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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宣傳工作管理暫行辦法
為加強和規(guī)范中心新聞宣傳工作,及時準確地宣傳我國**事業(yè)的快速發(fā)展及所取得的重大科技創(chuàng)新,提高“秘書工作”*業(yè)務的輻射性和社會認知度,維護“秘書工作”*新聞宣傳工作的嚴肅性和權威性,特制定本辦法。
第一條 本辦法所稱中心新聞宣傳工作是指以中心名義,通過新聞媒體對外進行宣傳報道的活動。新聞宣傳工作要堅持正確的輿論導向,堅持與黨和國家的大政方針、**局的指導思想保持一致。
第二條 中心的新聞宣傳工作由中心黨委統(tǒng)一領導,各處、研究室分工管理,日常工作由辦公室專人負責。
第三條 中心的新聞宣傳工作包括以下主要范圍和內容:
(一)國家地方、**局領導視察檢查中心,或參與有關會議和重要活動,以及有重要批示的宣傳報道。
(二)中心貫徹落實“xxxx”重要思想的實踐活動,以及貫徹落實黨和國家的路線、方針、政策情況的宣傳報道。
(三)全國海洋環(huán)境保護、監(jiān)測及海域使用技術支撐等業(yè)務重大調整和重大措施的出臺、重要會議、重大活動、領導的重要講話、重大科研成果及重要文章等信息的對外發(fā)布。
(四)“秘書工作”*重大改革舉措、建設成就和典型經驗的宣傳報道。
第四條 對新聞媒體采訪中心領導或者向領導約稿,由辦公室根據新聞單位的采訪要求及采訪提綱,報經中心主要領導同意后,安排采訪事宜。采訪內容需經辦公室審核并報被采訪領導審定或者由被采訪領導委托相關人員審核后方可登載。
第五條 中心重大會議的新聞報道工作。
(一)辦公室根據會議主題和中心領導要求,擬定新聞報道方案,經領導審批后組織實施。
(二)辦公室負責協(xié)調記者與會進行采訪報道。
(三)辦公室或相關部門負責草擬新聞通稿,有關參考資料由承辦會議的部門協(xié)助提供。
第六條 中心新聞宣傳工作要嚴格執(zhí)行新聞宣傳紀律,確保真實性和權威性,不得違反國家保密規(guī)定。對未經批準擅自接受媒體采訪、發(fā)表文章或違反保密規(guī)定造成不良影響的,要追究直接責任人的責任。
第七條 中心對外發(fā)布信息的審核由辦公室負責。
第八條 中心設立新聞工作負責人,其主要職責:
(一)負責提出新聞宣傳工作的思路和辦法。
(二)擬定中心年度新聞發(fā)布和對外宣傳計劃。
(三)組織實施中心重大新聞宣傳報道活動。
第九條 本辦法由中心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十條 本辦法自發(fā)布之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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