音樂著作權專有使用許可協(xié)議
許可人(以下統(tǒng)稱許可人):
詞著作權人
曲著作權人
演唱者
被許可人:深圳市華動飛天網絡技術開發(fā)有限公司
聯(lián)系地址:深圳南山區(qū)科技園高新南一道富誠科技大廈5樓
郵政編碼:518057
電話號碼:0755-26553188
傳真號碼:0755-33326298
本協(xié)議為《華語電媒音樂原創(chuàng)榜章程》(以下簡稱:章程)的有效附件鏈接于章程上,許可人應當認真閱讀本協(xié)議。
許可人點擊在章程下的“我同意”按鈕,并按章程的有關要求成功報名并成功提交許可人的參賽作品(以下簡稱:參賽作品),許可人的行為即表示許可人已完全理解并接受本協(xié)議的全部條款,本協(xié)議成立并已生效。
一、聲明:
1、許可人保證:
(1)自身擁有許可被許可人按本協(xié)議約定的使用方式使用許可人的參賽作品的權利,如果因為被許可人合理、如約使用本協(xié)議的權利而侵犯其他人的合法權益的,許可人承擔相關的法律責任。
(2)詞著作權人、曲著作權人已經授權演唱者演唱參賽作品,并同意授權代表人參加比賽。
(3)詞著作權人、曲著作權人和演唱者對參賽作品的著作權的份額,可以內部約定,但不得對抗本次活動中被許可人應當得到的授權和權益。
(4)其他參與填詞、賦曲、配器、錄音、制作的各方的權利,應當由詞著作權人、曲著作權人、演唱者根據內部約定買斷或者給與補償,但其他參與方無權享有與參賽作品相關的任何著作權或鄰接權。
2、被許可人保證:
(1)按本協(xié)議約定的使用方式、支付方式、使用期限等條款履行本協(xié)議。
(2)按本協(xié)議第三條的.約定向許可人支付許可使用費。
二、許可人許可被許可人行使《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十條所述第(五)項至第(十七)項、著作權法第三十七條第一款第(三)項至第(六)項規(guī)定的財產權利,并依照本協(xié)議約定獲得報酬。
1、許可內容:許可人許可被許可人按本協(xié)議第三條約定的使用方式使用許可人的參賽作品。
2、許可性質:獨占許可,除被許可人書面同意以外,許可人不得再行使用;
3、許可范圍:全球范圍;
4、許可期限:五年,自本協(xié)議生效之日起計算。
5、許可特別規(guī)定:被許可人有權將其專有使用許可權再向任何第三方發(fā)放分許可或轉授權,被許可人有權自行決定其對第三方發(fā)放的分許可或轉授權為專有使用許可或一般使用許可。
三、付酬標準和方法:
1、 支付標準
(1)比賽期間至比賽結束后三個月內,由于被許可人為許可人參賽做了大量的宣傳推廣活動,故許可人同意在參賽期間被許可人使用參賽作品并獲得收益的,視為將使用費用于沖銷被許可人支出的有關費用。在此期間,許可人同意免除被許可人支付使用費的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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