淺談希臘調解制度新發(fā)展述評
近年來,“歐債危機”使希臘國內矛盾不斷加劇,民事糾紛案件數量增多,使得已經不堪重負的希臘法院“雪上加霜”,無法及時有效地解決糾紛。在1995年,希臘就頒布了民事調解的相關法律,但因為某些條款的保留,調解在民事糾紛中運用極少。在此背景下,2005年希臘《民事訴訟法》改革委員會成立,司法部堅定地把制定新的《調解法》納入改革范圍。2010年12月,希臘通過了新的《調解法》,它承載著構建多元糾紛解決機制的重要使命。
一、 希臘調解制度的特點
。ㄒ唬┙^對自主性
1.啟動、終結調解程序的自主性
根據《調解法》的規(guī)定,調解程序必須是當事人自主決定啟動或者法院建議并經雙方當事人同意后啟動。希臘這一規(guī)定不同于英國法院建議當事人調解制度,在英國,如果當事人拒絕進行調解,他們必須證明拒絕調解的要求是正當的;而在希臘,只要當事人拒絕調解,調解程序就無法啟動。同時,英國為了鼓勵當事人使用多元糾紛解決機制來解決糾紛,法院可以考慮增加或減少一方當事人的訴訟費用。英國法院通過一系列方式鼓勵當事人選擇調解來作為解決糾紛的方法。同樣,希臘調解程序的終止也是由當事人自主決定的。
2.選擇調解員的自主性
《調解法》規(guī)定當事人可以自由選擇調解員,即雙方共同選定調解員或者雙方指定第三人選擇調解員。該選任方式類似于中國仲裁員的選任,但中國仲裁員的選定只能在約定的仲裁機構中選擇。所以無論是中國的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還是法官主導的調解,其調解員選擇范圍大都相對狹窄,當事人并不能自主選擇調解員。在希臘,當事人可完全自主選任調解員。
3.調解手段的自主性
希臘調解制度的理論模型是以轉化型調解為主的調解模式。轉化型調解基于以下兩種基本理念:賦予當事人最大限度的“授權”理念和一方當事人對他方當事人的需求、利益、價值和觀點加以承認的“認可”理念。此調解方式的最大特點在于當事人雙方是否達成和解應當由當事人來自行決定而不應由調解員來做主。基于此調解理念,當事人在調解過程中享有很大的自主權,只要不違反法律和公序良俗,任何方法都能作為調解手段。
。ǘ┫鄬ΡC苄
《調解法》規(guī)定調解必須在保密狀態(tài)下進行,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為了最大限度確保調解的成功,《調解法》規(guī)定:只要是參與調解的人員,都有權利了解存在爭議的案情和在法律上有爭議的焦點。但這無疑給調解保密帶來了一定的隱患和難度。所以《調解法》第10款規(guī)定:參與調解的人員,都必須簽訂保密協(xié)議。美國學者弗里德曼認為,調解保密性是指當事人保持調解內容免受用作后續(xù)法律程序證據的能力。而免受用作后續(xù)程序證據的能力有利于解除當事人的思想包袱,敞開心扉,也有利于調解的開展和最后調解協(xié)議的達成。因此希臘調解保密原則的另一個意義在于,調解參與人員在訴訟和仲裁程序中享有作證豁免權,即參與調解的人員沒有義務作為證人參與未來可能發(fā)生的訴訟,在調解過程中所作的陳述記錄不能作為證據材料出現在未來的訴訟和仲裁中。
《調解法》規(guī)定,在制定和考慮重要的公共政策和利益時,調解信息可以公布。例如為了保護未成年人的權益和人身權時,調解信息可以披露和公開。雖然,調解保密性的宗旨是為當事人創(chuàng)造輕松、坦誠的對話氛圍,不必擔心調解信息可能成為對己不利的證據。但當調解涉及一些特殊利益時,公布調解信息是有其正當依據的。
。ㄈ﹤浒阜接袕娭茍(zhí)行力
根據《調解法》第9款的規(guī)定,如果最終的調解協(xié)議包含了適用強制執(zhí)行的條款,且調解協(xié)議在法院有正式備案,那么此調解協(xié)議具有司法強制執(zhí)行力。雖然第9款被認為擴大了希臘《民事訴訟法》的規(guī)定——有關強制執(zhí)行文書只能由第一審法院的法官作出,但符合歐盟《2008/52/EC指令》規(guī)定:各成員應確保糾紛各方當事人,或者已取得其他當事人明確同意的一方當事人,得以請求賦予基于調解而形成的書面協(xié)議之內容以強制執(zhí)行的效力。事實上,賦予調解協(xié)議強制執(zhí)行力是各國立法慣例,其意義不言而喻。
。ㄋ模┱{解的司法效力
因為調解在希臘糾紛解決中極低的使用率,司法部希望《調解法》能激發(fā)希臘民眾使用調解的積極性,制定了一系列措施鼓勵民眾選擇調解來解決糾紛。希臘司法部認為調解對訴訟時效的中斷或中止可以消除那些本想選擇訴訟和仲裁解決糾紛當事人的后顧之憂,認為“好訟”的希臘人不用擔心因為選擇調解而失去了他們的訴權。
《調解法》規(guī)定只要調解程序持續(xù),訴訟時效就一直處于中斷或中止狀態(tài)。首先,在調解的持續(xù)時間內,調解排除了司法管轄權,即已經審理的案件要中止審理。其次,調解中斷或中止了訴訟時效。所以確定調解開始的時間點,無疑成為確定訴訟時效中止或中斷時間起點最為關鍵的要素。但《調解法》并沒有直接規(guī)定調解從何時開始,只規(guī)定了調解可能發(fā)生的原因。
二、希臘調解員制度介紹
功利主義理論認為調解的終極目標是達到社會利益的最大化。調解員應當通過幫助當事人了解調解的預期成果、平衡利益等方式,促使當事人完成自身利益的取得。作為一名調解員,首先考慮的是怎樣實現利益的最大化,尤其是當事人的利益,這就要求調解員必須擁有洞察社會利益分配的能力和經驗。調解員作為調解活動的組織者和主持者,其個人能力和素質很大程度決定著調解活動最終能否取得成功。調解的成功率和當事人的滿意程度往往取決于調解機構或調解員的權威、公信力和能力。調解員在調解活動中扮演各種角色,他所承擔的任務甚至多于法官在審判活動中所承擔的任務。一個國家的調解制度是否先進,是否被認可,關鍵是看此項制度能否挑選到優(yōu)秀的調解員。
。ㄒ唬┱{解員資格的獲得
《調解法》規(guī)定,只有律師才具有成為調解員的資格。在希臘,一般案件的調解員必須是律師,這無疑保證了調解員的專業(yè)素質。律師想獲得調解員資格,首先需經過一系列的培訓,培訓的內容包括調解員的職業(yè)倫理、調解的一般原則、調解的程序和步驟、談判和交流的技巧、沖突的分析、調解的相關法律、個人心理和大眾心理的基礎;其次得參加并通過調解員資格委員會組織的專業(yè)考試;最后由認證委員會對其進行認證。不難發(fā)現,希臘法律對調解員資格之規(guī)定相對于其他歐盟國家來說是嚴格和苛刻的。此項制度一方面能夠保證調解員熟悉業(yè)務知識,擁有較高素質,另一方面也帶來了調解員資格門檻較高,間接導致了調解員收費過高和調解能否較大范圍使用等問題。
。ǘ┱{解員的收費
調解收費以小時為單位計算,包括啟動調解程序花費的時間,《調解法》規(guī)定,收費時間的上限為24小時。但《調解法》沒有規(guī)定調解員每小時的收費標準,因此只能參照律師在訴訟和仲裁程序中的收費標準。而案件在不同法院進行審理,律師的代理費用又不盡相同,法律大體規(guī)定每小時在200至1300歐元之間,所以調解員的收費標準目前也不確定。具體的收費標準和金額主要還是通過當事人和調解員協(xié)商決定。而同處于歐盟的保加利亞平均收費是每小時25歐元,一個標的額為10萬歐元的案件進行一天的調解,調解費也只有320歐元?梢娤ED調解員的收費相對較高。
。ㄈ┱{解員的義務和責任
調解員必須是能夠有效、公正、公平地主持調解的中間第三人,他在調解過程中和達成和解協(xié)議后,承擔相應的保密義務,不泄露各方的隱私。為了達到調解的目的,調解員應該樂于傾聽當事人的陳述與訴說,盡可能地實現
雙贏。然而《調解法》沒有規(guī)定哪些行為違背職業(yè)道德及要受到何種懲罰。僅規(guī)定調解員不遵守基本職業(yè)準則會被暫時和永久取消調解員資格。鑒于此,希臘司法部門亟須對調解員違背職業(yè)準則的補充管理法律予以完善。
。ㄋ模┱{解員培訓、認證、管理機構
一個想獲得調解員資格的律師,必須要經過培訓、考試和認證,而主持和管理這三個程序的權力也分屬不同機構。培訓機構必須是律師協(xié)會或者已經被法律授予資格、擁有一定數量學術和專業(yè)水平會員機構申請成立的。培訓機構必須是公益性的而非盈利的,它不僅承擔調解員候選人的培訓任務,還承擔著已經獲得調解員資格人員的后續(xù)培訓、繼續(xù)教育任務。根據歐盟網站,希臘目前只有兩所成立不久的調解員培訓機構,分別位于塞薩洛尼基和比雷埃夫斯。目前希臘國內很多調解員是由英國有效爭議解決中心(CEDR)和特許仲裁學會(CIArb)組織培訓的?荚囄瘑T會負責組織調解員資格考試,主要考察候選人是否具有必要的知識、是否具有符合調解員資格的素質和能力。認證委員會作為最重要的把關和認證環(huán)節(jié),直接受司法部管轄和監(jiān)督,由5名常任委員和5名輪換委員組成,主席必須由擁有專業(yè)學識和充滿經驗的'調解員擔任。認證委員會不但有認證調解員資格的權力,同時也擁有監(jiān)督培訓機構是否盡職的權力。
三、希臘調解制度的問題和反思
希臘大力推行調解制度的根本目的是減輕法院的訴訟壓力(relieve the congestion experienced in the state courts),而英國等歐盟國家大力推行司法改革的目標是為接近正義(access to justice)。目標定位的不同自然導致希臘制定的法律有自己的價值判斷標準,但也帶來了一系列其他國家未曾遭遇的問題和阻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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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文提到啟動調解程序可以中斷或中止訴訟時效,但訴訟時效的中斷或中止是有明顯區(qū)別的,《調解法》沒有規(guī)定啟動調解程序帶來的是訴訟時效的中斷還是中止。其次,《希臘民法典》規(guī)定訴訟時效的中斷、中止必須是出現由法律明確規(guī)定中斷或中止訴訟時效的事由,訴訟時效從當事人或者法院完成最后一個程序內容重新計算!墩{解法》沒有規(guī)定調解程序從什么時間開始,只要當事人同意和達成適用調解的,訴訟時效一律中斷或中止,調解程序的真正啟動還得取決于當事人,當事人同意使用調解或者被建議使用調解并不代表著他們現在或者將來就一定使用調解。這不屬于《希臘民法典》所規(guī)定中斷或中止訴訟時效的明確事由,與《希臘民法典》相矛盾,人為制造了一個訴訟時效的適用困境。自身條文的不完備,補充和完善條文又不科學,這些立法上的缺陷無疑給希臘調解的發(fā)展前景蒙上了一層陰影。希臘調解制度如果想獲得成功,必須先解決立法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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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是否接受《調解法》是該法能否獲得成功的關鍵因素。事實上,希臘律師一般不會建議當事人選擇調解。一方面,在希臘只有少部分律師獲得了調解員資格,建議調解,()就意味著律師失去了業(yè)務;另一方面,即使一個律師對調解有著很大的熱情,想獲得調解員資格,但在面對全國僅有的兩所培訓機構、面對復雜的考試和認證程序時,他們也只能望而卻步。
《調解法》沒能調動起律師的積極性,不能讓這個群體去支持這項法律的實施。相反,早期出臺的調解制度并沒有要求律師一定要經過培訓、考試、認證。所以在《調解法》出臺之前,還是有部分律師建議當事人選擇調解,也有一部分律師在調解實務中獲得了豐富的經驗,然而現在這部分律師卻面臨著沒有調解資格的尷尬境地。誠如法諺所說:律師是出色的法律仆人,但不是出色的糾紛解決人。鑒于律師職業(yè)體對調解發(fā)展的重大影響,希臘司法部門有必要重新研究和修訂關于調解員資格的規(guī)定。
。ㄈ┤罕娀A的不足
新《調解法》的目標是減少訴訟,激勵當事人選擇調解來解決糾紛,減少法院的訴訟壓力,事實上希臘民眾不但對此法律的內容了解甚少,甚至很多人不知道希臘已經通過了新《調解法》。希臘司法部門主要面向律所和企業(yè)宣傳新法,而不是社會大眾,這直接導致《調解法》缺少群眾基礎。希臘民眾沒有選擇調解解決糾紛的傳統(tǒng),同時希臘的專家學者對調解制度的研究也遠不如英國和德國的專家學者那么深刻和富有成果,這些無疑給希臘調解制度的有效實施帶來了巨大障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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