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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表見代理構成要件的討論
[摘要]本人有過錯應否成為表見代理的特殊構成要件之一,一直是理論界爭論不休的一個問題,并由此形成了兩種相互對立的觀點:“單一要件說”和“雙重要件說”。首先對兩種學說進行了簡要的介紹和評價,然后對兩種理論進行了剖析,最終得出了“雙重要件說”相較“單一要件說”更加合理和科學的觀點。
[關鍵詞]表見代理 單一要件說 雙重要件說
一、問題的提出
代理制度的產生,實現(xiàn)了行為主體與行為后果的分離,使民事主體的民事能力得以擴張和延伸。但是,與代理制度相伴生的表見代理現(xiàn)象,卻不時給代理制度帶來不穩(wěn)定因素,對各方利益影響甚大。特別是我國《合同法》關于表見代理的規(guī)定過于原則和抽象,導致了司法實踐的不穩(wěn)定性。表見代理是指行為人雖然沒有代理權,但因其與名義上的被代理人存在著某種關系,使相對人客觀上有正當理由相信行為人有代理權,并與其進行法律行為,該法律行為的后果直接由名義上的被代理人承擔的代理形式。在目前的理論和實踐中,對表見代理的適用已有不當擴大的傾向,而且已經造成了較為嚴重的社會后果。有學者認為:“表見代理責任已經使許多企業(yè)陷入債務泥潭,成為吞噬企業(yè)資產的黑洞,威脅企業(yè)生存的隱形殺手”。因此,現(xiàn)實需要我們深入研究經濟生活,進一步明確表見代理的構成要件。其中,本人過錯是否應為表見代理的構成要件,顯然是問題的關鍵所在。
二、對兩種觀點的介紹
我國學者在表見代理的構成要件理論上,一直存在兩種近乎對立的主張:單一要件說和雙重要件說。“單一要件說”即“表見代理的成立,不以被代理人主觀上具有過失為必要條件。即使被代理人沒有過失,只要客觀上有使相對人對于代理權存在與否陷于錯誤認識的客觀情形,即可成立表見代理”。亦即相對人對無權代理的發(fā)生無過錯是構成表見代理的唯一特別要件,其主要表現(xiàn)在客觀和主觀兩個方面:(1)客觀上存在使相對人相信無權代理人有代理權的情況。(2)主觀上相對人須為善意無過失。
“雙重要件說”是基于批評“單一要件說”成長起來的。這一學說首先由著名學者尹田于1988年提出,其基本觀點是,表見代理的成立必須同時具備兩個條件:(1)須本人以自己的過失行為使第三人確信代理人有代理權。(2)第三人不知也不應知代理人無代理權。究竟“單一要件說”和“雙重要件說”,哪個更為合理呢?筆者認為這主要是一個民法中交易安全和公平的價值沖突與選擇問題,應將其置于廣闊的社會經濟生活的大背景中,從確認表見代理的立法宗旨與民法的基本原則方面加以分析。
三、比較“單一要件說”與“雙重要件說”
“雙重要件說”與“單一要件說”在應否以本人有過錯作為表見代理的特殊構成要件這個問題上,觀點截然相反,二者的分歧主要表現(xiàn)在以下幾個方面:
一是表見代理制度的價值取向上。持“雙重要件說”的學者認為,“單一要件說”偏重于保護交易安全和相對人的利益,而輕視本人利益,損及了公平原則。而持“單一要件說”的學者則認為,在本人與相對人對無權代理的發(fā)生均無過錯的情況下,雙方利益呈現(xiàn)二律背反的矛盾關系,如果說犧牲本人利益保護相對人利益不公平,難道反過去犧牲相對人利益以保全本人利益就一定公平嗎?兩種學說的針鋒相對,實際上反映了二者在利益衡量和價值選擇上的不同取向。
二是表見代理制度的適用范圍上。持“單一要件說”的學者認為,如將本人過錯作為表見代理的構成要件,會限縮表見代理的適用范圍,從而造成對善意相對人的保護救濟不利。他們認為,表見代理制度的適用范圍除了由于本人的過失行為使第三人相信無權代理人具有代理權外,還包括本人和代理人之間存在特殊關系(如合伙關系、夫妻關系、父子關系)或者代理人居于特殊地位(如遺產管理人)的場合,如果將本人過錯作為表見代理的構成要件,該種情況出現(xiàn)時,善意相對人的利益將得不到保護和救濟。
應當說,兩種學說都對表見代理制度的價值目標、本人和相對人的利益保護等問題進行了關注和研究,對于指導立法和司法實踐均具有重大的理論指導意義。
四、“雙重要件說”的可行性
首先,表見代理以維護交易安全為己任。采用“雙重要件說”可能會造成善意第三人得不到救濟的情形,但被代理人與相對人均無過錯的表見代理在理論上是存在,在實踐當中幾乎是不存在。為了防止相對人得不到救濟的萬分之一的可能而不惜造成被代理人現(xiàn)實的損失,這種做法也許不是錯誤的,但一定是非理性的。
其次,“單一要件說”與民法規(guī)定和精神不符。無過錯責任是一種加重責任,除非法律的明文規(guī)定,否則不適用該加重責任。對表見代理制度,立法上從未明確被代理人的責任性質,因此,不能認定被代理人的無過錯責任。
再次,“雙重要件說”在理論上限制了表見代理的適用范圍,在實踐中并不減損表見代理的適用。在實踐中,授權外觀的存在,或處于被代理人的過失行為,或處于相對人的過失行為,或者被代理人與相對人均有過失。換言之,只有被代理人存在一定的過錯,相對人相信無權代理人具有代理權才可能是“有充分的理由”?梢,“雙重要件說”減損表見代理的適用只是一種理論上的可能。
五、結束語
從現(xiàn)行《合同法》第49條的規(guī)定看,我國立法采納了“單一要件說”。但筆者認為:這種觀點讓無辜的本人在無法控制、無法預料的情況下為無權代理人的過錯承擔責任,既不合情理,也違背了公平原則。
綜合來看,“雙重要件說”更具合理性,因此,將本人過錯作為表見代理的要件,即符合風險責任分配的標準,有利于避免無權代理的發(fā)生,又合理的保護了本人利益與相對人利益,應該是我們的最佳選擇。
參考文獻:
[1]柳經緯.民法總論[M].福建:廈門大學出版社,2001.
[2]李召亮.表見代理——吞噬企業(yè)資產的黑洞[J].中國資產新聞,1997, (12).
[3]尹田.我國新合同法中的表見代理制度評析.現(xiàn)代法學,2000,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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