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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安居房輪候增加人員會不會影響排名
安居工程住房,是指直接以成本價向城鎮(zhèn)居民中低收入家庭出售的住房,優(yōu)先出售給無房戶、危房戶和住房困難戶,在同等條件下優(yōu)先出售給離退休職工、教師中的住房困難戶,不售給高收入家庭。以下是小編為大家整理的深圳安居房輪候增加人員會不會影響排名,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深圳安居房輪候增加人員會不會影響排名
由于此前公共租賃住房輪候申請時未受理符合申請條件的配偶父母的申請材料,已持有公共租賃住房《備案回執(zhí)》補報配偶父母作為公共租賃住房共同申請人的,在2015年1月30日前,不需重新輪候;之后補報的,視為重新申報,需重新輪候。
申請人及填報的所有家庭成員如在本市曾購買過政策性住房,因離婚分割或房產(chǎn)轉(zhuǎn)讓,現(xiàn)未擁有政策性住房的,可否申請輪候?
不能申請輪候安居型商品房。分割或轉(zhuǎn)讓住房滿3年,并符合其它公共租賃住房申請條件的,可申請輪候公共租賃住房。
申請人及填報的所有家庭成員已購買(或曾購買)單位自建房、集資建房、軍隊建房的,可否申請輪候?
已購買(或曾購買、或以長期租賃等形式變相購買并實際擁有)單位自建房、集資建房、軍隊建房等各種形式住房的,無論是否已辦理房改或產(chǎn)權登記手續(xù),視為已享受政策性住房,不可申請輪候安居型商品房。但因分割或轉(zhuǎn)讓住房滿3年的,并符合其它公共租賃住房申請條件的,可申請輪候公共租賃住房。
擁有住房但未取得《房地產(chǎn)證》的能否申請輪候?
申請人及填報的所有家庭成員在本市擁有自有住房(包括政策性住房、市場商品房、軍產(chǎn)房、集資房、拆遷安置房、自建私房、違建住房等),無論其是否已取得《房地產(chǎn)證》,均不能申請輪候。
申請人及填報的所有家庭成員因離婚分割或轉(zhuǎn)讓自有住房,且現(xiàn)在名下已無自有住房的能否輪候?
在輪候申請之日(含當日),在本市分割或轉(zhuǎn)讓自有住房(含政策性住房)滿3年,并符合其它條件的,可申請輪候公共租賃住房;在本市分割或轉(zhuǎn)讓自有住房(不含政策性住房,詳見上述19條)滿5年,并符合其它條件的,可申請輪候安居型商品房。
申申請人在輪候期間因生育小孩、收養(yǎng)小孩、結(jié)婚等,申請增加未成年子女或配偶的,可否繼續(xù)輪候?
增加未成年子女或配偶后仍符合輪候申請條件,保留輪候資格且輪候順序不變。
申請人在輪候期間相關家庭成員死亡的,可否繼續(xù)輪候?
如果仍符合輪候申請條件,保留輪候資格且輪候順序不變。
深圳安居房申請條件
(一)申請人應當以家庭為單位提出安居型商品房輪候申請,申請人的配偶、未滿18周歲的子女應當列為共同申請人,申請人年滿18周歲的子女不能列為共同申請人(未滿18周歲的子女列為共同申請人的,不影響其成年后單獨組成家庭或者達到規(guī)定年齡后以單身居民身份申請本市住房保障)。年滿35周歲的單身居民符合條件的,可以以個人名義提出輪候申請。
(二)申請人、共同申請人均具有本市戶籍;無本市戶籍的現(xiàn)役軍人,可以以申請人配偶的身份作為共同申請人。申請人的未成年子女因就學而將戶籍遷出本市的,視為具有本市戶籍。投靠子女取得本市戶籍的居民(已婚的雙方均需深戶),只能作為共同申請人一并申報。
(三)申請人參加本市社會保險(養(yǎng)老保險或者醫(yī)療保險,不含少兒醫(yī)療保險,下同)累計繳費5年以上(在2011年6月1日《深圳市安居型商品房建設和管理暫行辦法》實施后補繳社會保險的時間不納入累計繳費時間)。申請人屬《深圳市人才安居暫行辦法》規(guī)定的人才的,參加本市社會保險累計繳費3年以上,且不受該辦法規(guī)定的年齡限制;申請人、共同申請人屬殘疾人聯(lián)合會認定為一、二、三、四級殘疾人或經(jīng)民政部門認定為撫恤定補優(yōu)撫對象的,不受繳納社會保險的時間限制。
(四)申請人、共同申請人在本市未購買過準成本房、全成本房、社會微利房、全成本微利房、經(jīng)濟適用住房、安居型商品房等政策性住房,未享受過購房補貼政策。
(五)申請人、共同申請人在本市未擁有任何形式自有住房(含住房建設用地)且在申請受理日之前5年內(nèi)未在本市轉(zhuǎn)讓過或者因離婚分割過自有住房。
(六)申請人及其配偶無違反國家計劃生育政策超生子女行為,或者雖有違反國家計劃生育政策超生子女的行為,但已依法接受處理并自處理之日起滿十五年。
深圳安居房申請材料
區(qū)受理窗口負責受理、審核、掃描并保存申請人的所有材料。
(一)基本材料
1.《深圳市保障性住房輪候申請表(安居型商品房)》(須在系統(tǒng)中完成信息填報后從系統(tǒng)打印)。
2.申請人、共同申請人的身份證及戶口簿(未成年子女可只提交戶口簿);戶口簿不能反映申請人和共同申請人之間親屬關系的,應出具其它可證明親屬關系的材料,如出生證、收養(yǎng)證明、公證書或戶籍所在地派出所證明等。
3.申請人、共同申請人已婚的,提交結(jié)婚證;未婚的,提交民政部門出具的未婚證明;離異的,提交離婚證和離婚協(xié)議書、或法院判決書(調(diào)解書);喪偶的,提交喪偶的相關證明材料。
(二)補充材料
1.收養(yǎng)過子女的,提交民政部門出具的相關證明。
2.申請人參加本市社會保險累計繳費3年以上5年以下的,且屬《深圳市人才安居暫行辦法》規(guī)定的人才的,提交學歷、學位、職稱證明或者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出具的人才認定證明文件。
3.屬殘疾人聯(lián)合會認定為一、二、三、四級殘疾人或經(jīng)民政部門認定為撫恤定補優(yōu)撫對象的,須提交相應的殘疾、優(yōu)撫證明材料。
4.配偶屬現(xiàn)役軍人的,提交軍官證、士兵證、等證明材料。
5.未成年子女因服兵役或就學而將戶籍遷出本市的,須提交市公安部門出具的相關證明。
6. 沒有違反國家計劃生育超生政策的,申請時不需提交計劃生育證明,但在認購時須提交;已違反超生政策的,申請時應當提交自接受處理之日起已滿15年的計劃生育證明。
以上材料均須提交復印件,同時應將原件交受理窗口核驗,復印件需使用A4型紙
深圳安居房申請注意
(一)輪候期間住房、計劃生育、人口、戶籍、婚姻等情況發(fā)生變化的,應當在發(fā)生變化之日起30日內(nèi),持相關材料到市主管部門辦理輪候信息變更手續(xù)。經(jīng)核查仍符合規(guī)定條件的,變更相關信息后繼續(xù)輪候,不符合規(guī)定條件的,取消輪候資格。其他信息變更的,應當及時在系統(tǒng)中自行修改。
(二)需要將符合申請條件的父母作為共同申請人的,應當在首次申請時一并申報。取得《備案回執(zhí)》后補報的,視為重新申報,應當重新輪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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