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貨物退(免)稅認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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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業(yè)務概述 對外貿易經營者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外貿易法》和商務部《對外貿易經營者備案登記辦法》的規(guī)定辦理備案登記后,沒有出口經營資格的生產企業(yè)委托出口自產貨物(含視同自產產品),應分別在備案登記后,代理出口協(xié)議簽定之日起30日內,到主管稅務機關退稅部門辦理出口貨物退(免)稅認定手續(xù)。 特定退(免)稅的企業(yè)和人員辦理出口貨物退(免)稅認定手續(xù)按國家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 二、法律依據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fā)<出口貨物退(免)稅管理辦法>的通知》(國稅發(fā)[1994]031號)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fā)<生產企業(yè)出口貨物"免、抵、退"稅管理操作規(guī)程>(試行)的通知》(國稅發(fā)[2002]11號)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外貿易法>調整出口退(免)稅辦法的通知》(國稅函[2004]955號)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fā)<出口貨物退(免)稅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國稅發(fā)[2005]51號) 三、納稅人應提供主表、份數(shù) 《出口貨物退(免)稅認定表》,2份 四、納稅人應提供資料 1.需出示的資料 《稅務登記證》(副本) 2.需報送的資料 。1)已辦理備案登記并加蓋備案登記專用章的《對外貿易經營者備案登記表》原件及復印件,沒有出口經營資格的生產企業(yè)委托出口貨物的提供代理出口協(xié)議原件及復印件 。2)海關自理報關單位注冊登記證明書原件及復印件(無進出口經營資格的生產企業(yè)委托出口貨物的不需提供) (3)外商投資企業(yè)提供《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商投資企業(yè)批準證書》原件和復印件 。4)特許退(免)稅的單位和人員還須提供現(xiàn)行有關出口貨物退(免)稅規(guī)定要求的其他相關憑證 五、納稅人辦理業(yè)務的時限要求 對外貿易經營者(包括從事對外貿易經營活動的法人、其他組織和個人)應在辦理對外貿易經營者備案登記后30日內,持有關證件,到主管稅務機關退稅部門申請辦理出口貨物退(免)稅認定手續(xù)。 沒有出口經營資格的生產企業(yè)委托出口自產貨物(含視同自產產品)的,應在代理出口協(xié)議簽定之日起30日內,持有關證件,到主管稅務機關退稅部門申請辦理出口貨物退(免)稅認定手續(xù)。 六、稅務機關承諾時限 提供資料完整、填寫內容準確、各項手續(xù)齊全、無違章問題,符合條件的當場辦結; 如出口商提交的證件和資料明顯有疑點的,在2個工作日內轉下一環(huán)節(jié),經核實符合規(guī)定的,自受理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辦結。 七、工作標準和要求 。ㄒ唬┦芾憝h(huán)節(jié) 1.查驗資料 查驗出口商出示的證件是否有效。 2.核對資料 。1)審查出口商提供的證件、資料是否齊全、合法、有效; 。2)核對出口商提供的各種資料的復印件內容是否與原件相符,復印件是否注明"與原件相符"字樣并由出口商簽章,核對后原件返還出口商; 。3)審查《出口貨物退(免)稅認定表》填寫是否完整、準確,填寫內容與附送證件、資料相關內容是否一致,簽字、印章是否齊全; 。4)紙質資料不齊全或者填寫內容不符合規(guī)定的,應當場一次性告知出口商補正或重新填報。 。5)符合受理條件的,制作回執(zhí)交出口商。 3.轉下一環(huán)節(jié) 核對無誤后,將出口商報送的所有資料轉下一環(huán)節(jié)。 。ǘ┖罄m(xù)環(huán)節(jié) 接受上環(huán)節(jié)轉來的信息資料,審核以下內容: 1.通過系統(tǒng)調閱以下資料實施審核: 。1)稅務登記信息 。2)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資格認定信息 。3)退稅帳戶帳號信息 。4)企業(yè)法人營業(yè)執(zhí)照信息 2.通過以上審核,提交審批人簽字(或簽章)后,加蓋公章(或業(yè)務專用章),退1份給出口商,在系統(tǒng)中錄入核準的出口貨物退(免)稅認定信息。將有關資料歸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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