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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傭關系糾紛中的損害賠償責任
[摘要]隨著市場經(jīng)濟的發(fā)展,勞務市場的日漸活躍,人們之間所形成的雇傭關系呈現(xiàn)增多趨勢,而涉及這方面的糾紛也不斷增多,具體情形也更趨復雜。在我國雇傭關系由來已久,但現(xiàn)行法律對此種關系的規(guī)定卻很有限,尤其是在認定雇傭關系后在雇傭關系糾紛中出現(xiàn)損害賠償如何處理上存在不少的空缺之處,如何認定和如何處理在司法上賦予了法官太多的自由裁量權,不利于我國依法治國理念的落實。[關鍵詞] 雇傭關系 侵權行為責任 我國目前法律規(guī)定且經(jīng)常涉及的雇傭關系糾紛中的損害賠償主要有兩種:一種是雇主損害賠償糾紛,是指雇主對雇員在執(zhí)行職務中造成第三人損害依法應承擔的責任,又稱雇員致害責任。另一種是雇員受害賠償糾紛,是指雇員在完成雇主所交付的工作任務中,使自己遭受損害,雇主因此而承擔的民事責任。在這兩種情況下,雇主承擔民事責任均以雇傭關系的存在為條件。雇傭關系糾紛中的損害賠償民事責任存在侵權責任與違約責任的競合。我國法律規(guī)定除非享有訴權的原告已作出選擇,否則是答應其自由選擇以那種訴訟請求進行訴訟。假如原告選擇以侵權責任追究雇主的民事責任,那么在法律上就必須要確定雇傭關系糾紛中的損害賠償侵權行為的性質(zhì)。一、我國侵權行為人劃分我國法律目前規(guī)定的侵權行為可以分為:一般侵權行為和特殊侵權行為。一般侵權行為的構成要件有四個,分別是1、行為應具有違法性;2、損害事實確實存在;3、違法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具有因果關系;4、違法行為人主觀上具有過錯。一般侵權行為責任回責原則為過錯責任原則,它是指當事人的主觀過錯是構成侵權行為的必備要件的回責原則我國《民法通則》第106條第2款規(guī)定:公民、法人由于過錯侵害國家的、集體的財產(chǎn),侵害他人財產(chǎn)、人身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所謂過錯就是行為人決定其行動時的一種故意或過失的主觀心理狀態(tài)。在過錯責任下,對一般侵權責任行為實行“誰主張、誰舉證”的原則受害人有義務舉出相應證據(jù)表明加害人主觀上有過錯,以保障其主張得到支持。加害人過錯的程度在一定程度上也會影響到賠償責任的范圍。適用過錯責任原則時,第三人的過錯和受害人的過錯對責任的承擔有重要影響。假如第三人對損害的發(fā)生也有過錯即構成共同過錯,應由共同加害人按過錯大小分擔民事責任,且是連帶責任。假如受害人對于損害的發(fā)生也有過錯,則構成混合過錯,依法可以減輕加害人的民事責任;特殊侵權行為的回責原則有兩個:一是無過錯責任原則,二是過錯推定原則。無過錯責任原則是指當事人實施了加害行為固然其主觀上無過錯,但根據(jù)法律規(guī)定仍應承但責任的回責原則,我國《民法通則》第106條第3款規(guī)定:沒有過錯,但法律規(guī)定應當承擔民事責任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隨著社會的發(fā)展和危險事項的不斷增多,加害人沒有過錯致人損害的情形不斷增多,而證實加害人的過錯也越來越困難基于社會公平正義和有效保護受害人利益的目的,無過錯責任原則逐漸成為一種獨立的回責原則在侵權行為法中得到運用。在無過錯責任感原則的適用上就留意:1、必須有法律的明確規(guī)定時才能適用;2、受害人不需證實加害人的過錯存在,加害人也不能通過證實自己無過錯而免責3、原告只須證實損害事實及因果關系存在即可4、我國實行的是有條件的相對的無過錯責任原則,在出現(xiàn)法定事由時也可全部或部分免責。如不可抗力、受害人故意等。過錯推定原則是指假如被告不能證實自己對損害結果的發(fā)生不存在過錯,就依法推定其存在過錯,應對損害結果承擔民事責任,實際上就是將過錯責任的證實責任回于被告實行舉證顛倒。過錯推定原則還是以過錯作為承擔責任的基礎,因而它不是一項獨立的回責原則,只是過錯責任感原則的一種特殊形式。在此種責任形式下受害人只需證實加害人實施了加害行為造成了損害后果,加害行為與損害后果間存在因果關系即可,無須嶧加害人的主觀過錯情況進行證實,就可直接推定加害人主觀上存在過,應承擔相應的責任。而加害人為了免責就必須自行證實主觀上無過錯。必須留意的是過錯推定責任原則只有法律有明確規(guī)定時才可運用。二、雇傭關系中的賠償題目我國在《民法通則》未將雇傭關系糾紛中的損害賠償納進特殊侵權行為范疇,在《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民事訴訟法〉若干題目的意見》第45條的規(guī)定:“個體工商戶、農(nóng)村承包經(jīng)營戶、合伙組織雇傭的職員在進行雇傭合同規(guī)定的生產(chǎn)經(jīng)營活動中造成他人損害的,其雇主是當事人!弊罡呷嗣穹ㄔ喊l(fā)布的《民事案件案由規(guī)定》把雇傭關系糾紛中的損害賠償納進“特殊侵權糾紛”部分。由此可見,我國已把雇傭關系糾紛中的損害賠償民事責任回進特殊侵權行為責任中來了。 從事雇傭活動是指從事雇主授權或者指示范圍內(nèi)的生產(chǎn)經(jīng)營活動或者其他勞務活動的,當雇員的行為超出授權范圍時,雇傭活動則表現(xiàn)為履行職務或者與履行職務有內(nèi)在聯(lián)系的行為。雇員在從事雇傭活動中致人損害的,雇主應當承擔賠償責任,雇員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致人損害的應當與雇主承擔連帶賠償責任。雇主承擔后可以向雇員追償。雇員在從事雇傭活動中受到人身損害的,雇主就當承擔賠償責任。雇傭關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員人身損害提,賠償權利人可以請求第三人承擔民事賠償責任。雇主賠償后可向第三人追償。雇員在從事雇傭活動中因安全生產(chǎn)事故受到人身損害的,發(fā)包人、分包人知道或應當知道接受發(fā)包或者分包業(yè)務的雇主沒有相應資質(zhì)或者安全生產(chǎn)條件的應當與雇主承擔連帶賠償責任。但屬《工傷保險條例》調(diào)整的勞動關系和工傷保險范圍的,不適用前述規(guī)定。依法應當參加工傷保存險統(tǒng)籌的用人單位的勞動者,因工傷事故受人身損害的勞動者或者近支屬向人民法院訴求用人單位承擔民事賠償責任的告知其按《工傷保險條例》的規(guī)定處理因用人單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權造成勞動者人身損害,賠償權利人請求第三人承擔民事責任的人民法院應當予以地支持。當雇主是自然人或雖是企業(yè)、個體經(jīng)濟組織,但雇員并未成為其成員時,對于雇主而言,只要雇員在執(zhí)行職務中,即在完成雇主交給的工作任務中造成第三人損害時,雇主應對第三人承擔民事責任,雇員有過錯時,雇主賠償后再通過內(nèi)部治理制度或簽有的合同向雇員追償;對于雇員來講,只要雇員在完成雇主所交付的工作任務過程中,使自己遭受損害,雇主也應承擔民事責任;假如第三人或雇員對造成的損害存在過失,則按照《民法通則》第131條的規(guī)定:“受害人對于損害的發(fā)生也有過錯的,可以減輕侵害人的民事責任!痹谏鲜銮闆r下,雇主承擔民事責任適用了無過錯責任原則,即雇主無論有沒有過錯,只要其與雇員形成了雇傭關系,就應對雇員在履行雇傭合同過程中給第三者造成的損害以及雇員自己受到的損害承擔民事責任。當然,假如有證據(jù)證實損害是第三人或雇員故意造成的,雇主可免責。當雇主是法人、個體經(jīng)濟組織,并且雇員成為其成員時,應遵循《勞動法》的規(guī)定來處理雇傭關系糾紛中的損害賠償。根據(jù)《勞動法》的規(guī)定,企業(yè)、個體經(jīng)濟組織和非企業(yè)法人組織只要與勞動者形成了勞動關系,解決他們之間的爭議就應適用《勞動法》的規(guī)定。由于此時的雇主已符合《勞動法》規(guī)定的“用人單位”的主體要件,雇員作為勞動者為雇主提供有償勞動,雇傭關系實際是勞動關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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