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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遵義市殯葬管理辦法

    時間:2020-10-18 17:34:38 制度 我要投稿

    遵義市殯葬管理辦法

      遵義市的殯葬管理辦法是怎樣的呢,下面YJBYS小編為大家搜集的一篇“遵義市殯葬管理辦法”,供大家參考借鑒,希望可以幫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我市殯葬管理,深化殯葬改革,規(guī)范殯葬活動,促進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和生態(tài)文明建設,根據國務院《殯葬管理條例》和《貴州省殯葬管理條例》有關法規(guī)規(guī)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本市行政區(qū)域內的殯葬活動、殯葬管理和殯葬服務。

      第三條 各級人民政府要大力推進本行政區(qū)內的殯葬改革,建立健全政府負責、部門協作、社會參與的工作機制,將殯葬改革納入當地社會發(fā)展規(guī)劃和工作績效管理。

      第四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按“堅定不移、積極穩(wěn)妥”的原則,科學合理、分步推行。

      第五條 市級民政部門負責全市殯葬行政管理工作。各縣(市、區(qū))民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qū)域內的殯葬管理工作。各級殯葬管理機構負責殯葬管理的日常工作。

      各級國土、林業(yè)、工商、城管、交通、物價、公安、司法、規(guī)劃、衛(wèi)計、環(huán)保、住建、民族宗教、財政、文廣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的職責,做好殯葬改革和管理的相關工作。

      第六條 各機關、團體、企事業(yè)單位和城鄉(xiāng)社區(qū)、村居自治組織,應當積極做好殯葬改革宣傳教育工作。

      第七條 各級人民政府對在殯葬工作中作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應當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二章 殯葬設施

      第八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將殯葬服務設施建設列入同級城鄉(xiāng)建設總體規(guī)劃,依法辦理相關手續(xù)。把遺體接運、存放、火化和骨灰寄存“四項”基本服務設施,作為政府殯葬公共服務基本保障,建立財政保障和享受民生優(yōu)惠政策機制。

      殯儀館:提供遺體處置、火化、悼念、守靈以及骨灰存放等殯儀服務活動的綜合性場所。

      殯儀服務站:提供悼念、治喪活動的服務場所。

      火化場:開展遺體火化的服務場所。

      公墓(骨灰堂):提供安葬、安放骨灰或者安葬遺體的公共設施,分為經營性公墓和農村公益性公墓。經營性公墓為城鎮(zhèn)居民或其他公民提供服務;農村公益性公墓為農村村民提供服務。

      第九條 殯葬服務設施建設,按下列規(guī)定依法辦理有關手續(xù):

      (一)建設殯儀館、火化場,由縣(市、區(qū))民政部門提出申請,經本級人民政府審批,報省級民政部門備案;

      (二)建設殯儀服務站,由縣(市、區(qū))民政部門審批;

      (三)建設經營性公墓,由縣(市、區(qū))政府民政部門審核同意后,報市級民政部門審批;

      (四)農村為村民設置公益性公墓,由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審核同意后,報所在地縣(市)民政部門審批。

      因建設需要搬遷殯儀館、殯儀服務站、公墓、火化場的,按上述規(guī)定辦理。

      第十條 禁止在下列區(qū)域設置公墓:

      (一)林地、基本農田保護區(qū)范圍內的耕地;

      (二)城市公園、自然保護區(qū)、風景名勝區(qū)和文物保護區(qū);

      (三)水庫及河流堤壩附近和飲用水源保護區(qū);

      (四)鐵路、公路主干線兩側。

      前款規(guī)定區(qū)域內現有的墳墓,除受國家保護的具有歷史、藝術、科學價值的墓地予以保留外,其他的應限期遷移或者深埋不留墳頭。

      第十一條 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擅自興建殯葬設施;

      (二)恢復或建立宗族墓;

      (三)農村公益性公墓為農村居民以外的人員提供墓穴用地和骨灰存放;

      (四)轉讓、買賣墓地和骨灰存放格位;

      (五)為尚未死亡的人員出售、租用墓穴(格位)。但夫妻健在一方、高齡老人、危重病人確保自用的除外。

      第十二條 埋葬骨灰的單人墓和雙人合葬墓墓穴占地面積不得超過1平方米;埋葬遺體的單人墓墓穴占地面積不得超過4平方米,雙人合葬墓墓穴占地面積不得超過6平方米。

      第十三條 公墓租用人對墓地穴位、骨灰安放格位享有限期租用權,但沒有處分權。每期租用最長不得超過20年,到期后,要求繼續(xù)使用的,按有關規(guī)定辦理續(xù)用手續(xù)。

      第三章 喪事活動

      第十四條 喪事活動應當遵守環(huán)境衛(wèi)生、交通管理和城市市容的規(guī)定,不得污染環(huán)境,不得妨害公共秩序、危害公共安全、侵害他人合法權益。

      第十五條 辦理喪事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喪事活動大操大辦;

      (二)設有集中治喪場所的地方,在其它場所搭設靈堂開展治喪活動;

      (三)在集中治喪場所內燃放煙花爆竹;

      (四)送葬時在城鎮(zhèn)區(qū)域燃放煙花炮竹和拋撒紙錢;

      (五)在醫(yī)療機構太平間設置靈堂、開展吊唁活動。

      第十六條 宗教教職人員和信教公民在喪葬活動中舉行正常的宗教儀式,應在宗教活動場所進行。

      第十七條 提倡靈堂布置簡易化、人性化、電子化,積極推廣可重復使用的花圈、挽幛、絹花等低碳環(huán)保產品。

      第四章 遺體處理

      第十八條 死亡證明按下列規(guī)定辦理。

      (一)正常死亡人員,由醫(yī)療衛(wèi)生機構或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出具死亡證明;

      (二)非正常死亡人員,由公安機關或法院出具死亡證明。

      第十九條 遺體接運按下列規(guī)定辦理。

      (一)遺體接運應當由專用運輸車輛進行,嚴禁其它車輛從事遺體接運;

      (二)正常死亡人員遺體,由其親屬或所在單位(村、居委會)及時通知殯儀館、火化場或殯儀服務站接運;

      (三)非正常死亡人員遺體,由公安機關、法院通知殯儀館、火化場或殯儀服務站接運;

      (四)需將遺體在省內跨地區(qū)運輸的,由死者死亡地市級民政部門依法審查批準。

      第二十條 遺體存放及捐獻按下列規(guī)定辦理。

      (一)非正常死亡人員的遺體需要暫時保存的,需經司法機關或者縣級以上民政部門批準;

      (二)醫(yī)療教學、科研等單位需要利用遺體進行教學、科研以及自愿捐獻遺體供教學、科研的,使用遺體的單位和死者親屬應先到公證機關進行公證,然后到民政部門辦理手續(xù)。

      第二十一條 遺體火化按下列規(guī)定辦理。

      (一)在已實行的火化區(qū)域內,死亡人員的遺體除法律法規(guī)另有規(guī)定的外,遺體應當就地就近火化;

      (二)遺體火化須憑死亡證明、身份證或戶口簿,以及殯葬管理部門出具《遺體火化通知單》,火化場查驗后進行火化;

      (三)非正常死亡人員遺體、無名尸體,由公安、法院出具火化通知,以及殯葬管理部門出具《遺體火化通知單》,火化場所查驗后進行火化。

      第二十二條 凡患傳染病死亡的遺體,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規(guī)定處理。

      第二十三條 嚴禁將應當火化的遺體土葬。

      第二十四條 尊重少數民族的喪葬習俗;、維吾爾、哈薩克、柯爾克孜、烏孜別克、塔吉克、塔塔爾、撒拉、東鄉(xiāng)和保安等有土葬習俗的10個少數民族實行遺體土葬深埋的,應在當地政府指定的地點埋葬。自愿實行火葬的,他人不得干涉。

      第五章 骨灰處理

      第二十五條 骨灰領取按下列規(guī)定辦理。

      (一)骨灰的領取實行實名登記制度;

      (二)本地戶籍死亡人員的骨灰,由所在地殯葬管理部門對死者身份證或戶口薄、墓位證、購墓合同、購墓(格)發(fā)票、骨灰領取人身份證等材料進行核實,出具《骨灰領取通知書》,由火化場登記發(fā)放;

      (三)非本市戶籍死亡人員的骨灰,由火化地殯葬管理部門對死者身份證明、火化證明、經辦人的.身份證明進行核實,出具《骨灰領取通知書》,由火化場登記發(fā)放;

      第二十六條 骨灰處理按下列規(guī)定辦理。

      (一)骨灰安葬(放):城鎮(zhèn)居民應當到經營性公墓安葬(放),農村居民應當到農村公益性公墓安葬(放);

      (二)推行骨灰處理生態(tài)化、多樣化,自愿申請深埋、樹葬、花葬、草坪葬、拋撒等不占或少占地方式處理的,由所在地殯葬管理部門統一組織實施;

      (三)骨灰由殯儀館免費保存30日,逾期需按規(guī)定交納保管費;滿6個月無人認領的骨灰,經公告30日后仍無人認領的,視為無主骨灰。無主骨灰,由當地殯葬管理部門進行無污染處理。

      第二十七條 禁止下列行為:

      (一)在公墓以外建墓立碑;

      (二)在公墓內建立大墓、豪華墓;

      (三)實行火葬的區(qū)域,骨灰裝棺土葬。

      第六章 殯葬用品

      第二十八條 生產殯葬設備,必須符合國家規(guī)定的技術標準。禁止制造、銷售不符合國家技術標準的殯葬設備。

      第二十九條 生產、銷售殯葬用品,須經工商、稅務部門登記注冊。

      第三十條 禁止生產、銷售封建迷信殯葬用品和違規(guī)墓材。禁止在火葬區(qū)生產、銷售棺木等土葬用品。

      第七章 殯葬服務單位

      第三十一條 殯葬服務單位是指依法為殯葬活動提供服務的相關組織。

      未經民政部門批準,其他單位和個人不得承辦遺體的運送、防腐、整容、冷藏、火化及骨灰存放等殯葬服務。

      第三十二條 殯葬服務單位應當加強對殯葬服務設施、設備的管理,保持殯葬服務場所和設施、設備的整潔和完好,加強環(huán)境綠化、美化,防止環(huán)境污染。

      第三十三條 殯葬服務單位應當建立健全各項規(guī)章制度,加強從業(yè)人員的培訓,遵守職業(yè)道德,以制度化、規(guī)范化的管理,提供優(yōu)質高效、快捷便民的服務。

      第三十四條 殯葬服務單位應當加強檔案管理,建立健全信息數據庫,提高信息登記管理水平。

      第三十五條 殯葬服務單位收費應經物價部門依法批準,并應公示收費項目及標準,自覺接受監(jiān)督檢查。

      第八章 惠民殯葬

      第三十六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將殯葬事業(yè)經費納入財政預算,建立投入增長機制,不斷提高政府殯葬公共服務能力。

      第三十七條 遺體接運、遺體停放、遺體火化、骨灰寄存為“四項”基本殯葬服務,所產生費用納入當地財政保障,鼓勵增項服務納入保障范圍。

      第三十八條 下列人員免除“四項”基本殯葬服務費:

      (一)具有遵義市戶籍的城鄉(xiāng)居民;

      (二)在遵大中專院校全日制非本市戶籍的學生,駐遵部隊現役軍人;

      (三)與在遵企事業(yè)單位簽訂勞動合同并按規(guī)定繳納養(yǎng)老保險金1年以上,同時在遵義市及各縣(市、區(qū))公安機關登記居住的外來務工人員;

      (四)自然災害中死亡的人員;

      (五)無名尸體。

      凡享受國家、企業(yè)、有關機構喪葬補助費用的人員不屬免除范圍。

      第三十九條 殯葬服務單位應積極主動推出低價、減免惠民服務項目,為低收入人群殯葬活動提供服務。

      第九章 罰 則

      第四十條 擅自興建殯葬設施的,由民政會同建設、國土部門依法予以處理。

      第四十一條 墓穴占地面積超過規(guī)定標準的,由民政部門按照《殯葬管理條例》的有關規(guī)定予以處理。

      第四十二條 違反本辦法其他規(guī)定的,由民政部門或會同其他有關部門依法予以處理。

      第四十三條 阻礙、干擾殯葬管理工作人員執(zhí)行公務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四條 對違反本辦法規(guī)定的黨員干部,除按本辦法規(guī)定處理外,另由紀檢、監(jiān)察部門根據相關規(guī)定另行處理。

      第四十五條 當事人對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第十章 附 則

      第四十六條 華僑、港、澳、臺同胞以及外國人死亡,要求在本市安葬的,按照國家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

      第四十七條 本辦法自發(fā)布之日起執(zhí)行。2000年12月25日發(fā)布的《遵義市殯葬管理辦法》(市政府令第22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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