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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尋求學校權力與學生權利的平衡
摘要:分析高校的身份與學生的權利,論述學校權力與學生權利平衡的理論基礎,指出權力必須受權利的制約,學校要慎重行使權力,學生也要學會在權利受到侵犯時為權利而斗爭。
關鍵詞:高等學校;學校權力;學生權利;平衡
2005年教育部頒布了修訂后的《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guī)定》,原國家教委1990年發(fā)布相關管理規(guī)定同時廢止。與修改前的規(guī)定相比,修改后的規(guī)定體現(xiàn)了人性化、民主化和法制化,取消了一些涉及學生婚戀的強制性規(guī)定,撤銷了原規(guī)定“在校學習期間擅自結婚而未辦理退學手續(xù)的學生,作退學處理”的條文,對學生能否結婚不再作特殊規(guī)定;取消了“品行極為惡劣,道德敗壞”等道德評判類處罰理由,大量增加了有明確法律依據(jù)或者行為特征比較清楚的法律規(guī)范用語?梢哉f,《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guī)定》的實質(zhì)是如何平衡學校與學生關系問題。筆者認為,平衡學校和學生關系關鍵是要平衡學校權力和學生權利。
一、高等學校的身份
高等學校在不同的活動中有不同的身份。只有分清高等學校在不同活動中的身份,才能正確地用法學理論來分析事件的性質(zhì)。高等學校在學籍管理、授予學位等方面是行政主體,在買賣設備等方面是民事主體。行政主體是指依法享有并行使國家行政權力,履行行政職責,并能獨立承擔由此產(chǎn)生相應法律責任的行政機關或法律、法規(guī)授權的組織。《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以下簡稱《教育法》)第28條規(guī)定:“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行使下列權利:(一)按照章程自主管理;(二)組織實施教育教學活動;(三)招收學生或者其他受教育者;(四)對受教育者進行學籍管理,實施獎勵或者處分;(五)對受教育者頒發(fā)相應的學業(yè)證書……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的其他權利。國家保護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的合法權益不受侵犯!薄吨腥A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以下簡稱《高等教育法》)第30條第一款規(guī)定:“高等學校自批準設立之日起取得法人資格。
高等學校的校長為高等學校的法定代表人。”《教育法》的用詞是“權利”而非“權力”,說明立法者并沒有對兩者進行區(qū)分。事實上,權力與權利不同。著名哲學家羅素曾說過,權力是社會學的基本概念,其重要性如能量概念之于物理學。其實權力同樣也是法學的基本概念。雖然學者對權力的含義看法不一,但大部分學者都承認權力是一種影響他人的能力。權利與權力的不同至少表現(xiàn)在以下幾個方面:第一,權力主體往往是整體,行使權力者只是該整體的代理人,權利主體則只能是個體或個體化的整體;第二,權力關系往往意味著一方的支配與另一方的服從,帶有等級色彩,而權利關系則是平等主體之間權利義務關系;第三,權力代表著社會力量,甚至本身就是社會力量,而權利只是在受到冒犯且權利主體無奈時才借助于社會力量來實現(xiàn)。綜上所述,學校對學生進行處分時,學校所行使的是權力,而非權利,該權力具備了行政權力的特點,即強制性、單方意志性等,那么相應的,高等學校也具有行政主體的身份。所以,高等學校在學籍管理和獎勵處分等方面是以行政主體的身份出現(xiàn)的。
二、學生的權利
學生作為獨立人格的主體也有不同的身份。在民事的領域里,學生是平等主體,但作為學校管理的對象,則是不平等的。受教育權是公民的一項基本權利,雖然我們可從多角度去考察權利,但不可否認,權利是規(guī)定或隱含在法律規(guī)范中、實現(xiàn)于法律關系中的、主體以相對自由的作為或不作為的方式獲得利益的一種手段。權利并非天然就是法律權利,有學者通過對權利觀念的歷史運動、權利現(xiàn)象的哲學反思和法律權利的邏輯分析探討了法律權利的內(nèi)涵,指出法律權利是個體謀求自身利益活動的法律根據(jù)、是個體按照自己的意志而進行自由活動的法律根據(jù)、是國家賦予個體維護自主地位的社會力量。波斯納說:“我們都有這樣一種感受,即我們擁有某些權利,如果被剝奪就是不公;這種感受是我們心理構成的一個基本特性!本蛯W生被開除學籍而言,不可否認,學生的受教育權在可能性上并沒有被剝奪,被處分的學生也可以通過諸如參加電大、職大、函授、夜大、自考等方式行使法律賦予的權利。這一點在理論上是沒有問題的但這理論背后的觀念和后果,如果不結合中國特殊的歷史背景是難以理解的。
1.中國的傳統(tǒng)觀念
被處分的學生被逐出校門,社會對他們的看法和評價馬上就轉變?yōu)橄麡O性的,他們受到來自家庭的、朋友的、集體的等各方面的壓力。傳統(tǒng)觀念認為,一名學生從組織中脫離,就是組織對其個人的否定評價。這種觀念實際上使被處分的學生過早地結束了教育過程。
2.對人的假定
法律對人的假定并非孔孟之性善論,要求人的圣賢和無限毅力。目前在中國,正規(guī)的學校教育被認為是主流,接受了正規(guī)學校教育就意味著獲得了社會的真正承認和人們的正面評價,其他受教育方式,無論是在教育方式、教育效果、師資保障、學術交流還是在社會認可、文憑實際效力、就業(yè)、工作壓力等諸方面,均與正規(guī)的學校教育有很大的差別。而且,采用其他的教育方式需要更多的勇氣、精力和財力,對人的意志也是一種考驗。這種要求顯然高估了人們的毅力,這種說法純粹是“鮮明的理論立場,虛弱的現(xiàn)實關注”。
3.學校功能定位的狹窄
學校是教書育人的地方,但學校對學生高尚情操的要求是提倡性的、引導性的,不合乎這種要求的后果不一定要承擔責任。
在法理學上,依據(jù)權利的存在形態(tài)不同,可將權利分為法定權利和現(xiàn)實權利。法定權利是通過實在法律明確規(guī)定或通過立法綱領、法律原則加以宣布的、以規(guī)范與觀念形態(tài)存在的權利,而實在權利是主體實際享有與行使的權利。被開除學籍的學生受教育權雖然在理論上沒有被剝奪,但事實上已經(jīng)很難再適當?shù)男惺沽。即使去行使,學生不僅要承擔私人成本,也要承擔復雜的超越其承受力的高昂的社會成本。
三、學校權力與學生權利平衡的理論基礎
與權利的行使一樣,權力的行使也存在界限,即只能依法行使。高校作為行政主體享有對學生的處分權,但如何行使該權力只能依照法律規(guī)定,而不能由高校自己決定。當代中國成文法的形式主要包括憲法、法律、行政法規(guī)、地方性法規(guī)、自治法規(guī)、行政規(guī)章、特別行政區(qū)法、國際條約!督逃ā穼Ω咝K碛械奶幏謾酂o具體規(guī)定,作為《教育法》的特別法——《高等教育法》對此也無規(guī)定。
2005年實施的《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guī)定》第54條規(guī)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學生,學?梢越o予開除學籍處分:(一)違反憲法,反對四項基本原則、破壞安定團結、擾亂社會秩序的;(二)觸犯國家法律,構成刑事犯罪的;(三)違反治安管理規(guī)定規(guī)定受到處罰,性質(zhì)惡劣的;(四)由他人代替考試、替他人參加考試、組織作弊、使用通訊設備作弊及其他作弊行為嚴重的;(五)剽竊、抄襲他人研究成果,情節(jié)嚴重的;(六)違反學校規(guī)定,嚴重影響學校教育教學教育、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場所管理秩序,侵害他人個人、組織合法權益,造成嚴重后果的;(七)屢次違反學校規(guī)定受到紀律處分,經(jīng)教育不改的!痹撘(guī)定是否意味著高校無權對54條以外的事項有規(guī)定權?筆者試圖從權利本位的角度進行分析。權利本位主要強調(diào)兩點:一是在權利與義務關系上,權利是目的,義務是手段,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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