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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經濟合同

    時間:2024-09-10 03:48:59 合同范本 我要投稿

    【精華】經濟合同3篇

      在當今不斷發(fā)展的世界,合同的用途越來越廣泛,簽訂合同能促使雙方規(guī)范地承諾和履行合作。那么常見的合同書是什么樣的呢?以下是小編整理的經濟合同3篇,僅供參考,歡迎大家閱讀。

    【精華】經濟合同3篇

    經濟合同 篇1

      委托人(甲方)__________________拍賣人(乙方)_______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住所: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__________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________

      聯系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_聯系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

      傳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傳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經濟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拍賣法》、《深圳經濟特區(qū)財產拍賣條例》和其他有關法規(guī),甲方雙方經協商一致,簽訂本合同。

      第一條甲方愿意委托乙方依法拍賣下列物品:

      序號

      名稱

      規(guī)格

      數量

      質量

      用途

      占用狀況

      存放地點

      第二條拍賣方式

      采用第()種方式拍賣:

     。1)估低價拍賣;(2)估高價拍賣;(3)無估價拍賣;(4)標賣

      第三條拍賣物保留價格

      第四條傭金和其他費用及其支付方式

      拍賣成交的,甲方應按拍賣物成交總額____%的比例向乙方支付傭金,傭金由乙方直接從拍賣價款中扣除。

      拍賣未成交的,乙方可以向甲方收取用于對拍賣物進行評估、鑒定、保管和圖錄等費用開支,以及雙方確定的___開支需支付的費用__元。

      第五條價款結算

      拍賣成交的,乙方就在在收到全部款項之日起7個工作日之內,將拍賣成交款(扣除傭金)以____方式支付給甲方。

      第六條拍賣期限

      乙方承諾在___年___月___日前在___________舉行拍賣會,對甲方委托拍賣物進行拍賣。

      第七條拍賣物的`交付

      甲方應于___年___月___日將上述拍賣物交付給乙方,交付地點為__________,交付方式_________,因交會拍賣物所引起的費用由_____承擔。拍賣物交付后,乙方應妥善保管,并應將拍賣物的變動情況及時通知甲方;確因乙方的過錯而造成拍賣物損失的,由乙方負賠償責任。

      第八條有關拍賣程序中止和終結的問題

      根據《深圳經濟特區(qū)財產拍賣條例》第76條、77條之規(guī)定予以處理。

      第九條合同生效及違約責任

      合同經雙方簽字后生效,不得違約。否則,由違約方向他方按拍賣保留價的_____%支會違約金。

      第十條合同爭議解決方式

      因本合同發(fā)生的糾紛,由雙方協商解決,協商解決不成的,雙方同意選擇以下第()種方式解決:

      (1)向_________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2)向___________人民法院起訴。

      第十一條合同的有效期

      本合同有效期至___年___月___日止。

      第十二條其他需要約定的條款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附件:(略)

      委托人(蓋章)____________________拍賣人(蓋章)______________________

      開戶銀行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開戶銀行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帳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帳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監(jiān)制

    經濟合同 篇2

      20世紀以來,社會經濟結構發(fā)生了巨變,科學技術突飛猛進,經濟全球化的發(fā)展不斷深化發(fā)展,合同法作為調整各類交易關系的法律,作為維系一定社會商品經濟活動的紐帶,對市場起著極大的支撐作用,也隨著市場經濟的發(fā)展而不斷演化和發(fā)展,正從從形式主義走向實質主義。

      社會的變遷終究是要導致法律的發(fā)展,而法律,歸根結蒂不過是一定社會經濟條件的產物和反映,對合同自由的限制、進一步強化對消費者的保護、誠信原則,不斷完善合同法的實質性問題等已成為合同法的一項重要任務,已為越來越多的國家所接受和奉行。

      關鍵詞

      合同法 原則 效力 違約 發(fā)展

      一、關于合同法的概念

      在合同法理論上,合同也稱契約,其本質是一種合意或協議,是平等主體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義務關系的意思表示一致的協議。而合同法是調整平等主體之間的交易關系的法律,主要規(guī)范合同的訂立、效力、履行、變更、轉讓、終止、違反合同的責任等問題,由此可見,我國合同法適用于平等主體之間訂立的各種合同關系,而不僅僅是債權合同關系。

      二、我國合同法的發(fā)展歷程

      我國合同法的發(fā)展主要經歷了三大歷程:

      1、1950-1956年。.1950年9月27日,政務院財政經濟委員會頒布了我國第一個合同法規(guī),即《機關、國營企業(yè)、合作社簽訂合同契約暫行辦法》,由此引出的中央部委頒布的大大小小合同法規(guī)達到40多個。

      2、1961-1965年.1952年12月10日,中共中央、國務院聯合發(fā)布《關于嚴格執(zhí)行基本建設程序,嚴格執(zhí)行經濟合同的通知》,同一時期,還頒布了許多合同法規(guī),對合同的簽訂、履行作了具體的規(guī)定,進一步加強了對合同的管理。

      3、1978年以后。國家加進了對合同的立法工作,頒布了一系列的法規(guī),但都是以單行法規(guī)的形式存在的,缺乏一些協調性和照應性。知道1981年12月13日第五屆全國人大第四次會議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經濟合同法》,合同法才有了比較完整的體系,1993年9月2日,第八屆全國人大常務委員會第三次會議通過《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經濟合同法>的決定》,合同法逐步走向成熟。

      三、關于合同法的基本原則

      我國合同法以任意性規(guī)范為主,以平等協商和等價有償為原則,合同法的基本原則是合同法的主旨和根本準則,是制定、解釋、執(zhí)行和研究合同法的出發(fā)點,它直接受到了統治階級立法思想的影響,但它并沒有確定具體的合同權利和義務,而是為交易行為提供了抽象的行為準則,尤其是為合同法立法和司法確定了所應遵循的宗旨和標準。我國合同法主要體現四大原則,即合同自由原則、誠實信用原則、合法原則和鼓勵交易原則。

      1、合同自由原則。合同自由原則在我國《合同法》第4條中有具體的體現,根據該條規(guī)定,當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訂立合同的權利,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干預。這是對合同自愿原則的規(guī)定,即是對合同自由原則的規(guī)定。這樣規(guī)定的作出,也是具有一定的社會背景的,我國自集中型的經濟體制建立以來,指令性計劃經濟的管理不斷加強,對經濟進行了過多的行政干預,使得經濟的發(fā)展一直在政府的控制下,無法發(fā)揮出它的真實效應,由此帶來的影響是,合同法律制度中一直強調以計劃原則為主導原則,而合同自由原則基本上被摒棄,即便是進入了社會主義市場經濟,仍然擺脫不了計劃經濟的陰影,知道合同自由原則的出現,可以說是為市場經濟加入了一劑強心劑,同時,合同自由原則的出現,也是檢驗合同法是否反映了我國市場經濟現實需要的一個重要標準。

      合同自由原則保障合同在訂立時,充分尊重當事人的意志自由,盡量減少政府不必要的干預,法律尊重當時所享有的自由,使當事人在自愿的基礎上達成合意,盡量限制強制性的規(guī)范,努力擴大任意性規(guī)范。在一般情況下,有約定的按約定,無約定的按法律規(guī)定。當然,我國《合同法》所確定的自由并不是絕對的自由,而是相對自由,這種相對的自由主要體現在:

     。1) 合同法賦予了法官一定的自由裁量的權利。

     。2) 合同法對格式條款和免責條款的約定做出了一系列限制性的規(guī)定。

     。3) 合同法規(guī)定了顯失公平的合同可以根據當事人的申請予以撤銷。

      (4) 合同法對某些特殊合同的訂立做出了必要的限制。

      合同的相對性使得合同在法律的規(guī)范下運行,同時又保證了合同本身的自由行自主性。

      2、誠實信用原則。重合同、守信用,“言必行、行必果”是中華民族傳統美德的重要組成部分,也是社會主義商業(yè)道德的主要內容,我國社會深受儒家思想的影響,因此,在我國的《合同法》中也確立了誠實信用原則。在大陸法系國家,誠實信用被賦予債法的最高指導原則或被稱為“帝王原則”。我國合同法要求當事人在合同訂立、履行、變更、解除的各個階段,甚至在合同關系終止以后,當事人都應嚴格依據誠實信用原則行使權力和履行義務。在訂立時,要做到忠實,誠信,不得欺詐他人,相互照顧并相互協助;履行時,不僅要履行法律規(guī)定和合同規(guī)定的義務,還應履行依誠實信用產生的各種附隨義務。對于履行的標的、時間、地點、數量、方法、價格等方面也應體現誠實信用原則;終止后,盡管合同終止后,雙方當事人不再承擔合同義務,但亦應根據誠實信用原則,承擔某些附隨義務,如保密、忠實

      義務等?傊斒氯嗽诮灰谆顒拥拿恳粋環(huán)節(jié),都應該遵守誠實信用原則,只有這樣,才能使商業(yè)交易當事人既能遵守商業(yè)道德,又能嚴格守約和正確履約,從而能夠形成交易的正常秩序。

      3、合法原則與鼓勵交易原則。合法原則和鼓勵交易原則也是合同法原則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一個合同之所以能夠稱為合同,首先,它必須是符合法律和其他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的,離開了法律,一切合同都將被視為廢棄的合同,其次,合同還必須遵守社會公德,不得違背社會利益,這既是對誠實信用原則的進一步強調,也是對合法原則的'規(guī)范。當然,制定如此多的規(guī)范,最終目的還是在于鼓勵市場交易,合同法的產生既是對市場交易的一種無形的限制,也是對市場交易的一種鼓勵,雖說市場是自由的,但也需要國家政策的依靠和支持,離開了政府的支持,市場也很難安穩(wěn)地存續(xù)下去,因此,國家在合同法中加入鼓勵交易這一原則,目的就是體現政府對交易的支持。鼓勵交易原則,似乎是一個可有可無的原則,人們自然知道它的存在,但是當它作為法律條款表述出來時,它便有了一股無形的威懾力和鼓動力。 合同法的基本原則貫穿在整個合同法制度和規(guī)范之中,為合同立法和司法確定了所應遵循的宗旨和標準。

      四、關于合同的效力

      合同的效力也就是合同的生效,是已經成立的合同在當事人之間產生的法律拘束力。合同的效力反應了法律對合同的評價,因此,已經成立的合同只有具備了一定的要件,才能有效。當然,要生效,就必須先成立。所謂合同的成立,是指訂約當事人就合同的主要條款達成協議,我國《經濟合同法》第9 條規(guī)定:“當事人雙方依法就經濟合同的主要條款經過協商一致,經濟合同就成立”,從表面上看,這一規(guī)定將合同的成立問題單獨作出規(guī)定,從而使合同的成立與生效作出了區(qū)分。實際上并非如此,該法第6 條規(guī)定:“經濟合同法依法成立,即具有法律約束力”,這就意味著合同的成立合同的生效是不區(qū)分的。從我國司法實踐來看,基本上沒有區(qū)分合同的成立和生效問題,因此我們可以看到,合同的成立與合同的生效常常是密切聯系在一起的,因為當事人訂立合同旨在實現合同所產生的權利和利益,這就要求合同應當對當事人具有拘束力。

      一個具有民事行為能力的行為人,只要意思表示真實,不違反法律和社會公共利益,都能成為合同生效的要件,當然,在某些情況下,合同也必須具備法律所要求的形式,這在我國《民法通則》第56條中已作出了相關規(guī)定。

      對于合同效力的問題,最值得探討和研究的便是效力待定的合同、無效合同和可撤銷的合同,對此三種合同的理解,存在諸多的問難和疑問,對于三者之間的區(qū)別,也是很容易混淆的。

      首先,對于效力待定的合同。所謂待定,即尚不能確定,有待于其他行為使之確定,這也是效力待定的合同不同于其他合同的最大特點。效力待定的合同,主要發(fā)生在以下三種情況之下:

     。1) 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依法不能獨立訂立的合同

     。2) 無權代理人訂立的合同

     。3) 無權處分人訂立的合同

      這三類合同雖然已經成立,但因其不完全符合有關生效要件的規(guī)定,故其效力能否發(fā)生,尚未確定,須經有權人表示承認才能生效。

      其次,對于無效合同。無效合同之所以無效,主要是由于它在內容上違反了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強制性規(guī)定和社會公共利益。當然,一個合同的無效,并不是全部的無效,如果合同只是部分無效,那么它就不影響其他部分的效力,對于其他部分,仍然被確認為是有效的,同時,合同的無效也不影響解決爭議方法條款的效力。但是,如果一旦被確認為無效,就將產生溯及力的問題,使合同自訂立之時起便不具有法律效力,以后也不能再轉化為有效的合同。對于已經履行的,應當通過返還財產、賠償損失等方式使當事人的財產恢復到合同訂立之時。無效合同產生的種類主要有以下五種:

     。1) 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而訂立的損害國家利益的合同

     。2) 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第三人利益的合同

      (3) 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的合同

     。4) 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合同

      (5) 違反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強制性規(guī)定的合同

      最后,對于可撤銷的合同。所謂可撤銷,即允許撤銷權人通過行使撤銷權而使已經生效的合同歸于無效?沙蜂N合同產生的原因,主要是因為意思表示不真實,具體主要分為如下四類:

     。1) 因重大誤解訂立的合同

     。2) 顯失公平的合同

     。3) 因欺詐、脅迫而訂立的合同

     。4) 乘人之危的合同

      我國合同法將欺詐、脅迫、乘人之危這幾類合同歸入可撤銷合同的范圍,這實際上將撤銷的對象限定為意思表示不真實的行為。對于可撤銷合同,我們所要明確的一點是,撤銷權人有權決定是否提出撤銷,如果撤銷權人未在規(guī)定的期限內行使撤銷權,或者撤銷權人僅僅要求變更合同的條款,并不要求撤銷合同,則可撤銷合同仍然有效,當事人仍應依合同規(guī)定履行義務,即可撤銷合同在尚未被撤銷以前仍然有效。

      單獨對于此三種合同,我們可以簡單的了解各類合同的特征,但是如果將這三類合同做一個對比,那么就會有許多問題產生。

      區(qū)分無效和可撤銷。我們的民法通則和我國的過去的法律法規(guī)都把欺詐、脅迫的合同都作為無效合同,在訂立合同法時是不是把這個還是作為無效,或者是作為可撤銷的,這個爭論很大,因為民法通則不能改,而且欺詐、脅迫是嚴重的違法行為,不認定無效就不足以體

      現對其的制裁。假使你去服裝店高價買一件真皮的衣服,但你又不能自己辨別真假皮,買回來結果是一件不知道什么雜七雜八的布料拼成的衣服,那么此時,這種行為就是一種欺詐行為,此時,如果這份合同被確認為是無效的話,我的利益就得不到保護,那么比較好的方法是,認定合同有效,使之被認為是可撤銷,讓店里依據合同的要求繼續(xù)提供一件符合質量標準的皮衣服,那更加可取,既實現了你的目的,同時也保障了自己的權益。特殊情況下,如果合同里有違約金條款,而且你希望得到這個違約金,那怎么能得到呢?此時,正確區(qū)分無效和可撤銷,對于事情的解決起到了關鍵性的作用。

      區(qū)分無效和效力待定。為什么新合同法要作為效力待定呢?這也是有必要的。假如有人把我的手表賣掉了,引起糾紛,訴到法院,法官問有沒有經過授權?結果沒有授權,按老的合同法就是無效的,不允許我自愿承受這個后果(因為賣的價錢比我自己能夠賣的高)。再如一個未成年人請人修理自家房屋,如果查明他沒有取得父母同意,那就只能無效,哪怕是修了一半,而房子也確實需要修,父母也愿意修。所以要留下一個機會,讓真正的權利人去追認去,那么在追認前是處于效力待定。

      我們的合同立法、司法在很長時間以來有一個非常突出的特點,就是過份地強調無效制度的功能和作用,非常不適當地擴大無效的范圍,造成了無效合同的泛濫,這實際上無效就意味著消滅交易,而且必然會造成財產的損失和浪費,而且過份地強調無效是違背當事人的意愿的,當事人訂立合同時追求的并不是追求合同無效,而是希望通過合同能夠更好的實現自己的利益,因此,要從根本上改變這種狀況,必須要作出重大的改變。

      五、關于合同的違約解除和違約責任問題

      我國經濟合同法過去規(guī)定只要在履行期到來時不履行,對方可以解除合同。這一規(guī)定給非違約一方太大的權利,這并不是一個很好的規(guī)范。因為在履行期到的情況下,沒有履行并不必然給對方造成損害或重大損害。比如買貨物,可能到時候我交不了貨,沒有生產,但這時貨的價格卻下跌了,所以對方并沒有什么損失。這種情況下期限對于利益是沒有多大影響的。所以新合同法規(guī)定了要根本違約才能解除,這樣一種規(guī)定也是符合誠信原則的。

      一旦出現違約情形,那么根據合同法的規(guī)定,就必須承擔相應的責任。作為違約后的補償,我國主要有三種形式,即實際履行、損害賠償和支付違約金。雖然實際中,要求實際履行的可能性不大,但是如果債務人采取一定的行為或作出一定的努力仍可以履行合同,或者合同只是部分不能履行或暫時不能履行,那么表示合同還是可以實際履行的。對于損害賠償,也是有一定限制的,損害賠償不得超過違反合同一方簽訂時預見或者應當預見到的,因違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損失,如果損害不可預見,則違約方不應賠償。這里支付的違約金數額也應該的是當事人預先協商確定的,是獨立于履行行為之外的給付。

    經濟合同 篇3

      出租方(簡稱:甲方)

      地址:

      電話:

      承租方(簡稱:乙方)

      地址:

      電話:

      為了發(fā)展特區(qū)的經濟建設,提高單位或個人房屋的'使用率,現根據國家和省、市的有關法規(guī),經甲乙雙方充分協商,一致同意簽訂租賃合同,合同條款如下:

      一、甲方將座落在深圳市 區(qū) 路(村) 街(坊) 號的房屋,建筑面積 m2,( 房廳或間)出租給乙方,作 使用。

      二、租期從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即: 年 月)。

      三、乙方每月(季)向甲方繳納租金人民幣 元整,并于當月(季)初 天內交清。

      四、房屋租賃合同生效后,乙方應向甲方交付三個月房租 元,作為履約保證金,合同期滿后退還給乙方。

      五、出租房屋的房地產稅、個人收入調節(jié)稅、土地使用費、出租房屋管理費由甲方負責交納;水電費、衛(wèi)生費、房屋管理費由乙方負責交付。

      六、乙方必須依約交付租金,如有拖欠租金,每天按租金額20%加收滯納金;如拖欠租金達三個月以上,甲方有權收回房屋,并有權拒絕返還履約保證金。

      七、乙方不得擅自改變房屋的結構及用途,乙方因故意或過失造成租用房屋和配套設備的毀損,應負恢復房屋原狀或賠償經濟損失責任。

      八、甲方應負責出租房屋的正常維修,或委托承租方代行維修,維修費在租金中折算;若甲方拖延維修或不作委托維修造成房屋毀損,乙方不負責任,并負責賠償乙方的經濟損失。

      九、租賃期間房屋如因不可抗力的自然災害導致毀損,本合同則自然終止,雙方有關問題可按有關法律處理。

      十、租賃期間,甲乙雙方均不得借故解除合同,如甲方要收回房屋,必須提前三個月書面通知乙方并取得同意,同時應雙倍返還履約保證金;如乙方需退房,也必須提前三個月書面通知甲方并征得同意,同時不得要求返還履約保證金。

      十一、租賃期間,乙方未經甲方同意,不得將房屋轉租給第三方;租賃期屆滿或解除合同時,乙方需按時歸還房屋給甲方,如需續(xù)租,須提前三個月與甲方協商,若逾期不還又未續(xù)租,甲方可直接向房屋租賃管理部門申請調解或起訴人民法院處理。

      十二、本合同如有未盡事宜,可經雙方協商作出補充規(guī)定,補充規(guī)定與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十三、本合同如在履行中發(fā)生糾紛,應通過甲乙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可請房屋租賃管理部門調解或起訴人民法院處理。

      十四、本合同可經公證處公證,合同一式

      份,甲乙雙方各執(zhí)一份,公證處一份,稅務部門一份,房屋租賃管理部門一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出租人:(簽名蓋章)

      承租人:(簽名蓋章)

      年 月 日簽訂于深圳

      經辦單位:(簽名蓋章)

      經辦人: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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