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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婚姻法老年人婚姻自由權利解讀
姻自由既包含了年輕人的結婚自由,也包括老年人的再婚自由,這一內涵本來是不言而喻的。下面是小編為大家分享新婚姻法老年人婚姻自由權利解讀,歡迎大家閱讀瀏覽。
一、保障老年人的婚姻自由是婚姻法的應有之義
婚姻法第二條規(guī)定的“婚姻自由”是我國婚姻制度中的首要內容;橐鲎杂杉劝四贻p人的結婚自由,也包括老年人的再婚自由,這一內涵本來是不言而喻的。然而現(xiàn)實生活中反映出的突出問題是,喪偶或者離異的老人不在少數(shù),而老年人再婚是障礙多、麻煩大、難上難。因此需要在這次修改婚姻法時,作出有針對性的規(guī)定,進一步使“婚姻自由”在老年人婚姻問題上有具體的體現(xiàn),以達到保障老年人再婚自由的目的。
現(xiàn)實生活中阻礙老年人再婚有以下三大障礙:
第一是世俗偏見的禁錮。一些人認為,老年人再婚是“老不正經”、“有傷風化”。這種偏見使老年人倍受壓抑,動搖了老年人再婚的想法。
第二是老年人自身固有觀念的束縛。有的老年人覺得自己再婚會低人一等,讓人瞧不起。還有的老人受“終身守節(jié)”、“一女不二嫁”等封建殘余的影響,放棄了再婚的念頭。
第三是子女干涉。一些年輕人認為,父母再婚“有辱門風”,自己臉上無光;父母積攢的財產也會流落外人手里。因此為了自己的名聲和財產利益,百般阻撓,想盡辦法干涉父母的再婚自由,甚至用侮辱、威脅或者施以暴力來達到阻止父母再婚的目的。
由此可見,從法律上有針對性地強調保護老年人的婚姻自由,特別是再婚自由就顯得尤為重要。在老年人再婚的問題上,除了消除世俗偏見,打消老年人自身不正確的固有觀念這些無形的枷鎖外,更重要的是防止子女對父母婚姻自由的阻撓和干涉,還老年人再婚自由的空間。對于老年人來說,僅有“老有所養(yǎng)”是不夠的,還應該“老有所伴”、“老有所慰”。讓再婚老人相互關懷照顧,共度幸福晚年,對國家、社會和家庭都有利。老年人再婚,應得到社會的認可和關注,得到子女的理解和支持。給老年人一個金色的晚年,這也是社會文明進步的需要和體現(xiàn)。
二、保障老年人婚姻自由的基本內涵
在對婚姻法修正案的審議和征求意見過程中,對增加一條保障老年人婚姻自由的規(guī)定,各方面有著一致的、肯定的意見,特別是得到了老年人的擁護;橐龇ǖ谌畻l規(guī)定:“子女應當尊重父母的婚姻權利,不得干涉父母再婚以及婚后的生活。子女對父母的贍養(yǎng)義務,不因父母的婚姻關系變化而終止。”從這條規(guī)定來看,主要強調了兩個方面的內容:
第一是老年人的婚姻自由受法律保護,子女應當尊重父母的婚姻權利,包括離婚和再婚的自主權利,尤其是不得因一己私利和世俗偏見阻撓干涉父母再婚。父母是否再婚,與誰結婚應由其自主決定。父母再婚后,子女不得干涉父母婚后的生活,比如子女不得干涉父母選擇居所或者依法處分個人財產。
第二是子女對父母的贍養(yǎng)義務,不因父母的婚姻關系變化而終止;橐龇ǖ诙粭l規(guī)定,子女對父母有贍養(yǎng)扶助的義務。包括對老年人經濟上的供養(yǎng)、生活上的照料和精神上的慰藉義務,并應當照顧老年人的特殊需要。比如提供生活費或實物、體力上給予幫助和精神上予以尊敬、關懷等,對患病的老年人還應當提供醫(yī)療費用和進行護理。子女對父母的贍養(yǎng)義務是無期限的,只要父母需要贍養(yǎng),子女就應當履行這一義務。父母婚姻關系的變化不導致子女贍養(yǎng)義務的解除,子女不能因父母再婚而對父母不聞不問,相互推諉,不盡贍養(yǎng)義務。在有贍養(yǎng)能力的子女不履行贍養(yǎng)義務時,沒有勞動能力或生活困難的父母,有要求子女給付贍養(yǎng)費的權利。父母可以直接向子女索要贍養(yǎng)費,也可以請求有關組織,如子女所在單位、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調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要求給付贍養(yǎng)費。
三、暴力干涉老年人婚姻和拒絕贍養(yǎng)老人的刑事責任
老年人權益保障法第四十七條規(guī)定:“暴力干涉老年人婚姻自由或者對老年人負有贍養(yǎng)義務、扶養(yǎng)義務而拒絕贍養(yǎng)、扶養(yǎng),情節(jié)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有極大的危害性,因此我國刑法第二百五十七條規(guī)定:“以暴力干涉他人婚姻自由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犯前款罪,致使被害人死亡的,處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拒絕贍養(yǎng)老人也為國法所不容,刑法第二百六十一條規(guī)定:“對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沒有獨立生活能力的人,負有扶養(yǎng)義務而拒絕扶養(yǎng),情節(jié)惡劣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婚姻法、老年人權益保障法和刑法的規(guī)定給老年人的婚姻自由和婚后生活提供了法律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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