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廣東東莞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
一、今后我市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上下限執(zhí)行年度由當年的7月1日至下年的6月30日調整為當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并根據我市職工月平均工資、最低工資標準進行調整。
二、今年從5月1日起,我市職工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下限由1310元/月調整為1510元/月,上限保持不變,仍為17863元/月,該繳存基數上下限執(zhí)行時間截至2015年12月31日。
三、原則上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每年只能調整一次。因超出我市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上下限或我中心執(zhí)法要求,需要調整至規(guī)定范圍的,不占用當年調整次數。
四、因勞務派遣關系、行政事業(yè)單位統(tǒng)籌關系等情況存在多個用人單位的職工在同一個繳存單位繳存的,每年可多次調整基數。
五、繳存基數首次調整到我中心歸集業(yè)務受委托銀行辦理,一次以上調整需由繳存單位攜帶相關資料(包括但不限于《東莞市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調整申請表》、繳存單位的基數調整情況說明等)向我中心各辦事處申請辦理。
本通知自發(fā)布之日起執(zhí)行。我市此前有關規(guī)定與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規(guī)定執(zhí)行。
關于《關于明確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調整有關事項的通知》的.補充通知。
新系統(tǒng)上線以后,我中心對繳存基數調整相關問題進行了梳理,形成了《關于明確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調整有關事項的通知》,管理逐漸規(guī)范,但業(yè)務運行過程中因單位經辦人工作疏忽等原因,未盡檢查核實責任,導致部分或者全部職工調整后的繳存基數與實際工資不符確需重新調整,針對這一情況,根據《東莞市住房公積金繳存管理辦法》第十三條、第十七條以及第三十二條規(guī)定,允許單位因更正錯誤進行二次調整基數,F將具體事宜通知如下:
一、所需資料:
。ㄒ唬┥暾埗握{整繳存基數情況說明(加蓋單位公章)。
。ǘ稏|莞市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調整申請表》(加蓋單位公章)及電子清冊。
(三)反映職工真實工資的材料(如上一年度工資明細或工資條)(加蓋單位公章)。
二、辦理地點:
我中心各辦事處。
三、注意事項:
。ㄒ唬﹩挝豁氉允状握{整基數辦結之日起30日內提出更正申請,逾期申請不予受理,兩次及以上更正不予受理。
。ǘ┤缥抑行墓ぷ魅藛T對單位提供的工資明細或工資條等證明材料存在疑問,需到單位進行調查核實或要求單位提供其他必要材料的,單位及職工應積極主動配合,否則我中心可取消該筆或該職工的更正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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