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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戶籍管理制度
上海市戶籍管理制度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進一步規(guī)范本市常住戶口管理工作,切實保障本市居民的合法權益,根據(jù)國家有關法律、法規(guī)及其他相關規(guī)定,結合本市實際,特制定本規(guī)定。
第二條本規(guī)定所稱的本市居民是指具有本市常住戶口的人員。
第三條本規(guī)定所稱的戶口管理是指戶口登記、戶口遷移手續(xù)的辦理,以及《居民戶口簿》、《戶口遷移證》、《戶籍證明》等戶口證件的申請、簽發(fā)。
第四條凡在本市行政區(qū)域范圍內辦理戶口登記,戶口遷移,以及申請、簽發(fā)《居民戶口簿》、《戶口遷移證》、《戶籍證明》等戶口證件,必須嚴格遵守本規(guī)定。
《居民身份證》的申請、簽發(fā)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居民身份證法》有關規(guī)定辦理。
第五條市公安局人口管理辦公室是本市戶口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門;各公安分、縣局人口管理辦公室和各公安派出所按權限具體負責轄區(qū)內的戶口管理工作。
第六條本市居民應當依法在經常居住的合法住所地登記常住戶口。常住戶口登記權利受法律保護。
第二章戶口登記
第七條本市居民應當如實申報《常住人口、居民身份證申領登記表》所列的戶口登記項目。
第八條嬰兒可以在本市父或母戶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辦理出生登記,并統(tǒng)一登記為非農業(yè)戶口。
超過一年未辦理出生登記的嬰兒,經區(qū)、縣公安機關按有關規(guī)定審核批準后,可以在本市父或母戶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辦理出生登記。
中央各部委、各省市駐滬辦事處工作集體戶口和學生集體戶口人員,其所生嬰兒出生登記按照國家和市政府有關規(guī)定辦理。
第九條現(xiàn)役軍人所生嬰兒在本市申報出生登記,應當按下列規(guī)定辦理:
(一)母親為駐滬部隊現(xiàn)役軍人,其所生嬰兒可以在女軍人部隊集體戶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辦理出生登記;
(二)具有本市常住戶口的人員應征入伍,其所生嬰兒可以在本市的祖父母或外祖父母戶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辦理出生登記。
第十條父母雙方或一方為原本市居民,現(xiàn)旅居國、境外,其在國內出生、具有中國國籍的嬰兒,可向本市的祖父母或外祖父母的戶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請辦理出生登記,經區(qū)、縣公安機關批準后,辦理出生登記手續(xù)。
父母雙方或一方為本市居民,其在國、境外出生、具有中國國籍的嬰兒,可向本市父或母戶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請辦理出生登記,經區(qū)、縣公安機關批準后,辦理出生登記手續(xù)。
第十一條本市居民應征入伍的,應當在入伍前向戶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報注銷戶口。
軍人復員、轉業(yè)或者退伍的,應當向安置入戶地的公安派出所申報戶口;被部隊開除軍籍或除名的,應當向原戶口注銷地公安派出所申報恢復戶口。
第十二條出國、出境的本市居民不注銷戶口。已在國外、境外定居的本市居民,應當根據(jù)國家和本市出入境管理有關規(guī)定申報注銷戶口。
未獲得前往國家或地區(qū)定居許可,要求回滬恢復戶口的原本市居民,經公安分、縣局出入境管理部門批準,由公安派出所辦理恢復戶口登記手續(xù)。
已獲得前往國家或地區(qū)定居許可,因投親或工作等原因要求回滬定居的原本市居民,經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部門批準,由公安派出所辦理恢復戶口登記手續(xù)。
第十三條被逮捕、判刑或勞動教養(yǎng)的本市居民不注銷戶口。
因逮捕、判刑或勞動教養(yǎng)已被注銷戶口的本市居民,在刑滿釋放、解除勞動教養(yǎng)或者被監(jiān)外執(zhí)行后,應當申報恢復戶口。
第十四條本市居民死亡或者經人民法院宣告失蹤或者宣告死亡的,應當注銷戶口。
經人民法院撤銷宣告失蹤或者宣告死亡的本市居民,應當申報恢復戶口。
第十五條本市居民因應征入伍、出國、出境、被逮捕、判刑或者勞動教養(yǎng)、人民法院宣告失蹤或者宣告死亡等注銷戶口,要求恢復戶口的,應當在原戶口注銷地公安派出所申報恢復戶口。原戶口注銷地住址發(fā)生變動的,可以向新住址地公安派出所申報恢復戶口。
第三章戶口遷移
第十六條戶口遷移應當由遷移人本人到公安派出所辦理。遷移人因故無法辦理遷移手續(xù)的,可書面委托有民事行為能力的家庭成員辦理。
涉及全戶遷移的,遷移人應當書面委托戶主或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戶內成員辦理。
涉及集體戶口人員戶口遷移的,已隨遷移人在集體戶內辦理戶口登記的居民應當隨遷移人一起辦理戶口遷移手續(xù)
無民事行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戶口遷移由其監(jiān)護人辦理。
第十七條涉及60歲以上老年人的戶口遷移,如遷(移)出地住房系老年人自有或承租的,應當當面征得老年人同意,并由老年人在同意戶口遷(移)出的書面材料上簽名。
遷(移)入地住房系60歲以上老年人自有或承租的,如有戶口遷(移)入,應當當面征得老年人同意,并由老年人在同意接受的書面材料上簽名。
第十八條本市非農業(yè)戶口居民(本市大中專院校學生集體戶口、科研單位學生集體戶口和中央各部、各省市駐滬辦事處工作戶口人員除外)以購買、交換、分配等合法方式取得住宅商品房、售后公房等住房所有權或者公有居住房屋承租權的,可以在房屋所在地公安派出所辦理戶口遷移。
本市農業(yè)戶口居民以購買、繼承等合法方式取得住宅商品房、售后公房等住房所有權的,經區(qū)、縣公安機關批準后,本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可以在房屋所在地公安派出所辦理戶口遷移,并登記為非農業(yè)戶口。
第十九條本市居民系房屋產權人或承租人或農業(yè)戶戶主的,經其同意,其本市非農業(yè)戶口的直系親屬(大中專院校學生集體戶口、科研單位學生集體戶口和中央各部、各省市駐滬辦事處工作戶口人員除外)可以在其戶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辦理戶口遷移。本市直系親屬之間的遷移包括:
(一)父母與子女之間的遷移;
(二)夫妻之間的遷移;
(三)(外)祖父母與(外)孫子女之間的遷移;
(四)公婆與兒媳之間或者岳父母與女婿之間的遷移。
第二十條本市農業(yè)戶口居民,經遷(移)入?yún)^(qū)、縣公安機關批準,可以遷(移)入本市非農業(yè)戶口配偶、父母、子女處,并登記為非農業(yè)戶口。
本市農業(yè)戶口居民,經農村宅基地使用權人或者集體土地承包人及村委會、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同意,可以向本市農業(yè)戶口配偶、父母、子女戶口所在地派出所申請辦理戶口遷入手續(xù),其未成年子女可以隨遷。
第二十一條本市非農業(yè)戶口居民(本市白茅嶺、軍天湖、上海、川東4個農場戶口,大中專院校學生集體戶口,科研單位學生集體戶口,中央各部、各省市駐滬辦事處工作戶口人員除外)因離婚、原居住地房屋動遷、出售或者其他特殊原因,經房屋產權人或者承租人同意的,可以向本市非農業(yè)戶口的非直系親屬戶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請辦理戶口遷移,經公安派出所批準后,辦理入戶手續(xù)。
第二十二條房屋產權人或承租人死亡,因故無法變更房屋權證或者因正當理由無房屋權證,經戶內所有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同意的,本市居民可以向公安派出所申請辦理戶口遷移,經公安派出所批準后,辦理遷(移)入戶手續(xù)。
第二十三條本市家庭戶居民被本市全日制大中專院校錄取的,戶口一律不遷(移)入學校;本市集體戶居民被本市全日制大中專院校錄取的,戶口可以遷(移)入學校;被錄取的新生原為本市農業(yè)戶口的,可憑相關證明材料向戶口所在地派出所申請辦理“農轉非”手續(x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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