5天,工作滿10年至20年者,休假10天,工作滿21年以上者休假15天。
3、下列情況之一的當年不享受年休假:
。1)當年病假累計超過45天的;
。2)當年請事假累計超過20天的;
。3)當年病假、事假相加超過45天的;
。4)當年產假98天的。
4、符合享受年休假條件的工作人員,如當年已享受探親假或4年一次探望父母假期的,其年休假時間減半。
。┎〖伲河杀救藢懗稣埣偕暾埥豢剖翌I導簽意見報相應職能部門審核,再轉報分管副院長審批同意(急診例外)。
。ㄆ撸┦录伲赫埵录僖圆挥绊懝ぷ鳛樵瓌t,本人申請。事假三天以內由科主任或護士長審批,三天以上由科主任或護士長簽署意見后報所屬職能部門審核,再轉報分管副院長審批。
二、請假的手續(xù)及審批權限
除法定節(jié)假日和星期天以外的各類請假,必須本人(或親屬)寫出申請交科室簽意見,報相應職能部門、分管副院長審核后再報分管勞動紀律的領導審批。假條交人事管理部門備案。
第一條 假期的種類、名稱及時間
一、探親假。請假條件:工作滿一年后從第二年起,已婚職工與配偶或未婚職工與父母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內團聚的,即不能利用公休假日在家居住一夜和休息半個白天的可享受探親假。
其假期規(guī)定如下:
1、探望配偶,假期30天(不含路程)。
2、未婚職工探父母,假期20天(不含路程)。
3、已婚職工探父母,假期20天(不含路程)。
上述假期只能享受一方(軍隊配偶除外),有下列情況者不再享受當年探親假待遇:1)、職工當年結婚、離婚、喪偶的;
2)、見實期間不能享受探親待遇,期滿轉正為正式職工后,上半年轉正的,當年享受探親待遇,下半年轉正的,下半年起享受探親待遇;
3)、當年六個月(累計)以上長期病假者;
4)、產假和哺乳假期間與家屬團聚一個月的;
5)、女職工請哺乳假者(享受探親假待遇的,其探親假時間工資可以照發(fā),路費按規(guī)定報銷)。
6)、外來人員;
7)、配偶或父母不論用什么方式,在規(guī)定的時間內團聚過的。
二、婚假,假期3天(不含路程)。符合晚婚規(guī)定的加12天;榧俸臀椿槁毠ぬ礁改傅漠斈曛荒芟硎芤环N,晚婚假可以另加;榧侔ü菁俸头ǘ佟
三、喪假,假期3天(不含路程)。
四、產假:
1、正常分娩假期90天,難產或多產的加15天,(包括產前按排15天以內的產前假)。
2、符合晚育條件的男方享受5~7天的護理假。
3、哺乳假:凡符合計劃生育規(guī)定的女職工、產假期滿后、撫育嬰兒有困難的,在領取獨生子女證后,經本人申請,領導批準方可請哺乳假,哺乳假原則上不執(zhí)行。
五、放射(療)假,每年給假一次,假期30天。
六、年休假:
1、休假對象:
凡本院職工(正式在編),只要符合文件規(guī)定休假條件的均能享受休假。退休返聘人員和借用期滿一年以上借用人員也參照執(zhí)行。
2、假期標準:
參加工作滿5年不滿10年,休假7天(其中后半年參加工作者3.5天)參加工作滿10年至20年者,休假10天;
參加工作滿21年至30年者,休假15天;
參加工作31年以上休假20天。
3、下列情況之一的當年或下年度不享受年休假:
1)、當年病假、療養(yǎng)假累計超過45天的;
2)、當年請事假累計超過20天的;
3)、當年病假、事假相加超過45天的;
4)、當年產假98天的。
4、符合享受年休假條件的工作人員,如當年已享受探親假或六年一次探望父母假期的,其年休假時間減半。
5、當年享受年休假后再請事假,其事假天數累計超過上述規(guī)定時間的,則下一年度不再享受年休假。
6、假期審批手續(xù)仍按醫(yī)院請假制度,逐級批準,報人事科備查。
七、病假:員工就診應經保健科同意后去相關科室就診(急診例外)。員工住院經保健科同意后,由業(yè)務院長審批。出院后辦理請假手續(xù)(所有員工不得掛家庭病床)。
八、事假:請事假以不影響工作為原則,本人申請:事假三天以內由科主任或護士長審批,三天以上由科主任或護士長簽署意見后報所屬職能部門審批。
第二條 請假的程序、手續(xù)及審批權限
一、除七天節(jié)假日和星期天以外的各類假期都必須到人事科辦理請假手續(xù),病假憑醫(yī)師診斷證明,其它假期必須書寫請假條,并需通過逐級按規(guī)定審批權限批準后,方為有效。
二、病假經本院保健科出具證明,報科主任、護士長批準有效,外單位病假條醫(yī)院不予承認(特殊情況例外)。年休假由科室主任護士長審批。一周以上的病事假均須經分管院長最后審批(未經批準而擅自不上班的做曠工處理)。探親假、婚喪假等需經科室、職能、分管院領導批準方可,請假條一律交人事管理處備案。
三、科主任、護士長的各類假期需所屬職能科室批準,分管院長簽字尚可,職能科室負責人請假需經院長批準。
四、職工放射(療)假、年休假,由本人申請,科室安排,科室負責人簽署意見,報系統主管部門審批(醫(yī)療系統由醫(yī)務科、護理系統由護理部,院辦等由所在科室審批),報人事科備案。全體中層以上干部外出,均需報院部批準(由相應分管領導簽字方可),人事管理處備案。
五、婚假:須提前提出申請,經科室負責人同意后,報系統主管部門批準,送人事管理處備案。
六、喪假:先填申請單,經科室負責人簽名,職能科室簽署意見后報人事管理處備案。
七、產假:憑準生證和產科醫(yī)療證明,科室領導簽署意見,月末報考勤時附考勤月報表上,報人事管理處登記。
八、哺乳假:由科室負責人簽署意見,所屬職能科室負責人簽署意見、院部批準,報人事管理處登記。原則上不執(zhí)行。
第三條 假期的使用
一、探望配偶,假期一次用完,不得分開和跨年度。確因工作需要,當年無法安排,由科室提出書面申請,主管部門同意,報院部批準,可跨年度使用。
二、未婚職工探父母,假期須一次用完,不跨年度。
三、已婚職工探望父母,不得延期下一輪使用。
四、放射(療)假,可分開使用,跨年度作廢。
五、年休假:經批準后可分開使用,跨年度作廢。
六、婚假(以結婚登記時間為準),當年使用,跨年度作廢。
七、此制度最終解釋權歸院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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