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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合同法規(guī)定服務期解讀
1、從《勞動合同法》的規(guī)定分析,用人單位對勞動者的培訓義務和勞動者為用人單位履行的服務期義務是相對應的,該規(guī)定同時考慮到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的利益。
2、按照國家規(guī)定,用人單位必須按本單位工資總額的一定比例提取培訓費用,用于對勞動者的職業(yè)培訓。用人單位使用法定培訓費用對勞動者進行職業(yè)培訓,不能作為與勞動者約定服務期的條件。
3、對用人單位來說,只有在用人單位按國家規(guī)定必須按照本單位工資總額的一定比例提取培訓費用,用于對勞動者的職業(yè)培訓之外,又專門撥出經費,為勞動者提供特定項目的專門培訓的情況下,用人單位才可以與勞動者約定服務期。
4、對勞動者來說,如果所在單位拿出專門資金對其進行培訓,勞動者就有義務向單位作出自己更多的貢獻,雙方對此既然有約定,雙方就應當遵守約定。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5、法律對勞動者違反培訓服務期約定向用人單位承擔支付違約金的數(shù)額是有規(guī)定的,即約定違反服務期違約金的數(shù)額不得超過用人單位提供的培訓費用;違約時,勞動者所支付的違約金不得超過服務期尚未履行部分所應分攤的培訓費用。其實這是對用人單位的培訓費用的一種賠償。根據(jù)《勞動合同法》的規(guī)定,用人單位如要求勞動者履行服務期則必須先期專門撥出經費,為勞動者提供特定項目的專門培訓或向勞動者提供相關的額外福利待遇,而此時如果勞動者提前解除合同,對于違約金的計算一般按服務期等分金額,以勞動者已履行的合同期限遞減支付,即如約定服務期為6年違約金6萬,勞動者工作3年后要求解除合同,則應承擔3萬元的違約金。
在現(xiàn)實生活中,一些用人單位往往約定的服務期限長于勞動合同期限,其目的就是為了掌握續(xù)簽合同的主動權。但必須注意的是,用人單位約定服務期或者強制性地續(xù)簽剩余服務期的勞動合同,一個重要的前提條件,就是其專門出資培訓了勞動者或者向勞動者提供了特殊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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